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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内倒车撞死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6-02-03张婷婷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工地机动车

张婷婷

户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陕西 户县 710300



工地内倒车撞死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婷婷

户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陕西户县710300

摘要:本文主要以案例形式讨论不在公共交通领域驾驶机动车,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定性,旨在对刑事司法有所借鉴。

关键词:机动车;工地;过失致死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田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学院施工工地倒车装方木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不慎将为其指挥倒车的郭某撞死。经当地交警大队调查取证后,认定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0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主要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是认为田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理由是:田某驾驶机动车辆倒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倒车也是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田某未观察、确认车后是否有人就倒车,引起1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律特征,所以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是认为田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案中事故发生地是封闭的工地,没有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空间要求,所以田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法条竞合原理,应当对田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三、案件评析

基于对案件焦点事故点“施工工地”是否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施工工地不是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交通肇事罪通说概念,驾驶员故意违反交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其中最常见的一条是致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至少负主要责任以上,对于事故的发生其在主观上为过失。从我国刑法看,在客观方面,该罪表现为驾驶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事故中的“重大”,是要求人员伤亡比较惨重,财产损失无法弥补、偿还,并且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大小也对定罪有重大影响,也就是说该罪要与一般性的交通事故、意外事件相区别;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的、不特定的、多数的人或财产的安全;交通肇事罪还有一个时空条件,那就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地须与交通运输有关,至少是在过程中,也就是说时空条件是特定的,即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这个“范围”的特点是具有危害“公共、不特定、多数人或财产”的性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的概念,所列举的场所都具有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那么本案的案发地点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呢?通过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发现,施工工地处于学院内,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只有在施工工地干活的机动车才被允许进入,也就不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显然,本案的案发地点不属于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围,不具备交通肇事的时空条件,田某的行为也就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再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顾名思义,在主观上,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是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不匹配导致的疏忽大意、无认识的过失,或者已预见但过于自信、高估有利、低估不利相信能够避免后果发生,行为人客观上有致人死亡的行为,结果是有他人死亡的事实。田某在工地内驾驶机动车辆倒车时,其本应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再倒车,实际却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其过错是明显的,致被害人郭某被撞并受挤压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要件,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犯罪地点是没有要求的。

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着明显的法条竞合关系,二者是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施工工地等非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触犯的不同法益、客体来定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论处。通过上述分析,本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法条竞合问题,对田某在工地内倒车不慎撞死他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某县人民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三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知道在本案中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交通过程中,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这两点才是关键,如果是,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反之亦然。张明楷教授对此也做出了阐述,笔者在此做一不准确的总结:骑自行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等非机动车辆,违反了交通规则,这些非机动车辆如果威胁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公共的安全,但却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不可弥补的损失,就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反之,在荒芜人烟的地方不幸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不可弥补的损失,按照主观上的不同情况,可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631.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122-01

作者简介:张婷婷(1988-),户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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