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与宪政的关系
2016-02-03伍向东
伍向东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论民主与宪政的关系
伍向东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摘要:民主与宪政既是政治上所一直讨论的话题,也是法律理论中不可忽视的部分。关于两者的关系,历来一直是政治家和法律家们争议的焦点。本文从民主与宪政的概念谈起,客观、理性的看待两者之间的联系。通过阐述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证明了民主与宪政是对立统一的。应当正确对待民主与宪政,使得民主与宪政相互推动,构建更好的社会制度。
关键词:民主;宪政;辩证关系
一、民主的含义
“民主”一次起源于古希腊,这一词语最初出现时的含义仅仅是指“人民的统治”。但是经过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发展之后,“民主”更多的被认定为是“多数人的统治”。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对于“民主”这一概念的界定停留在这一解释上。但是,近年来,这一概念得到了发展。民主已经成为政治上不可缺少的概念之一,这是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提倡的是以民主为原则,自由、平等的精神。民主的本质表现在:第一,其具有社会性。民主是国家的政治制度之一,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其受到经济关系的制约。民主的社会性,既表现为其决定了国家的主人,决定了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第二,民主体现着阶级性。民主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了政治概念,是一种国家政治制度的表现形式。那么,其在本质上必然体现着一个国家之中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愿。民主的阶级性主要表现为其代表的是一个国家中统治阶级的意愿,这主要也是有一个国家的国体组成。国家政权掌握在谁的手中,民主就由其支配。就目前国际社会中国家的形式而言,民主被分为“资产阶级民主”和“无产阶级民主”,这正是根据一个国家的阶级属性来划分的。总而言之,民主是属于历史的,同时具体的,其作为国家的组织形式,必然会受到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影响。
二、宪政的含义
宪政的另一种叫法为“立宪主义”,这一词语来源于拉丁语“constitutio”,翻译过来即为“法规”。最初,其代表的仅仅是统治国家的君子所颁布的法规汇编,但是在美国大革命时期,它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其不但是代表着法规,更重要的是体现着宪法的重要作用。但是,宪政又与宪法不同,与宪法相比,其内涵更加深刻。
首先,宪政是将政治制度用法律加以规范。政治权力最初不受到任何的限制,因此出现了很多的问题。而宪政就是用宪法,也就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来制约政治权力,只有在保证宪法的正当性前提之下,政治权力的运行才是有效的,因此,宪政可以保证政治权力的有序状态。第二,宪政是限制权力的政治制度。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限制政治权力为目的,以法治为保障的政治组织形态。宪法中体现的人民的意志,因此宪政也是充分尊重人民意志的政治形态。第三,借用郭道晖教授的观点,其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工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证人民的权利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扩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
三、民主与宪政的辩证关系
民主与宪政的关系一直备受争议。就这个问题,甚至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民主与宪政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宪政存在的意义是限制权力,而民主存在的目的是赋予更多的人权利,属于多数人的统治。民主更多的是强调自由,而宪政更多的强调是限制。民主强调的是落实多数人的政治权利,而宪政强调的是捍卫人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主与宪政在本质是一个概念。建立宪政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民主,同样,离开了宪政的民主也没有任何意义。
笔者认为,想要正确理解民主与宪政的含义,就要客观的、辩证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民主是宪政及法治正当化的前提条件。宪政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宪政的实施需要一部完整的宪法来保证。宪政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因而作为宪政基础的宪法就需要是程序公正和实质民主宪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现代宪政的确立。在立宪过程中,必须要从人民的权利出发,在宪法中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才能得到人民的认可。由此可以看出,以宪法为桥梁,宪政和民主之间有着不可忽视的关系。
其次,民主是宪政实践中的核心内容。法国《人权宣言》中指出:“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句话充分的表明了宪法中所包含的民主和限制政治权力的理念。宪政架构下的政府于限制权力的职能是通过确认与维护人民的民主实现的。
第三,在宪政之下,可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到公权力的侵犯。但是,一个国家如果想要得到长久的、稳健的发展,除了保证人民权利不受到侵犯之外,还有鼓励人民积极参与到国家治理中来。只有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才能促进国家的发展。
总之,民主与宪政是相互依存的,宪政在保证民主政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民主也是宪政存在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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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50-01
作者简介:伍向东(1985-),男,汉族,湖南娄底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