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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

2016-02-03何厚能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证明责任

何厚能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

何厚能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证明责任是诉讼法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证明责任的分配更是重点中的重点。刑事诉讼中控方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但由此造成不少的问题,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实现。因此,笔者赞成由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证明责任;幽灵抗辩;立法限制

一、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规则及立法现状

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是两大法系遵循的一个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但应当注意到,两大法系国家对此均作了若干例外性的规定。比如英国证据法规定,对于一些不构成犯罪的抗辩事由,如正当防卫事由,规定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即便在声称刑事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日本,也规定在极其例外的情形下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如是否存在诽谤事实即由被告人承担。

我国刑事证据法理论遵循同样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根据刑诉法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即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事实上,对于被告人是否应承担证明责任,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搁置争议,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在我国刑事法上,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规定并不罕见,兹举三例。

(一)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但“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刑诉解释》第九十六条、《高检规则(试行)》第六十八条均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表明,即便立法规定由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加以证明,也需以被告人提供“初步证明”为前提。

(二)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由此可见,被告人对于巨额财产的差额,负有“说明来源”的义务。

(三)在刑法关于非法持有型的犯罪中,为了达到事实清楚,并从有利于挖掘未知犯罪的角度出发,被告人也需要对所持有的非法物品负担说明来源的义务。由此可见,无论学界态度如何,实际上对于被告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在我国是有实在法上根源的。

二、被告人承担一定证明责任的合理性

(一)历史渊源

从证明责任的历史沿革看,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自有诉讼以来就一直存在,只是地位有所不同。在弹劾式诉讼中,法律不对证明责任予以规范,被告人与控方承担着同样的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民刑领域同样适用。在纠问式诉讼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被用到极限,往往成为法官发现真相的主要途径,甚至发展到被告人的供述成为“证据之王”的程度,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就不能结案。在现代诉讼中,被告人人权逐渐受到重视,其诉讼地位逐步得以提升,为了使被告人不至于在诉讼中过于弱势,法律专门规定了无罪推定等原则。

(二)现实困境

刑事司法上采取的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规则,给司法带来许多难以逾越的藩篱,典型的例证就是“幽灵抗辩”。

幽灵抗辩起源于一起走私案件,被告人辩称办案机关所查获的走私物品是在海上遭遇不明劫匪抢劫渔货之后,劫匪丢下来用以交换的物品。因为难以证明遭遇不明劫匪的抗辩是否存在,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从而引发社会舆论。此后类似情形为许多被告人仿效,这种司法困境被称为“幽灵抗辩”。[1]因而在被告人提出一些难以查证的抗辩理由时,如果不能对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有所突破的话,极易造成侦查机关疲于奔命,还往往难以达到追诉犯罪的效果因而放纵犯罪。

(三)证明的难易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特殊犯罪中的事实只有被告人掌握,而侦查人员是难以证明的,因而将这些问题的证明责任置于被告方是合理的。为了达到事实清楚,并从有利于挖掘上下游未知犯罪的角度出发,对嫌疑人所持有的毒品说明来源是极为必要的,而这一工作让嫌疑人证明就比控方证明要容易很多,因此法律将证明责任置于被告方是合理的。反之,在被告人易于取得证据的前提下,仍要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不免强人所难,更有损诉讼公平。[2]

三、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限制

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有其合理性,但无罪推定原则和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原则不容突破。因而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一)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形应当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管是被告人主张排除指控行为违法性的事实,还是被告人主张侦查人员通过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事实,抑或申请司法人员回避的原因事实。

(二)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标准须与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标准有所区别。侦查终结和提起公诉要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条件,而有罪判决更是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像刑讯逼供,刑诉法规定只需要提供“相关的线索或材料”,但司法解释却要求被告人提供涉嫌刑讯逼供的人员、时间、地点、方法和内容等,这无疑加重了被告人的证明负担,因而其公平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

[参考文献]

[1]程捷.论刑事证明责任分配之迷思——兼谈二元分配方法论的提出[J].法学评论,2012(4).

[2]卞建林,韩旭.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J].法学论坛,2002(3).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24-01

作者简介:何厚能(1993-),男,贵州盘县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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