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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如何防范信用卡恶意透支

2016-02-02朱明琪

中国防伪报道 2016年6期
关键词:恶意透支持卡人发卡

文 朱明琪

国外经验

其他国家如何防范信用卡恶意透支

文 朱明琪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恶意透支的法律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中几乎不存在恶意透支的概念,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都属于民事案件。其理论基础在于,发卡机构本身要采取足够的措施来防范和承担商业风险。发卡机构发放信用卡之前会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确定其还款能力和信用之后,才赋予持卡人透支权限。发卡机构信用卡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透支利息,有的比例甚至高达75%以上。一旦持卡人透支超过信用额度或超过期限,则不再享有免息优惠。收益与风险成正比,因此发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不利后果。

2007年次贷危机后,美国政府开始对信用卡政策进行反思,并在2009年相继通过了《信用卡持卡人权利法案》及《信用卡问责、责任和信息披露法》,以下简称《2009年信用卡法案》。前者主要规范了信用卡的发放工作,如不得向未满18岁的年轻人发放信用卡,并对已满18周岁但未满21周岁的全日制大学生发放信用卡附加了相关规定和限制;平衡了发卡行与信用卡持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卡机构不能根据任何对于持卡人不利的消费信息,或通过调整客户信用积分的方式增加其利率,或提高其未偿付部分的利率。无特定材料支持,发卡机构不能调高欠款的年利率。如果要增加年利率或改变利率计算方式,须在45 天前通知持卡人。不能以与持卡人无关的因素提高利率,除非在特殊的情况下,当持卡人收到信用利率上升后,应允许持卡人通过邮件、电话或电子通信等方式销卡,且不能收取罚金或费用。

禁止对信用卡业务作出夸大宣传,如禁止发卡机构使用诸如“固定利率”“优惠利率”等误导性的词语。在透支利息方面,禁止“双周期计息”、限制提高透支利率、优先偿还透支利率较高的透支项目;在信息披露方面,发卡机构必须书面披露“最低还款提示”、合同变更须提前披露、提前寄送对账单、强制在互联网上披露信息并保障披露文件可读性;在对发卡对象的限制上,限制向未满21周岁的消费者发卡、限制向未满21周岁的持卡人提高信用额度等。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恶意透支的法律规定

日、德等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将恶意透支行为当作犯罪来处理,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与其他传统型信用卡诈骗罪之间还是存在本质区别的,因此,国外有关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的刑事立法上存在不同模式。

德国联邦议会法务委员会在198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第二次经济犯罪对策法案中,增加了有关恶意透支等滥用信用卡犯罪行为的规定。这一规定后来在德国刑法修改时被吸收入刑法第266条b中:“滥用通过对其交付支票卡或者信用卡而获得的促使签发人支付的可能性,并因此而造成签发人损失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滥用信用卡进行透支,但到期不归还,从而导致发卡机构遭受经济损失的恶意透支行为构成滥用信用卡罪,可判处罚金或三年以下监禁。

与德国采取相同立法模式的还有瑞士。瑞士联邦刑法典在分则第2章第148条中规定了滥用信用卡的犯罪:“一、虽无支付能力或无支付意愿,但仍使用信用卡或类似支付工具,意图获得财产价值上的好处,并因此损害信用卡或支付工具出具商的财产利益,如果信用卡或支付工具出具商和协议企业采取针对滥用信用卡或支付工具的措施的,处5年以下监禁刑。二、行为人以此为职业的,处10年以下重惩役或3个月以上监禁刑。”因此,行为人具有财产上的获利意图,在没有支付能力或没有支付意愿的情况下,仍然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从而损害发卡机构财产利益的,构成滥用信用卡罪,处五年以下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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