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权力的扩张与个人隐私的保护
2016-02-03李凯瑞王海蛟
文/李凯瑞 王海蛟
媒介权力的扩张与个人隐私的保护
文/李凯瑞王海蛟
全媒体时代,媒介权力不断扩张,逐渐影响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因此,明确个人隐私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变得极为重要。本文结合媒介发展现状,重点探讨新媒体时代媒介权力扩张与个人隐私的关系、失衡表现与优化路径,以期为约束和规范媒介权力,保护个人隐私权提供一定参考。
媒介权力个人隐私保护对策
媒介权力是指支配者通过占有、操纵媒介实现对被支配者的信息控制,迫使被支配者(多数是在不完全知情或自动赞同的情况下)在认知和价值判断上服从于支配者的利益要求。这里的支配者指的即大众传播媒介,被支配者即受众。媒介权力主要包括信息传播权和监督制衡权。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尤其是移动自媒体的普及,媒介权力的影响也出现不断扩张的趋势。虽然媒介权力在监督制衡各方权利方面有着积极正面的意义,但是自媒体的出现却让媒介权力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展现在人们面前:媒介暴力、媒介审判、个人隐私权侵犯,等等。因此,如何解决媒介权力扩张与个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寻求双方的最佳契合点,已经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新媒体时代的媒介权力扩张
媒介权力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媒介权力作为一种合法化的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传播资本的持有,即对信息和符号的控制和支配,直接表现为受众对媒介权力的认可和自愿服从。首先,媒介权力具有媒介监督的正面意义。在民主制度下,各方权力之间相互制衡,但是仍然存在“公权力共谋”的风险,所以媒介作为独立于政治体系之外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则承担着监督公权力,及时拉响警报的责任。其次,媒介权力可以促进信息公开。多年来各种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事态严重化愈演愈烈,第一时间发声,及时性信息披露,让受众从正规途径了解事情真相是制止谣言,稳定事态的首要原则。而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很容易导致传言四起,群体性恐慌,从而使政府机构或组织失去公信力,处于十分被动的位置。最后,媒介是维护公众权利的社会良心。对一些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及时曝光,跟进事态进展,问责相关政府部门,这些都是媒介权力的重要意义。事实上,媒介的态度多被解读为权威的认定,在百姓中发挥着一种天然的放大作用。当然,一旦媒介权力超过理性、合理范围便会造成上述情况走向极端或恶化:谣言四起、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个人隐私、媒介审判等问题都会出现。
媒介权力从传媒行业诞生之日开始便发挥着自己的作用。从传统媒体到新媒体再到现在如火如荼的移动自媒体,媒介权力也在无形中扩张着自己的影响广度、力度与深度。而这种变化是随着媒介演变与话语权转移而变化的。根据《凯度:2016中国社交媒体影响报告》显示,51%的中国城市居民已经成为社交媒体用户,较去年大幅增长了17个百分点。中国56%的受访者在采访时的前四周里均使用过微博或微信。央视市场调研公司媒介与消费行为总经理李晏表示:“社交媒体用户对传统媒体的信任度下降了,这一现象在‘90后’社交媒体用户中尤其明显。而以微信和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越来越得到年轻的社交媒体用户的信任。”可见,自媒体对受众的影响真的已经渗透到了生活中。
在传统媒体统治传播渠道的过去,信息是受到职业精英控制的,受众是被动地接收信息的,媒介权力的影响也是自上而下的;而在今天,大数据的概念被广泛应用,以自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成为传播主流。人人都是媒介,人人皆可以传播新闻,人人都是信息符号的控制者和支配者,人人都可以通过媒介权力影响他人的认知和价值判断,于是我们看到了媒介权力可怕的扩张。而这种不受控制的“扩张”则会导致前文所说的媒介权力的消极影响,那对于我们每一个人而言隐私权的侵害可能是最普遍存在也最与自身利益相关的。
二、媒介权力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平衡
媒介权力的极度扩张要求每一个信息的传播者都要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负责任,同时对他人的隐私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然而,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接受过专业的新闻培养,“把关人”的意识也不被每一个传播者所重视,所以曝光他人隐私的行为在新媒体平台上比比皆是。
事实上,媒介权力与个人隐私之间存在着一条明确的界限,但是,这个边界并不是固定的,某些时候,为了更高的利益,媒介权力可以越界免责,直揭个人隐私。也就是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媒介权力是凌驾于个人隐私权之上的。
2016年4月20日,一则题为《湖南省张家界金则胤生活腐化堕落长期与卢伟通奸》的网帖引发关注。发帖人自称是张家界电视台员工卢某的丈夫,公开举报张家界官员金则胤存在作风问题。举报网帖配发了一条1分21秒的非正常拍摄视频。4月23日,金某被立案调查随后遭到免职。有知情人士向媒体透露,事发后张家界公安局对此事件展开“双查”:一方面查金则胤的作风问题;另一方面查网上举报贴中的视频,拍摄是否合法。张家界市委常委会4月25日会议纪要显示,从调查核实的情况看,金则胤存在违纪事实。
在这次事件中,举报人虽然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视频内容涉嫌侵权,但是对于普通人来说可以视为与他人无关的私事,一旦存在于政府官员身上则会直接影响其履行职责的状况。同理,如果涉及到政府官员等公职人员存在不良嗜好、不正当两性关系、拜金主义等,这些内容是有必要处于公众监督之下,必要时需要对其进行曝光并追责。
在新闻报道中侵犯个人隐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采访阶段不当的采访行为侵犯了采访对象的私人领域或干扰了采访对象的私生活;另一种是在新闻中未经允许曝光了采访对象的个人隐私。2013年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投毒”的案情披露后,媒体的介入可谓势不可挡。此间部分媒体擅自公布尚未定罪的嫌疑人姓名、身份,投毒物质为何、来源如何以及投毒过程细节,丧失了作为媒体最基本的准则,新浪微博更是曝光了犯罪嫌疑人的微博账号。法律遵循“无罪定论”原则,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嫌疑人理论上是无罪的,所以媒体的这种做法无疑是对嫌疑人隐私权的侵犯。同时,媒体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据了解,1994年清华大学朱令“铊中毒”事件后,媒体同样对案件细节大肆报道。可见媒介权力的不正当使用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三、个人隐私的保护策略
1.作为个人,加强隐私权保护意识。大数据环境下,网民的各种网络浏览痕迹被记录下来,并且成为一种商业资源被肆意贩卖。我们每天看似在匿名或者偷偷地获取信息,但是实际上隐私或许早已经遭到侵犯而不自知。同时,在新媒体环境下,每一个人都可以简单便捷地接触到媒体,发布、传播信息或者言论。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总是有意或者无意甚至恶意地曝光了他人的隐私,对他人造成伤害。要知道,在非特殊情况下,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与权利这样做。所以,我们在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隐私,理性传播信息,妥善处理信息内容,避免伤害他人。
2.作为媒体,尊重被报道对象隐私权。作为拥有绝对话语权的媒体,作为供职于正规媒介的新闻从业人员,专业的新闻素养与良好的职业操守是这些“把关人”对大众的责任。拒绝媒介暴力,尊重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从采访时的人文关怀到报道时必要的技术处理,新闻伦理的大旗是每一名新闻从业人员始终要扛在肩上、记在心中的准则。
3.作为新媒体运营商,承担“把关人”责任。尽管新媒体的出现是一次信息技术的革命,但是新媒体运营商同样应该明确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自身需要担负起的媒体责任。严格落实实名制制度势在必行,尤其是自媒体平台。在网络媒体上确保每一条言论出处可查,这将无形中给予网友压力,提醒其注意自身言论。同时针对热点事件进行实时监控,尤其是容易发生媒介暴力现象的突发事件。一旦发现有针对事件当事人个人信息的过度披露,便及时制止或给予处罚。
4.加强立法与惩罚力度。我国《刑法》和《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隐私权”,但有相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精神。然而关于媒介权力扩张造成的隐私权侵权现象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也只能参照名誉权受损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我国是没有关于新闻媒体方面的专项立法的,这也造成在处理各类由于新闻媒体或者媒体从业人员甚至个人通过传播途径造成对他人的财产、利益、人身安全等伤害行为时,司法机关某种程度上是“无法可依”的。事实上,类似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媒介暴力行为,如媒介审判行为等在当今的社会中屡见不鲜,而且负面影响并不比其他刑事犯罪行为弱。但是目前的法律制约力度薄弱,使得这些行为的后果只能由受害者来承担,而施加这种暴力的媒体或个人所受到的惩罚力度却是相对不足的。所以,加强新闻立法以及各类传播媒体的运营管理立法不仅是业界与学界的呼声,更是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媒体环境在以人们无法想象的速度飞快前进,而我们针对性的立法工作却迟迟不能跟上步伐,这种脱节的后果不可想象。
媒介权力的扩张是一把双刃剑。随着媒介权力的不断深入与加强,其传播信息、监督社会、维护公众权利等功能必然也越来越明显。但是过度的扩张也会造成诸多问题:一是造谣传谣,扰乱社会秩序。一些人利用新媒体快捷、便利、影响广、传播快的特点,制造谣言、传播谣言,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二是侵犯个人权利,人人都是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却缺失了把关和审核的环节,这必然导致对他人权利的伤害;三是对国家安全带来新威胁,网络媒介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为恐怖活动和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方便;四是干预司法公正,在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判决前,过度的媒介曝光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形成媒介审判的“暴力”行为;五是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民众,引发事端,同时损害了网络媒介的公信力。所以,在新媒体成为传播主流的今天,寻找媒介权力的平衡点,使得媒介权力发挥正面作用,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是每一名“受众”的义务。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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