论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原则
2016-02-03王真真
王真真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西安 710018
论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原则
王真真
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陕西西安710018
摘要: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法系中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其核心与基础。其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到先例,还要受到现有判例的约束,先例中所确定的原则或规则也应当被遵守。源于英国的遵循先例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值得我们研究。其展现出来的内在价值与法治精神也值得我们学习。
关键词:英美法系;遵循先例原则;判例;自由裁量权
一、概念、含义及构成
遵循先例原则最早发源于英国,法官们日常的判决一点点构成了英国日渐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官在日后的判决中应当参考或遵循之前的判例,他们将此称之为“遵循先例”,“遵循先例”在判例法国家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诉讼法中的程序习惯,包括格式化的书面文件及实体程序;二是涉及财产转让的相关流程,如财产转让、清算等环节中的书面文件及实体程序;三指具体的判决先例,即高等法院之前的判决,在后来有相同或关联的案件中,法官应当遵守之前审判中确立的条款,不仅仅是参考有时候甚至就是按照先例来判案。由此可见先例在英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渊源。
适用“遵循先例”的最主要问题是我们应当遵循先例中的全部还是某一部分。显而易见,英美国家的判决中的本案事实、判决理由和附带说明三部分不可能全部适用。对具体事实的陈述即本案事实,判决理由是法官就一个案件做出判决的最主要依据,因此它是先例中最核心的部分,我们说的适用先例往往是指适用前案例中的判决理由。“附带说明”是其他的一些附带意见,不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不构成先例。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适用遵循先例原则。一个先例是就某一事实的判决,在适用时,也只能对先例中和本案相同的事实适用。但没有两个案件完全相同,律师和法官在诉讼中为了避免适用不利的先例会尽量的把自己的案件事实,区别于不利的前判决事实。而当前判决对当前案件有利时律师就会想方设法尽可能多的适用先例。当然对这种灵活适用也应当做出相应的限制。
二、意义
遵循先例的价值在于提供先行依据,为人们在日常活动中可以通过先例知道自己的行为范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对行为人来说,适用该原则的意义在于在有任何动作前能够预知到该行为的效果,从而确立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提醒当事人哪些行为有可能触碰法律,承担责任;对律师而言,可以通过前判例对整个事件做出大概的预测判断,在诉讼前做出更加充足的准备,帮助当事人增加获胜的把握;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个人判断在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适用遵循先例原则,可以对法官日益膨胀的权力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在英美法国家中没有法条的约束,法官往往拥有较大范围的自主决定权,仅靠法官内心的公平正义来约束他们并不可靠。这一原则可以迫使他们遵循已有的先例,避免法官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此外,遇到相同相似案件法官可以直接借鉴之前的案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劳动,节省司法资源。对当事人来说还可以减少诉讼费用,节省开支。但是,绝对地适用遵循先例原则,也是不现实不合理的。每个先例都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政治背景、社会环境下做出的,都具有特殊性,但整个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地向前推进、发展和变化的,一味地坚持用过去的判决理由来裁判今天的案件,难免会造成不公,这本身就与法律的公正性相违背。
三、在我国适用遵循先例原则的探讨
在国内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肯定司法判例制度,认为我们可以参考之前的判决,甚至直接引用之前的判例中确立的法律规定判案。第二种观点则截然相反,认为在我国根本不具备实施该原则的条件。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将“遵循先例”引入我国司法体制,可以将法条的严肃性和法官的能动性结合起来。保持大陆法系优点的同时,适当借鉴英美法系的可取之处,这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必行之路。持否定态度的学者理由有两方面:一是谁做出的“先例”有约束力。在我国立法权并不属于法院,即使是最高院,也只有司法解释权,在成文法国家,各级法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审判,将判例确立成法律渊源无从说起。二是之前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如果将之前先例确认为法律渊源,那今后冤假错案岂不更多。
笔者认为,目前将遵循先例引入中国司法体制根本没有实施基础。遵循先例是为了保证绝对的法制统一,做到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维护法制的公平和严谨,这就要求所有的法官都应当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法官在写出判决理由和附带说明时是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结构和以前的工作经验来得出结论,个体差异决定了大家有可能对相同案件都有不一样的理解,更不要说不可能发生绝对相同的案件。再者适用遵循先例是为了限制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日益膨胀的专断权,但在我国的法官根本没有专断权,而且大量的基层法官都是年轻法官,他们的成长需要独立思考和大量的经验累积,一味依照前例判案不利于他们工作能力的提高,因此在我国没有环境和基础实施遵循先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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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5.1;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53-01
作者简介:王真真(1986-),女,汉族,陕西西安人,法学硕士,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