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课教育(MOOCs)不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论证
2016-02-02曹锐涛
曹锐涛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慕课教育(MOOCs)不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论证
曹锐涛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一、问题缘起
慕课教育不仅使得学习者能够在传统课堂之外不受时间限制接受学慕课教育所提供的网络教学内容,而且能够进行网上互动使得学习效果得到增强,甚至通过网络工具,例如通过云计算增加教学内容、步骤安排和师生互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毫无疑问,网络技术的发达使得慕课教育拓展了教育覆盖面。
当然,与传统教育需要引用作品一样,“从事远程教育相关的工作的人都知道一门网络课程的成功搭建,除了学科知识本身,教学的设计和富有表现力的图片、动画、图像、音乐等亦十分重要。在网络课程制作时,需要大量的素材来美化,以提高课程的观赏力、趣味性,刺激学生保有足够的学习兴趣。”[1]如此,必然会涉及对作品的使用。传统教育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能出版发行”[2],那么慕课教育作为一种教育模式是否可以援引该条法律规定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呢?
支持者认为慕课教育是一种扩大了的社会教育,属于社会公益,当然允许慕课教育使用合理使用制度。如此既符合著作权法促进文化知识传播的最终目的,亦能使得更多的人进行更进一步的创作。但慕课教育的自身特点是否决定了它不同于传统教育,而且允许慕课教育免费使用权利主体作品,是否会导致权利主体的利益之重大损失?也就是说是否会因此损害私人利益。这些疑问应该得到解答。
二、慕课教育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慕课教育的英文全称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对于此概念,学者一般通过对每一个词语及其慕课教育实践中运行状况进行作解,即“大规模(massive)主要是指大量的学习者参与课程,也可以指大规模的课程活动范围;开放(open)是说学习者可能来自全球各地,信息来源、评价过程、学习者使用的学习环境都是开放的;在线(online)意味着它提供了系列符合移动智能背景下的学习材料,可随时随地满足学习者的学习需求。”[3];由此可知慕课教育的概念应该是一种通过网络在线平台向众多不特定学员提供种类多样课程的教育模式。
(二)特点
根据慕课教育的概念及其英语全称可知,慕课教育的主要特点集中在三方面,即大规模、在线性和开放性。
1.大规模主要是学员数量及其学员身份的不特定性。对比传统教育,学员不需要进行入学考试、交纳学费、选课等程序,往往只需要一台联网的网络设备,如一台手机或者电脑即可进行网络注册,然后就可以进行学习,网络平台对学员的身份往往不做要求,而且很少收费。此特点最显著的就是只要能联网,世界各地都可以共享该课程。
2.在线性是指网络平台提供的课程和学员必须同时在网上“碰面”,只要在网络环境中,学员才能与慕课课程发生接触,没有了网络慕课教育则变成空中楼阁。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慕课教育无疑扩大了学习的可选择性和便捷性。
3.开放性是指相对于传统教育,任何一个只要有着学习愿望的人都能借助网络平台听取教育课程,人们不需要再为了过高的入学门槛或者昂贵的学费而发愁,也可以说是“教育平民化”的一种表现,这对于突破“精英教育”而言极大程度上实现了受教育的实质公平。
三、慕课教育不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理由
通过以上对慕课教育概念及其特点的介绍分析可以看出这种教育模式的产生及其发展,能够从极大程度上利用现代的网络技术惠及千千万万的需要接受教育的人们。然而,对于其是否应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却不能因为其本身价值的重大而获得优越地位。众所周知,在传统教育中教材对于我们每一个接受教育的人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也承担着传播知识和完成教育的作用,但我们却从来没有因为教材带来的重大教育意义而赋予其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优越地位。当然此处所说的是没有因为教材提供了教育资料而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它亦有可能因为评论、介绍、说明某个问题引用其他作品发生合理使用,根本之处在于合理使用之原因的不同。从慕课教育与传统教育的区别、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以及合理使用的构成要素进行考量,慕课教育是不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论证如下:
(一)慕课教育不同于传统教育
慕课教育之所以会涉及合理适用制度问题的首因便是传统教育可以使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能出版发行”[4],慕课教育如同传统教育也属于教育之一种,那么学者们则会认为既然都是为了教育目的,慕课教育当然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了。但此处涉及法律解释的问题。在该条法律制定之时尚不存在慕课教育,立法者制定改条所指向的仅仅是传统教育中的课堂教学,现在的慕课教育是否可以当然适用此条呢?根据文义解释我们可以推知慕课教育在作品利用方面不同于传统教育,因而不支持慕课教育当然根据此条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虽然有学者认为“慕课教育的课程已经从课堂教学发展到了‘虚拟课堂’教学,但是教育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将‘为教育目的非商业性的学校教学’作为教研合理使用的原则条件能够改变对‘虚拟教学’模式的歧视现状。”[5]但却没有认识到此两种教育之间关于作品利用本质上的不同,具体表现有:
1.慕课教育学员数量规模较大,传统教育规模小。传统教育中对学员的限制性要求较多,比如需要参加入学考试、缴纳学费、现场听课等,基本是限制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固定人员范围内。而慕课教育由于其在线性和开放性,传统教育中的这些限制便不复存在。
2.慕课教育可以在短时间大范围对作品进行传播。传统教育由于其较多的限制,课程结束往往意味着作品传播的终止,时间较短,范围较小。而慕课教育因为可以进行网络存储,因而能够接触网络者便可不受时间与地域的限制随意观听课程,作品的传播时间较长甚至永久,范围也大到可以进行网络传播的任何一个角落。
3.慕课教育由于在线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已经上传课程则该课程可以为不特定公众知晓,即该作品已经发行了。而传统课程由于法律的要求以及传统课堂本身传播技术的局限性,往往无法保留存储课堂过程,也就不涉及发行问题。
总结以上三点可知慕课教育在学员数量、作品传播时间与地域以及是否发行等方面与传统教育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即传统教育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条件在慕课教育已经不复存在。因而从慕课教育与传统教育的相似方面论证慕课教育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因不成立。
(二)慕课教育不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理论基础
学界普遍同意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利益平衡原则,“著作权法是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实现精妙平衡的法律机制,是协调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器’”[6],合理使用制度便是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合理使用可以使得社会大众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免费使用作品,保证他们的特殊需求。
具体到教育方面的合理使用便是公众受教育权与作者著作权之间的平衡。公众受教育权代表公益,著作权属于个体的私益。这两种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否必然得出为了教育目的便可以免费使用作品?这在公共利益做出贡献时必须不遭受较大损害来看,答案是不必然。“正如Gordon教授所言,著作权法毕竟不是对著作权人征税,即使有公共利益的存在,著作权人也没有义务去补贴符合公共利益的使用者,只有因存在重大公共利益,同时对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又最小时,合理使用才应该成立。”利益平衡原则对权利人提出的要求只能是消极且损害较小的义务,如果权利人因为公共利益遭受了较大损害,则与利益平衡要求的“平衡”不相符。虽然有学者认为“慕课教育面向大众,特别是被上层教育排除在外而处于社会弱势的大多数人,其代表了更广泛的公众利益。”[7]但是慕课教育所带来的广泛公益并不能必然推导出权利人应该为此做出免费牺牲。相反,在市场经济中完全可以通过付费来实现此项公益,温饱作为最大的公益从来就没有要求供应者免费提供。“相对于著作财产权,合理使用永远是补充性的制度,甚至可以说,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由市场失灵的范围决定。”[8]在市场能够良好运作的情形下不应该牺牲权利人的较大利益来实现公益。
(三)不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构成要素
由于我国立法采用的是规则主义,法律中并没有要素构成规定。但实践往往有法律不可预测新问题出现,如本文中慕课教育,因而学者们大多认为由于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国,当然应该运用该公约中的三要素来评价一项新的作品利用方式是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了构成合理使用的三项要素:(1)合理使用仅就特定的情形而适用;(2)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3)不能不合理的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9]由于该公约是众多国家妥协一致的产物,因此对于多数国家用来评价某种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是比较基础,也是比较实用的。尤其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合理使用的构成要素,而且我国的著作权市场发展又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因而适用此三个构成要素当在情理之中。
观察美国的四要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有版权作品的性质;(3)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4)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10]两者的共同之处便是:(1)因为公众利益;(2)不能影响作者对作品的正常使用;(3)不损害作者的较大利益。也就是说既要符合利益平衡原则所保护的公众利益,又不能损害作者本人的较多利益,这两者之间需要兼顾。任何具体的构成要素都是抽象理论基础的具体,必须符合理论基础的要求。
运用构成要素对慕课教育进行评价,即可知慕课教育由于其本身的特点不可能不对作者的利益不造成较大损害。人们往往因为从慕课教育中免费获取了大量需求的知识便很少会再次购买被使用过的作品,当然不排除有人会去买自己特别感兴趣的某些作品,但是慕课教育中引用如此多的作品,不能因为某些作者的作品最终销量的增加而对其他作者的损失不予考虑。因此从合理使用制度的构成要素来看慕课教育不能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当然,不可不说作品中的精华往往会被课堂引用,而且这也是比较符合信息时代人们面对大量信息快速获取知识的要求。因此,如果能够对作者的利益进行补偿,同时又能促进精华知识的传播,岂不两全其美。
四、小结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不能仅仅因为慕课教育能够惠及更多的公众,也就是其更强的公益性便断定慕课教育必然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必须也考虑权利主体的利益,如此才能做到不偏颇,也就是真正的“平衡”。同时学者担忧的“许可不能”问题也可以通过法定许可解决,而且我国目前作品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可以进行市场交易,不存在权利主体分散无法付费的问题。无论如何,合理使用制度必须保证权利人的利益不遭受较大损害。
当然亦有学者因为慕课教育对公众是免费的,便认为权利人应该允许慕课教育的组织者免费使用作品,这种思维是一种“强盗”思维:任何人不能因为自己做了“善事”而当然强制免费使用他人的“财产”而迫使他人也做此“善事”,除非“财产”的主体自愿让渡了所有权。慕课教育的免费与否并不影响作者对较大范围使用其作品且对其造成较大利益损害的行为收费。在市场经济中“没有免费的午餐”,慕课教育的组织者为公众提供了“免费午餐”并不能要求作者也为这种“免费午餐”做出牺牲。相反,慕课教育组织者本来就付出了较多智力劳动成果,如同作者对作品付出了智力劳动一般,收费本就合理合法。因此慕课教育进行收费,且允许作者收费反而能够促进著作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因为市场上从来就没有因教材是收费的就损害了人们的受教育权,反而人们希望付费获得更好的教材,在市场经济中这种营利运行合理合法。这对于著作权市场发展初具规模的我国何乐不为?
[1]李玲.现代远程教育视角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8):33.
[2]<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
[3]李曼丽.MOOCs的特征及其教学设计原理探析[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3,(4):13.
[4]同[2].
[5]邹琳,陈基晶.慕课教育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5(1):24.
[6]冯晓青.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2008(6).
[7]金宁.慕课教育中的合理使用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6(3):240.
[8]熊琦.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J].福建论坛,2011(1):90.
[9]于玉、纪晓昕.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论坛,2007(3):90.
[10]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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