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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另外一条道路——宜宾富豪案中章某的刑事责任承担

2016-02-02张宝文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章某行为人威胁

张宝文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500



是否存在另外一条道路
——宜宾富豪案中章某的刑事责任承担

张宝文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500

2015年的四川富豪被绑架案让法律界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在这个网络遍布世界每一个角落的时代,各行各业各种声音层出不穷,理由都十分的充分。有的人认为章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有的认为章某就是一个懦夫,用别人的生命换取自己的生命太可恶;有的人很理解章某,认为人性本就自保为首。本文也就这一热门案件略微阐述一下一些观点。本文是从章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起点,质疑大众认可的胁从犯。从章某被绑架的细节分析,从而发现大家有理由期待章某不进行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因此,也就是在该绑架案中存在另外一条道路让章某和按摩店服务员生还。

宜宾富豪绑架案;胁从犯;期待可能性

2015年11月,四川宜宾的富豪被绑案如一声惊雷落地,在大街小巷炸开了锅。除了茶余饭后作为一个谈资,也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评价才不至于对“惊天大案”造成一种浪费。本案的争议点不是四名犯罪嫌疑人对章某的绑架行为,而是作为被绑架的章某进行的杀害按摩店员工的行为如何评价,章某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一、刑事责任是什么

讨论刑事责任的本质其实就是在探讨刑事责任存在的根据或理由。而对于什么是法律责任,按照道义责任论来说,是以自由意志理论为基础。此种理论认为每个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每个人的意志都是自由的,违反法律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违法行为承担道义上的责难,此道义责难即是法律责任的本质。该理论并不像其他理论一样弱化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将自己行为的作出归责于外界的影响和法规的规范。

二、章某被认为是“胁从犯”的理由

就本案而言,章某的杀人行为被大多数学者评价为“胁从犯”。胁从犯的实质是被胁迫者的犯罪故意因是受到威胁而产生。其在客观上遭到了利益的威胁,非被胁迫者自身意志。

从形式上看,章某实施了违反刑法的行为,这是被胁迫情节成立的外部特征,也是被认定被胁迫情节的客观责任基础。章某被视为胁从犯具体的构成要件如下:其一,章某的内心起因是来自于四名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人身威胁“如果你不将该女子杀死我就将你杀死”,其精神受到强制。其二,章某被四名犯罪嫌疑人绑架,其自身已经达到力量悬殊,无法脱身。其三,四名犯罪嫌疑人适用匕首、枪支威胁章某交付赎金,且四人威逼章某对按摩店员工进行绳索勒颈的方式进行杀害,并对这一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证据。这样赤裸的威胁已经成功向章某传递,具有很强的存在性和紧迫性。其四,从章某的行为结果来看,就是由于四名犯罪嫌疑人的威胁,章某才勒死了按摩店员工,因果关系十分明显。章某被胁迫程度地认定直接涉及其刑事责任减免的法律根据。

似乎对章某“胁从犯”的认定已经无懈可击了。但是,是否章某在被胁迫过程中就没有第三条路存在了?在这里就可以考虑“期待可能性”的引入了。

三、本案具有期待可能性

(一)什么是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指在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本文讨论的期待可能性的意义指对犯罪行为人而言,行为人从实施该行为之际的内部的、外部的一切情形观察,期待不实施该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是可能的情况。

期待可能性理论与规范责任论是一种表里关系,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核心的规范责任论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因而可以看成是一种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而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刑法理论。

(二)各个细节给出了另外一种可能

针对本案,部分支持章某被视为“胁从犯”的学者认为章某处于紧迫性受威胁,没有期待可能性。并认为人类有求生存图安逸,逃避刑事责任的自然本能。任何人在自己的生命有危险时均有不择手段自救的能力。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法律应充分考虑人性之脆弱。

影响期待可能性的因素包括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外因主要指行为人行为时所处的环境,包括行为人行为时所处的社会环境(政治、经济、法律等环境),行为人行为时所处的自然环境(犯罪的时间、地点等),行为人行为前后与行为对象的状态环境等。内因即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因素,包括认识、情绪、意志等因素。

从上述因素分析,本案中期待可能性是存在的。第一,从犯罪嫌疑人的一系列前期准备来看,租住章某所在高档小区半年之久,作案面包车经过登记,杀害按摩店员工的三层农家院也是四名犯罪嫌疑人以三万元的价格长期租赁。从如此精细的计划下看出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情绪容易激动、失控、急性子的人。而是有耐心并且思维缜密的一群人。第二,四名犯罪嫌疑人因生意亏本无资金周转,需要大笔钱补窟窿,那目标就是钱。按常理来说,绑架者只会对被绑架者进行人身侵害。毕竟绑架已经是一件不能见光的事情了,让更多人参与进来不利于绑架案件的保密。如果四名犯罪嫌疑人意图就是杀人,那么就没有必要费劲心机地绑架了。从这两点可以看出,为什么犯罪嫌疑人一定要以章某杀害另外一个人作为要挟?因为犯罪嫌疑人认为章某没有被他们控制,章某没有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一定会按照要求交出赎金。因此,产生了十分极端的想法,让章某杀掉一个人录下视频作为要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四名犯罪嫌疑人拿到钱。

章某在和四名犯罪嫌疑人交涉的过程中,章某的多种选择就是本文所指的期待可能性。其核心价值体现在对人性的尊重。如德国“癖马案”,不能期待被告以失去职业作为代价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来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发生的义务。但本案中,让章某取得四名犯罪嫌疑人的信任由此来换取一个人的性命,这才是对人性最基本的尊重,这是有可能实现的。首先,章某是某集团董事长并且是宜宾的首富,有能力让犯罪嫌疑人相信自己有能力完成一个亿的交易。其次,作为董事长已具有较宽广的眼界和丰富的经验来面对危急事件。但是报案时的章某并没有表现出遭受到致命虐待的痕迹,这就不免让人产生疑问,章某的性命真的是遭受到紧急性,没有反抗能力的时候对按摩店员工进行杀害的吗?如果不满足“胁从犯”构成要件的话,章某的行为就不是共同犯罪中的辅助、次要作用,就不可以认定为“胁从犯”。

四、小结

期待可能性本身的性质决定其既是法律规范与行为人所处的特殊情境与其当时的心理状态之间的一种关系,又是从规范的角度对该特殊情境和心理状态所作的一种评价,既包括对外部环境的规范评价,又包括对行为人心理的规范评价,是一种综合的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够罪以及是否应区别处罚的判断标准。面对死亡,我们都充满着恐惧。但我们不能以人性本就脆弱来作为随意夺取他人宝贵生命的理由。

[1]洪福增.<期待可能性之理论与实践>刑法总则论文选辑(上)[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242.

[2]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2.

[3]童德华.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9.

[4]李文芳.论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J].法制与社会,2009.1.

[5]毛晓明.浅析期待可能性[J].法制与社会,2009(1).

[6]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7-148.

D

A

2095-4379-(2016)36-0227-02

张宝文(1991-),女,汉族,四川乐山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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