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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民法化趋势及具体体现

2016-02-02季子涵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私法民事责任宜宾

季子涵

宜宾学院法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浅谈刑法民法化趋势及具体体现

季子涵

宜宾学院法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近年来,刑法民法化观念在我国引起广泛的关注,刑法学家们对此意见不一。文章探寻了刑法民法化的内涵、具体体现及其产生的影响,以及刑法民法化的未来走向,并综合各大家的看法,升华出自己的观点。

刑法;民法化;体现;趋势

一、对中国刑法民法化的了解

从古至今,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染上了浓重的刑法色彩,民法几乎完全被刑法所吞没,从来没有独立。主要表现为:刑法包含了民法条规;难以区分犯罪和民事责任;由刑罚来追究民事责任。要管理完善好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国家需要民法刑法相互独立,同时又相辅相成。一般而言,民法占比高于刑法的国家比刑法占比高于民法的国家更加文明和先进。针对我国国情,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现代化的法律体制,当务之急是如何让刑法的民法化更有效地实施,如何让刑法民法化深入人心[1]。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民法化并不意味着刑法的身份以及产生的影响低于民法,相反,刑法的民法化时刻提醒市民如何更加好地遵守法律,让市民能更清楚直观地认知法律。刑法的民法化是为了让刑法变身为双刃剑,让刑法最大限度地有利于市民,尽可能减轻其对市民的不利影响。换言之,刑法应该时刻以“尊重人民、保护人民”为准则。

二、中国刑法民法化的体现

(一)窥“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见“民法精神”

刑法有三大基本原则:其一是罪刑法定原则,依据为《刑法》第3条;其二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据为《刑法》第5条;其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据为《刑法》第4条。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此原则为人民国家提供了刑法规则,保障了人民的权益,即使是国家也不能损伤人民的利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罪的轻重与所受的刑罚相称,轻罪轻判,重罪重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六大意义,第一,更好地维护合法的权益;第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第四,最大化让价值得以实现;第五,规范刑法的实施;第六,创建美好的法治社会[2]。由此分析,刑法的三大原则和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守法原则等相关内容意义相同。

(二)刑法中自诉制度的运用中的民法化

刑事案件在多数人的概念中是由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来判决的案件。其实在刑事案件中也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的,称为刑事自诉案件。其特别之处在于:第一,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无需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使用于调解。一般刑事自诉案件情节都比较轻微,“自诉”制度依据于“自治原则”,而自治原则是一种保护私法不被公权力所侵扰的工具,自治原则也是民法理念中独有的存在。

(三)刑法法规部分转化为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而根据历史变迁,社会危害性以及刑事违法性因政治、经济、文化、阶级等的改变而不同。特别是在社会变迁时期,犯罪的定义以及处罚等有所转变。例如,有些社会改革前为犯罪行为的刑法被重新划分为民事责任;而少数民事行为则被转化为刑法法规。

三、刑法民法化的未来趋势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性质不同,一个属于公法,一个属于私法。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笑侠曾分析刑事责任和私法责任说过一段话:私法责任的基础和特征是功利性,公法责任的基础和特征是道义。由此其法律后果不一,前者为补偿形式,后者为处罚形式。补偿形式和处罚形式的法律后果可从四个方面来区分:第一,补偿和处罚的载体分别为财和人;第二,补偿和处罚的目标分别是针对被害人和责任方;第三,成立补偿和处罚的基础分别主要为客观损害和主观恶性程度;第四,补偿和处罚的评价标准分别主要为事实和道德。

刑法民法化的趋势可见于以下几点:第一,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和民法相互渗透;第二,刑法自诉制度的运用愈加广泛;第三,部分犯罪行为转为民事行为,并且确立了民事优先的原则;第四,民法在防治犯罪上发挥着更加显著的效果。

四、结语

随着历史的潮流,不管刑法民法未来趋势如何变更,法律意义依然非常深远,他不仅规范社会准则、预知社会后果、教育善恶对错、评判是非曲直,同时也制止恶行。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的秩序需要法律的维护,而只有刑法民法相互结合,相互渗透,才能为中国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机制,为市民创建美好的生活。

[1]孙道萃.论刑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当代定位——从反思刑法保障法到倡导刑法事先法[J].金陵法律评论,2012,01:135-150.

[2]龙兴盛.论刑法干预市场经济之市民刑法观——以经济犯罪的刑事审判为视角[J].长沙大学学报,2013,03:57-59.

D

A

2095-4379-(2016)36-0247-01

季子涵(1996-),女,汉族,宜宾学院法学院2014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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