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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的证据效力

2016-02-02喻栎瑞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意见书二者痕迹

杨 省 喻栎瑞

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重庆 404600



论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的证据效力

杨 省 喻栎瑞

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重庆 404600

在审判和诉讼工作中,只有清楚认识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的差别,才能通过正确使用发挥二者不同的证据效力。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对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的证据效力展开了讨论,以期为关注这一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痕迹检验鉴定书;痕迹检验意见书;证据效力

一、引言

运用痕迹检验技术,可以完成案发现场罪犯遗留的各种痕迹的检验,从而实现证据的收集和犯罪变化规律的有效推断,继而为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提供更多依据。但是,痕迹检验人员在完成痕迹检验后会出具两种书面结论,二者则拥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因此,相关人员还应该加强两种检验结论的证据效力分析,以便更好的开展相关工作。

二、证据与证据效力

在研究证据效力问题时,还要理清证据与证据效力之间的关系。所谓的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能够为诉讼开展提供保障。而只有经过一定流程判定,其才能被认定为合法的证据。对证据能否起到证明作用进行认定,就可以完成证据的证据效力判定。所以,证据效力的认定受法律约束,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具有法律层面的证明能力和效力。在证据得到合法认定的情况下,其证据效力主要取决于证据与案件的关联。如果证据与案件联系密切,其拥有较强证据效力,反之则只有较弱证据效力。

三、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的证据效力

(一)鉴定书的证据效力

痕迹鉴定员对案件中痕迹进行同一认定检验后,其得到的鉴定结论将以书面形式出具,并被称之为痕迹检验鉴定书。而鉴定书的产生,不仅需要有明确目的,还要确保检验结果合法、公正,所以产生过程较为严格,能够用于认定案件中痕迹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及效力强弱。在同一认定检验过程中,涉及物与人要得到同一认定。在人的同一认定过程中,需确定人身的物质证据。如果需要对案件嫌疑人的身份进行判定,就要完成现场周密勘查,以确定嫌疑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并利用受害人身上留下DNA信息与嫌疑人DNA进行比对。在进行物同一认定时,需对案发现场遗留相关物体进行认定[1]。如果发现嫌疑人有案发现场遗留物体的一部分,需证明遗留物体与嫌疑人所有物存在直接联系或曾经为一个整体。

(二)意见书的证据效力

实际上,在痕迹检验工作中,由于一些案件检验难度大,同时受检验设备和仪器功能的限制,所以无法得到肯定结论。此时,检验人员将给出倾向性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出具,被称之为痕迹检验意见书。根据案发现场嫌疑人留下的作案痕迹和脚印等痕迹,检验人员将做出作案工具种类、嫌疑人身高和体重等推断。但是由于无法获得同一认定结论,所以只能出具意见书。通常的情况下,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专家都会通过勘查现场痕迹和对比死者身上痕迹给出意见书。由此可见,意见书并不具备直接证明事实证据效力,仅能对鉴定书进行补充,是证据链的组成内容,可与其他证据一同发挥作用。但在确定侦查范围和提供侦查线索方面,意见书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意见书内容,侦查人员可实现侦查方向及时调整,以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三)二者的差别分析

分析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的差别可以发现,二者在审判和诉讼中的证据效力不同,在案件鉴定结果出具上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前者的证据效力与犯罪关联程度和痕迹物证性质有关,可以根据证明能力划分为同一认定、事实真伪认定、事实程度认定和同属认定。想要确保案件审判工作和侦破工作能够顺利开展,还要对二者的差别有更为深刻的认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运用。除了在证明能力上,二者的诉讼能力也并不相同。受鉴定水平、检验技术和以期精度等因素的影响,痕迹检验证明能力会有所不同。在检验要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鉴定书将给出肯定或否定结论,能够提供准确、科学和客观的同一认定结果,可在案件证明中的直接使用。而意见书给出的为倾向性结论,无法作为证据直接使用,但可用于解决痕迹同属类问题。

四、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的使用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合理使用痕迹检验鉴定书和痕迹检验意见书,将能为案件侦破提供较大助力。首先,需对鉴定书的类型进行确认,确定其提供的结论是肯定还是否定。针对意见书,应避免对结论进行肯定或否定,需开展倾向性调查。其次,应明确鉴定书与意见书的使用范围,避免二者被混淆使用。利用鉴定书,可以对检验中同一认定问题进行解决。使用意见书,则能够使同类属问题得到解决。再者,在诉讼中,需进行二者的区别使用。在司法诉讼中,鉴定书具有确定性、科学性和明确性,能够被当成是有力证明案件的证据,可以直接使用,也可独立使用。而在使用意见书时,需将其当成是补充材料,可实现鉴定书的补强和印证,并印证证据的真伪和可靠与否。此外,由于其证据效力较弱,因此还要和其他证据配合使用。

[1]吴迪.浅谈如何运用痕迹检验提高证据质量[J].法制博览,2015,11:159.

D

A

2095-4379-(2016)36-0155-01

杨省(1987-),男,重庆人,本科,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喻栎瑞(1986-),男,重庆人,本科,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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