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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视角”下农民工法制宣传的研究与实践
——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

2016-02-02高海桐郑秋韵李嘉顺陈珠洙

法制博览 2016年34期
关键词:法制宣传法制农民工

高海桐 郑秋韵 李嘉顺 陈珠洙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新媒体视角”下农民工法制宣传的研究与实践
——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

高海桐 郑秋韵 李嘉顺 陈珠洙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一、新媒体与农民工法制宣传

传统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方式损耗资源且效果不明显,不同的法制宣传方式有各自的特点,归纳起来有发放资料、电视宣传、咨询服务等。但总的来说有许多局限性,如费用高、反馈不及时、推广性较低等。

新媒体时代下,手机APP、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成为宣传的主流方式。在追求效率和成本的前提下,我们选取了以微信公众号为例的调查研究,针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的现状进行调查。

二、微信公众平台运用在农民工法制宣传中存在的问题

对司法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分析发现,其主要有聚焦、实用、涨姿势、新规等栏目,拓宽了覆盖面,形成了别具一格的公众号风格,在各类法制宣传公众号中独占鳌头。相比之下,其它农民工法制类微信公众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受限于传统媒体宣传思路

法制宣传从传统媒体向新媒体转型之路并不顺:办官方网站、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所有新媒体的尝试几乎只是传统主流纸媒的修饰,思维方式没有转变。新旧媒体从运作机制上就存在显著差异。法制宣传类微信公众号发展形式快而实质慢。有些法制宣传机构仅申请了公众号,打开后发现信息内容几乎为零,这些无效的法制类公众号占到了所有法制类公众号的60%以上,用户数量增长缓慢。

(二)信息发布缺少专业的技能培训和媒介素养的培养

法制类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发布大多属类似于办公室的部门管理,发布者未经专业的开发微信公众平台的技能培训和媒介素养的培养。未把准微信资讯发布特点的直接后果是用户大量流失,资讯内容同质化严重。同时,内容缺乏独创性,经过调查发现,法制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相互转载抄袭现象严重,缺乏原创性。没有从农民工的认识基础和价值取向角度进行判断,缺乏个性化整体架构思考,难以建立有效的受众群体。

(三)微信公众平台互动服务功能发挥不够充分

法制宣传题材不能紧扣受众兴趣点,传播内容专业性过强,一些内容枯燥乏味。僵化的宣传模式难以获得农民工的认同。咨询功能尚不健全。法制宣传新媒体栏目设置多以法制类信息公开为主,部分虽开通了便民服务平台,但其内容大多没有实质性的帮助。

(四)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制度尚待完善

缺乏涵盖发布内容、发布流程以及如何与网友互动交流、进行舆论引导等方面的统一的制度性规范,造成微信公众平台运行随意性强,甚至出现发布内容错漏等现象。同时部分法制类微信公众平台建成后疏于后期管理维护,致使新媒体发布信息数量少、内容更新缓慢且缺乏原创性,公众认可度较低。

三、农民工法制宣传工作中运用新媒体宣传方式的对策

通过总结微信公众平台的自身运营经验,并与司法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的运营模式对比发现:要完善微信公众平台,需要在内容创新、人才服务、运营管理等方面提高运营水平。

(一)完善公众平台的运营管理

完善公众平台运营,后台需要拥有一套可供持续执行的营销策略。首先要明确定位:作为一个针对主体是农民工的法制公众平台,宣传核心应当是与农民工生活相关的法制信息,这样才能发挥好该公众平台应有的功能。其次,提高宣传内容的质量,形成独有的品牌。农民工法制宣传公众平台走的是亲民路线,发布的内容应“接地气”。最后,完善后台服务和推广功能,对网友的留言要及时答复,加强与网友的互动交流,利用网友的力量推广公众平台。

(二)提高信息发布的针对性和独创性

提高信息发布的针对性,要准确定位农民工的法律需求。微信公众平台后台数据反馈发现:农民工群体更偏好以图片漫画的方式来获取法律信息。在各类法律纠纷中,以克扣工资的情形最为常见。因此,在发布信息时可多选取有关农民工讨薪案例、采用图文并茂的方式。

(三)发挥实质的互动服务功能

通过与农民工粉丝进行实质互动,实现社交网络的真正功能。微信公众平台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为农民工化解纠纷,争取法律援助中心的合作支持,对于反复调解仍然不能解决的纠纷,可以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使农民工真正认可这个微信公众平台,愿意持续关注。

四、结论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微信公众平台成为农民工法制宣传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农民工法制宣传工作要把握好新媒体时代这一契机,总结经验和不足,推进有实质帮助意义的法制宣传。

[1]齐爱华.浅谈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需求与法制教育[J].行政学院学报,2010(4).

[2]戴燕玲.新媒体背景下的人民法院普法工作[J].法制与社会,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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