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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赎刑的启示
——以现代刑罚为视角

2016-02-03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影响

柯 婷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6



古代赎刑的启示
——以现代刑罚为视角

柯婷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南宁530006

摘要:赎刑是古代司法中的重要刑罚,反映出了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对传统法律文化有潜移默化的效用。本文主要思考赎刑对我国社会的影响,从而构建现代化赎刑,完善中国的刑罚体系。

关键词:赎刑;影响;现代刑罚

一、赎刑制度的评析

赎刑制度历时数千年,经历了完善到消灭的精彩演绎过程,那么到底何为赎刑呢?沈家本说:“凡言赎者,皆有本刑,而以财易其刑故曰赎”。①《说文解字》曰:“赎,贸也。”“质也,以财拔罪也。”②简言之赎刑是指犯人按规定或经官府允许以缴纳财物的方式抵折或免除原有刑罚的替代刑制度。赎刑虽然造成了社会的退步,但是其对社会的帮助也无可否认,对赎刑有个明确的评析,则可对赎刑现代化有所借鉴。

(一)赎刑的消极影响

赎刑起于夏,消灭于清末,贯穿中华文化数千年,学者对其存废莫衷是一,认为其拖累了当时社会的发展,影响了朝代进步。首先违反法律平等原则。赎刑的本质是维护封建皇权,当时只有特权之人才拥有适用赎刑的基础——钱财,当他们犯罪后用钱财抵免刑罚,又可再为恶再抵免,如此便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次为国家敛财创造条件,导致秩序混乱。夏朝时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赎刑,目的就是搜剐民财,弥补空虚的财政以供其“肆其心,周行天下”,③因此赎刑是国家敛财的工具。同时赎死刑会让被害人亲属感到忿忿不平,甚至为报仇而犯罪,长久便会使国家动荡不安,秩序混乱。最后造成国家重利轻义,贫富差距加大。儒家主张“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而赎刑会让人为了钱、权而放弃情义,造成民众重利轻义,不利于人文素质的培养,而且由于富者生,贫者死会使富者更富,贫者更贫,导致国家贫富差距增大,“利”成为国家的主流价值取向,败坏社会风气。

(二)赎刑的积极影响

赎刑从存在起就反对浪潮一片,但能长存数千年,必然有其合理之处。第一体现恤刑精神。古代刑罚残酷至极,赎刑让人们以钱财抵免刑罚,那么残酷刑罚在钱财的作用下均可赎免,如此刑罚残酷性就得到缓和,体现了刑罚的恤刑精神。第二可以维护封建统治。特权原则是赎刑的原则,犯罪后用钱财抵免刑罚的大多是特权之人,不外乎皇亲国戚、官员或商人,他们适用赎刑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赎金,上缴后就成为国家财产,增加了财政收入,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封建统治。第三有助于犯人改过自新。犯人素质良莠不齐,众多犯人一同关押容易受到交叉感染,而赎刑可以让其免去牢狱之苦,便避免了交叉感染的机会,也不用因坐牢受到歧视,有助于犯人今后重新做人。

二、赎刑制度的启示

赎刑作为替代刑伴随着主刑在中国名声大噪,虽有批判但其恤刑精神却为后人津津乐道,自身蕴含的以人为本的价值可谓是现代法治人道化的原型,刑罚执行替代方式的制度化创新也为后人留下宝贵经验,故而赎刑给予我们许多值得深思的精髓,对现代刑罚体系的完善做出启示。

(一)传承赎刑的怜恤精神

怜恤精神体现的是对老弱病残的特殊化,赎刑的进步在于对老弱病残可以适用赎刑,而不再局限于特权之人,并且用钱财免除刑罚,缓和了刑罚的残酷性,这些都是人性化的体现,由此可见怜恤精神与人道化如出一辙,是应传承的精神。

(二)继承赎刑的罪过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过则是衡量刑罚的基石,赎刑是以罪过大小来确定如何适用,尽管赎刑逐渐扩大适用罪名,但是对于罪行严重,难以悔过的犯人不准适用,仅仅犯罪轻微可用赎刑,如过失犯或非重罪的犯罪人,换言之罪过确定赎刑,这与现今刑法中的罪过不谋而合,值得现代刑罚所继承。

(三)借鉴赎刑手段多样化

金赎、物赎、劳役赎等均是古代赎刑的手段,多种多样的手段让犯罪人有所选择,不会因为手段单一而被排除在外。现代刑罚体系中的刑罚易科制度与古代的赎刑相似,因此现代刑罚应汲取赎刑的手段,采取以钱易科,以物易科,以劳役易科,三种方式同时采用,避免由于形式单一而令贫困、老弱病残之人无法适用,如此也使得刑罚适用更具实践性。

三、结语

赎刑作为古代刑罚的创举,虽然是统治者维护皇权的工具,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在注重“刑”与“法”的封建社会,体现“仁”“德”等怜恤精神的赎刑似乎与其格格不入,可是实质上赎刑是“德治”最早的体现。现今古代赎刑虽已不适用,但不能一味的否定,应在批判的视野中挖掘其精华,对赎刑进行现代化改造,建设德治与法治融合的社会。

[注释]

①罗翔.中华刑罚发达史——野蛮到文明的嬗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88.

②[汉]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130.

③左丘明.左传·绍公十二年[M].长沙:岳麓书社,2006.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何勤华.中国法学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朱四辈.中国法制史[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

[4]童光政,龚维玲.论赎刑制度[J].社会科学家,1996(3).

[5]张倩.论我国古代赎刑制度[J].温州大学学报,2013(6).

[6]胡高飞.中国传统赎刑及其启示[J].求索,2008(3).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26-01

作者简介:柯婷(1991-),女,汉族,湖北武汉人,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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