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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森林公安鉴定工作中的抽样问题

2016-02-03周用武

森林公安 2016年3期
关键词:公安青蛙案件

周用武

试析森林公安鉴定工作中的抽样问题

周用武

森林公安队伍是一支专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林区社会稳定的具有武装性质的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力量,主要职责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需要对保护的对象进行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问题。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加快,森林公安在执法过程中也越来越感觉到执法规范化的问题。例如,某县的森林公安在办理非法狩猎案时,涉及的保护对象是5万只青蛙,让鉴定人员对这5万只青蛙全部仔细检验一遍?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都不允许,这肯定是不现实的。办案人员从中随机挑选了5只青蛙送检到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送检的5只青蛙全部是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办案机关以涉案的5万只动物均为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犯罪嫌疑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中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起诉。但是,卷宗很快被退回,焦点就在于抽样的5只黑斑蛙能否代表涉案的5万只动物都是“三有动物”黑斑蛙。森林公安工作中的鉴定问题是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为鉴定的结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即罪与非罪的问题。由于保护的对象比较复杂,抽样检验或鉴定是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拟以森林公安鉴定工作中的抽样问题作为讨论的对象,从抽样的必要性、科学性和规范化浅谈一些看法,仅供商榷。

一、抽样鉴定的必要性

鉴定的结果要达到百分之百的精确是不可能的。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有其特殊性,由于保护的对象是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和研究多采用生物统计的方法来进行,很多的结果都涉及概率和置信区间。因此在对保护对象进行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时,就必须要考虑到其特点。例如,非法侵占林地的案件,必须对林地面积进行计算。林地的范围或形状极少是方方正正的几何图形,不管采用什么方法对其进行面积计算都没办法保证其结果是百分之百的准确,也没办法保证每次测算的结果都完全一样,只能是一个可信的区间。

鉴定的任务量过大。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有时候涉及的动植物数量非常大或者涉及的面积或范围非常广,如果全部进行鉴定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例如,2015年4月江西黎川县森林公安机关办理了一起“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涉案的象牙制品多达800千克,制品数量上10万件。如果对每一件制品都去仔细检验,按每件制品需2分钟的时间检验,10万件需要20万分钟的时间检验鉴定,折合下来需要一个专业人员不眠不休不吃不喝的连续检验4个多月。至于一个案件涉及成千上万件的动物或植物检材是很常见的情况。

多余的鉴定无助于案件的定性。森林公安办理的案件中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鉴定是为办案服务的,但是多余的鉴定无助于案件的定性。仍以上述的例子来说明。象牙来源于非洲象或亚洲象,都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2001年6月13日发布的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每千克象牙案值为人民币41667元。根据2001年5月9日发布的文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根据这两个文件,非法运输涉案象牙达4.8千克以上案件性质都是一样的,为特别重大刑事案件。也即是说,这个例子中的鉴定只需要抽样鉴定达4.8千克以上的象牙就不影响案件的性质,10万件检材全部鉴定对案件的定性没有多大帮助。

既然目前森林公安工作中的鉴定没办法保证百分之百的精确,多余的鉴定也无助于案件的定性,而且有些鉴定工作量确实很大,几乎不可能短时间完成,所以森林公安工作中的鉴定抽样是必要的。

二、抽样鉴定的科学性

抽样是统计学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统计学是被全世界都公认的一门研究收集、处理、分析、解释数据并从数据中得出结论的科学。抽样在一定的条件下是能反映事物的客观规律的,是可以重复的,其结论也是确定的。抽样在很多行业里被使用,比如产品的合格率、电视节目的收视率、棉花的含水量以及PM2.5含量等等。

抽样必然带有反映整体的信息。因为所抽的样本来自于需要鉴定的整体,所以被抽出来用于鉴定的样本必然会反映出整体的信息。对这些抽出来的样本进行检验鉴定,得出的结论或意见肯定是整体的部分或大部分甚至是整体的情况。正如成语“管中窥豹”,如果管中窥到了豹身上的古铜钱斑,肯定可以说明豹身上应该有铜钱斑的特征;如果管粗些或者管多些,管中看到的特征就会更多些、更全面些、更完整些,也就更接近于豹的整体特征。

抽样的结果有代表性。在森林公安的鉴定工作中,可以通过形态将涉案的检材分类,然后从每一类型里再抽样进行鉴定。前面的基本分类已保证了外形的相似性或同质性,再随机抽出的样本检验鉴定的结果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能保证与整体样本有相同的性质和特点,也就是说抽样的结果具备代表性,能代表整体样本的情况。

抽样结果的可重复性。正确合理的抽样设计或抽样标准能保证其检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其结果能够代表整体样本的情况,而整体样本的情况或性状是一定的,那么抽样的结果就是确定的。例如,10000根羚羊角里面有10根不属于高鼻羚羊,其余9990根都是高鼻羚羊的。按照正确合理的抽样标准抽样鉴定检验得出的结果都应该是,检验的检材几乎都是高鼻羚羊角。无论多少次重复进行抽样,其结果都应该是相同的,与整体样本的情况一致。

三、抽样鉴定的规范化

如上所述,在森林公安鉴定工作中抽样是必要的也是科学的,但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抽样鉴定的规范化问题。按照规范进行抽样,对抽出来的样本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或意见才是可靠的,也才能被司法机关所认可并接受。抽样鉴定的标准制定或者说规范化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5个方面,即由谁抽样、如何抽样、何时抽样、何地抽样和抽多少样。

如果制定了合理科学的抽样标准,按照标准来进行抽样,谁抽样其结果一定是相同的,实际上也就无所谓由谁来抽样。考虑到执法的公开、公正和客观,抽样最好由涉及的三方来互相监督并按标准来执行。即鉴定方、当事人和办案机关同时在抽样现场,共同合作按抽样标准来抽样。特殊情况下如果三方无法同时到场,考虑到当事人的权利,应该由当事人和另一方一起互相监督抽样。

抽样的方法有很多种,目前最常用的是随机抽样,也就是从所有的涉案检材中任意抽取n个作为检验样本,使每个样本被抽中的可能性相等的一种抽样方式。随机抽样可以按随机数表或计算机产生的随机数来确定要抽的样本,也可以任意选用一种随机方式来抽取样本。随机抽样还可以根据情况采用分层随机抽样和多级随机抽样。例如,涉案的一堆树按照长度2米可以很清楚地分成两堆,那么在每堆里可以分别随机抽样进行检验,这种抽样方法就整体而言就属于分层随机抽样。分层随机抽样实际上是把局部控制的思想用于随机抽样,将会有效地降低抽样误差,提高对整体检验的精确度。多级随机抽样在森林公安鉴定工作中也可以广泛使用。例如前面提到的涉案5万只青蛙的检验鉴定就可以采用多级随机抽样,5万只青蛙装在麻袋里,有n个麻袋,每个麻袋里有m只青蛙。抽样时可从n个麻袋里随机抽样,然后从每个随机抽样出来的麻袋里再随机抽出青蛙的样本进行检验。

何时抽样以及在何地抽样也是抽样标准制定时要考虑的问题。公安机关在收缴或扣押涉案物品的同时就要根据涉案物品的数量、物证的法律效力、办案成本和时间要求等考虑抽样鉴定的问题。对涉案物品进行抽样的时间可以放在扣押或收缴时也可以放在之后,抽样的地方应该是一个相对比较开阔可以被互相督促或监控的地方。无论何时何地抽样,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涉案的物证未被调换或遗失。

抽多少样是目前抽样鉴定中的难点,也是鉴定中抽样标准制定的一个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抽多少样还涉及鉴定成本和时间成本的问题。在制定抽样标准时可以考虑立案的标准来进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样本的抽取数量应该有不同的标准。例如,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及其制品,立案标准上有明确的数量或价值标准,因此抽样的数量一定要使其涵盖标准上的最大值。就具体类型的案件而言,不同的物种抽样的数量也会有不同的标准。比如办理的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涉案的动物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涉案的动物数量达3000只,抽样的数量必须要达到200只以上,因为非法猎捕、杀害虎纹蛙的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是200只;涉案的动物如果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壁虎,则抽样数量只需要达到20只以上就可以了,因为该种动物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的是20只。

由于案件类型不同、涉案物种不同,立案标准差异也很大,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案件在制定抽样标准时也很难规定一个统一的抽样数或抽样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抽样标准时可以考虑序贯抽样法。序贯抽样是指在抽样时,不事先规定抽样的数量,而是先抽少量样本进行检验,根据检验鉴定的结果,再决定停止抽样或继续抽样、抽多少,这样下去,直至决定停止抽样为止。仍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为例,假如涉案动物有3000只,可以先抽50只,如果检验鉴定结果表明抽出的样本中有20只均为大壁虎,根据立案标准已构成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就可以不再抽样了;如果检验鉴定的结果表明抽出的样本中有10只均为大壁虎,根据立案标准还不到特别重大刑事案件,那么就应该继续抽样,直到检验鉴定的结果至少有20只为大壁虎为止。

司法鉴定中抽样问题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森林公安机关受制于鉴定成本在办案过程中对抽样问题考虑得更多,本文从工作的实践对森林公安鉴定工作中的抽样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仅供相关部门和人士参考,希望能有助于森林公安的办案工作,有助于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作者单位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国家

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责任编辑刘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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