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中跨国公司的国籍认定问题
2016-02-02郭雅菲
郭雅菲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互联网环境中跨国公司的国籍认定问题
郭雅菲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试问甲国人在乙国注册、以丙国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丁国为研发中心、以戊国为销售地、在己国有独立分公司、主要业务通过互联网处理的跨国公司的国籍为何?这不是脑筋急转弯,仅根据题设答案并不明朗。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不能认为跨国公司进入到了无国籍时代;应认识到在互联网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公司与传统公司的差别。鉴于跨国公司本身的逐利性、扩张性、整合性,以及网络环境中经营的概念化、虚拟化、信息化,现代国际社会需要一种国家与跨国公司之间真正联系的标准,以更好的应对关涉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问题。
一、互联网环境中跨国公司的定义与国籍认定的必要性
跨国公司本身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尚未成为一种法律术语,各国国内法均未界定跨国公司这样一种公司形式[1];跨国公司也不一定是公司,应该说是一种企业,各组成部分经济上是统一的,法律上却可能是独立的。跨国公司萌芽于19世纪中期,其形态随着经济政治环境而不断发展变化,从“多国国内企业”、“多地区经营的本地公司”到“全球整合企业”等。跨国公司的定义五花八门,目前尚无普遍接受的定义。1973年,联合国在《世界发展中的多国公司》报告的附录中,记录了跨国公司的20多种定义,其中使用了“多国公司”、“超国家公司”、“国际公司”、“宇宙公司”等名称。1974年8月,联合国决议以“跨国公司”(Trao snational Corporation)作为正式名称[2]。1986年,联合国在《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中指出:“本守则中使用跨国公司一词系指在两国或更多国家之间组成的公营、私营或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实体,不论此等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领域如何;该企业在一个决策体系下进行运营,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决策中心使企业内部协调一致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得以实现;该企业中各个实体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方式结合在一起,从而其中的一个或多个实体得以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行有效的影响,特别是与别的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责任”[3]。
之所以跨国公司的定义难于统一,在于跨国公司处于一个动态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并且随着互联网时代的特征和趋势,作为独立商主体的跨国公司变化速度越来越快。不管是跨越世纪的老牌跨国公司不断调整商务战略,还是新兴的小规模跨国公司直接一头扎入全球市场的海洋,评价跨国公司的指标也在闪烁不定。因此,笔者认为,跨国公司的定义不宜过于狭窄,而应该给未来的变化留出一定空间,待到其进入较稳定的阶段时,方可较准确的给出统一定义。简单讲,跨国公司是在两个以上国家直接投资方式进行经营的经济实体。
新的商业业态需要鼓励创新发展,也需要新的监管模式,而确定国籍就是监管的先决问题。法人国籍不仅关系到涉外因素、法律地位、管辖权、法律适用、外交保护等基本法学问题,而且确定跨国公司的国籍是布局企业经营、更好参与经济全球化、控制贸易风险等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国际组织、跨国公司逐渐成为国际交往的主体,塑造着新的国际秩序。但国家才是国际社会的基础,脱离了国家的跨国公司是危险的,经济上的庞然大物需要确定的监管环境。跨国公司国籍认定的必要性就在于此。
二、互联网环境增添跨国公司国籍认定的挑战
现在尚无统一的法人国籍确定标准,各国往往根据国家利益和国情采用不同的标准,因此可能存在法律冲突。概括来说,标准有四种:一是看地方,即法人住所地,住所地标准有总部、办事机构、经营活动、管理控制等不同学说;二是依法律,通过依法登记这一必要步骤判断,依哪国法律、在哪国登记;三是随自然人,有控制法人的股东、董事、管理人员等不同学说;四是以上学说的复合判断或分类确定。各类学说均有利弊,折中性学说比较有优势。
国籍问题不是非黑即白的简单问题。判断跨国公司是本国还是外国,站在不同的视角、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以跨国公司常见的母公司、子公司模式为例,在经济学方面,母公司的国籍被认为是跨国公司的国籍。这是对跨国公司国籍的通常理解,比如美国的苹果公司。在法学方面,不同于经济的一体化,跨国公司的各个组成部分具有所在国的国籍。比如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认定为中国法人。在管理方面,跨国公司往往将选择公司注册地作为一种发展战略。苹果公司避税案例十分经典,利用不同国家对国籍认定的不同和税收政策差异,在爱尔兰、荷兰、“避税天堂”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总部”、“母公司”或办事处,达到了降低成本的目的。此类避税方法在跨国公司的战略中得到普遍运用,也引发了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争议。
同时,跨国公司还存在总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不同的组织模式:分公司在当地注册但其国籍同总公司国籍,而办事处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不具有法人地位,国籍也就无从谈起。跨国公司采用的股权控制、各种契约安排、国际联盟等法律结构,对国籍的认定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互联网环境中的新型经济模式多呈现出经营虚拟化、更新加速化、风险扩大化、市场碎片化等特点[4]。其中,虚拟化对跨国公司国籍的冲击性最强。互联网企业只需一个网址作为地址,提供理念化的产品和服务,使用互联网虚拟货币,所有运作皆为电子数据,所有业务均在键盘屏幕的操作中完成。虚拟还意味着无需固定的地点、统一的时间,甚至无需固定的员工。消费者在与之进行交易时或者公司员工之间进行工作对接时,不再是“面对面”,更多是“屏对屏”。对面的屏是远隔万里抑或就在隔壁根本不重要,这也就弱化了国界的影响。受惠于新技术的运用和经营管理的创新,互联网环境催生的新兴的小企业可以直接步入全球市场,充分利用全球资源。以网络公司(Cybercorp)为例,其边界取决于互联网技术创造的网络空间,而不拘泥于国界或地图上具体的某个区域,其经营战略着眼于扩展虚拟空间的价值链,灵活发挥网络合作最大竞争力[5]。
在经济全球化、互联网虚拟化的今天,笔者认为各国有必要通过国际条约或其他方式尽量统一法人国籍确定标准,减少不必要的法律冲突,在法律层面将一体化经济分割管理,防止过度的自由和法律空白引发经济危机或法律规避等现象影响到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最终应采用何种统一标准,需要通过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的全面把握,在各国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这是全球治理层面的法治问题。
三、跨国公司国籍问题的解决方案
国籍问题是主权国家的保留事项,各国也有对国籍的相应立法,但国籍是国际交往的身份标识,在国际法上意义非凡。有的学者认为国籍问题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存在不同,并且互相限制[6]。这种看法是有趣并且有意义的。国籍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产生原因的不同、对于不同领域事项的功能作用的差别,导致其定义不能完全重合,又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因此,国际法对此做出统一是解决很多问题的关键。
国际法的直接统一若与国内立法不一致,可能会限制国家主权。所以可基于国家同意原则,国籍标准的国际条约经国家签字同意而生效,签字国通过修改国内立法或国际法优先而使国籍标准得到适用。若签字国数量过少、影响不足,则可考虑通过国际法判例上升为惯例的途径,通过稳定的判例而固化认定标准。统一跨国公司的国籍认定标准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环境中长时间的适应。建立完善而系统的一套认定标准,减少不必要的矛盾,明确经济监管,势必造福国际社会。
具体而言,跨国公司的国籍在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境外公司的判断标准上得到体现,复合标准目前代表了国籍认定的主流方向[7],但究竟复合哪些因素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可以采用注册成立地加多数控制人国籍的复合模式,以跨国公司和国家的实际联系来修正,如判断主要营业地等。这样在明确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尽量体现跨国公司和国家的附着度,以减少跨国公司利用互联网环境规避法律的可能性,降低国家监管不力的风险和损失。
综上所述,在分析把握互联网环境对跨国公司的影响的基础上,明确国籍问题的切入角度,以充分认识跨国公司的构成与发展模式。期冀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统一跨国公司国籍认定标准,以更好维护各国主权和利益,促进国际社会稳定繁荣。
[1]贾琳.跨国公司法律与实务[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2]文显武.对跨国公司定义问题的反思[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04):25.
[3]王晓红.跨国公司定义应具有开放性[J].中国经贸导刊,2003(15):26.
[4]何松琦,周天林,石峰主编.互联网金融:中国实践的法律透视[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15.
[5]丹尼尔斯,拉德巴赫,沙利文.国际商务:环境与运作[M].石永恒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9:313.
[6]张磊.外交保护中跨国公司国籍认定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2:39-51.
[7]乐怡,徐冬根.复合标准应成为我国国际板拟上市公司国籍界定的基本准则[J].新金融,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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