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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中的权利和利益区分理论思考

2016-02-02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区分法益效能

裴 婷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侵权法中的权利和利益区分理论思考

裴 婷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由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党中央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但是依旧还有发展的不够全面的地方,虽然目前有不少相关人士提出了在侵权法中建立一个能够对权益进行区分保护的体系,但是在实际当中却缺少对于侵权法当中的权利和利益区分的探究。因此本文对侵权法中权利和利益的区分理论进行了思考。

侵权法;权利;利益

侵权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项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的责任,对侵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制裁从而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1]。但是在该项法律的实行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对权利和利益区分不明的问题,因此法官在使用该法律进行判决时往往会出现两难的境地,而目前在相关的研究领域,也并没有对如何区分侵权法中的权利和利益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本文对侵权法中权利和利益的区分理论进行了思考。

一、侵权法中权利和利益的区分现状及理论思考

(一)区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侵权法主要参考的是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这两个模式的主要区别是,法国模式对权利以及利益之间并不进行区分,以过错责任为标准,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都加以保护,而德国模式则对权利和利益之间加以区分,对公民的权利在原则上进行保护,而对于公民的利益则是进行例外保护[2]。因此在我国侵权法实行的过程当中,就出现了该不该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区分,对两者进行不同程度保护的问题。我国在制定侵权法的过程当中,在一般侵权行为的条款上,一直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在最后通过的过程中,侵权法第六条第一款已经是采用了法国的模式,即对权利和利益不进行区分,但是有相关的学者则认为应该采用德国的模式,构成其要件,将侵权法保护的范围限定在绝对权之内。然而这些相关理论只是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区分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却并没有明确的提出应该如何对两者进行正确的区分以及区分的可能性。

(二)理论思考

1.德国侵权法权利和利益区分的理论

在德国的法律当中,权利是指“法益”的概念,在“法益”的概念当中,已经本能的将相对权排除在外。而利益在德国侵权法中的相应概念为“纯粹财产”,因此在我国法律概念当中的权利与利益的区分,在德国侵权法中的表述为“法益和纯粹财产之间的区分”,在德国法律相关条款上,“法益”包括生命、自由、健康以及身体等方面的所有权,这几项已经是固定规划为法益的范围,而与纯粹财产之间进行区分的则是其它权利。当法官在案件审判中碰到未出现过的权利时,要对其进行判断,是属于法益范围的其它权利,用过错责任制加以保护,或者是属于纯粹财产,用保护性法规来进行保护。对于德国侵权法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1)要以所有权作为突破口;(2)对于在侵权法中的权利,应该要同时具有归属效能和排除效能;(3)权利中的归属效能和排除效能要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

2.权利和利益区分理论的运用

在对德国侵权法中权利和利益的区分理论进行阐述之后,就要看其适不适合在我国的具体案件中进行运用,能不能作为我国侵权法权利和利益区分的参考。以下就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重庆电缆案是我国侵权案中的一个著名案件,案件的大概内容为重庆某家建筑公司,在施工的过程当中不小心损坏了某供电公司的电缆,造成其供电的范围内供电中断,从而导致某医院停电二十六个小时。该医院因此对建筑公司提出诉讼,要求其进行营业方面的补偿。在该案件的判决当中,医院的营业损失属于纯粹上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加害方是故意违背相关的善良风俗,而导致受害方遭受损失的特殊情况外,对于受害方所提出的要求并不在赔偿的范围之内,因此本案当中医院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属于纯粹上的经济损失,对其诉讼的请求法院难以对其进行支持。在本案中法官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必须要排除在侵权法所保护范围之外的利益,因此在本案的判决中法官倒向了德国模式的判决依据,得到了相关学者的认可。

二、结语

如何对侵权法中权利和利益加以区分,这个观点的讨论既要存在可能性,也要存在价值型[3]。对于侵权法中的权利,要同时具备归属效能、社会典型公开性以及排除效能,反之,则是侵权法中的利益。如果对不是权利的利益安上权利的名义,也无法改变其内涵。对于侵权法权利和利益区分的讨论,并不是由两者的重要性决定的,而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对区分方法进行讨论,能够使权利和利益在侵权法中保护体系的建立有了可能性。

[1]朱虎.侵权法中的法益区分保护:思想与技术[J].比较法研究,2015,05(11):44-59.

[2]王桂玲.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表达模式与完善路径[J].政法论丛,2016,02(14):88-95.

[3]刘韩.我国侵权法上的权益保护困境及其出路[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4,03(12):26-29.

D

A

2095-4379-(2016)36-0262-01

裴婷(1992-),女,江西鹰潭人,南昌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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