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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特点、存在问题及对策
——以南靖县院所办案件为蓝本

2016-02-02黄国华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南靖县硫磺办理

黄国华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南靖 363600



当前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特点、存在问题及对策
——以南靖县院所办案件为蓝本

黄国华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南靖 363600

食品安全犯罪涉及面广,危害性大,不仅严重危害人们群众的生命健康,更会引发社会信任危机严重,损坏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必须认真剖析该类犯罪在新形势下的犯罪特点,从当前司法办案角度出发,积极采取相应防控措施,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特点;难题;对策

俗话说:“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解决了温饱的情况下,人民对食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购买让人放心食用的食品成为当前消费者考虑的首要因素。然而,当前频频爆出的瘦肉精、地沟油、工业硫磺等各类食品安全案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三年来,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各类危害食品安全案件31人,总涉案金额近400万元,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为检察机关当前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拟从南靖县院所办危害食品案件特点出发,剖析办理该类案件的问题,并提出若干相依解决的对策。

一、解读该类案的主要特点

(一)手段日趋隐蔽,查处难度大。科技及交通环境的日益便利使得犯罪份子得以寻求更加隐蔽的方式和手段来规避查处。如本院办理的林某某、吴某某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吴某某利用南靖县靖城镇病死猪肉无害化处理人员的身份大肆收购病死猪肉,然后将加工场所转移至废弃的果园、养殖场等偏僻场所,加工时聘请专人在附近望风,发现可疑车辆立刻通风报信人员迅速撤离,加工后先进行集中冷藏然后采用与其他正常货物进行混装的方式对外进行运输,极大增加了案件查处难度。

(二)跨区域作案多,犯罪链条长。随着交通的逐步便利以及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往往把作案目标转移到外地,进行跨区域作案,形成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产业链。如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陈某某、周某甲生产、销售用工业硫磺熏制的麻笋案,刘某某利用南靖麻笋生产大县的资源优势,大量收购麻笋原材料,后陈某某提供加工场所,周某某提供工业硫磺,加工后由刘某某负责销售到福建泉州、广东东莞、江苏无锡等地,再由专门人员进行批发、销售,形成完整的产业犯罪链条。

(三)有毒有害成份危害大,社会影响恶劣。虽然该院所办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但案件所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群群众生命健康构成的危害不容小觑。如犯罪嫌疑人周某乙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一案中被查扣的工业硫磺熏制的麻笋,经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测试,二氧化硫残留达26.3g/kg,食用这类食品,对人体的肝、肾脏等有严重损伤,并有致癌作用;在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一案中被查扣的半成品豆芽中,检测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严禁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长期食用会对生理机能和内分泌系统造成损害,并面临致癌、致畸形等危险;。

二、剖析类案办理难题

(一)证据相对难于收集、调取,增加查处难度。现代多样化的生产、销售方式使案件呈现出产销分离、上下线及被害人分布广等特点,使得证据调取难度不断加大。同时,由于大部分生产出来的有毒有害食品已被出售,而嫌疑人为规避查处,相关记账材料均已销毁,导致难以查清生产、销售的数量和金额。

(二)危害后果认定困难,影响定罪量刑。食品安全犯罪导致的后果有些是显性的,但更多时候则是隐性的、潜在的,在办案环节无法准确认定。如本院办理的相关生产、销售病死猪及工业硫磺熏制麻笋、工业松香加工肉制品等案件,虽检测出所含有毒物质会对人体产生严重损伤,但该损害后果即时表现出来,且难以证明损害后果由犯罪嫌疑人引发,这也导致很多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人被轻缓处理。如已判决的31人中,有28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人被判处拘役,仅有1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寻求应对之策

(一)建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形成打击合力。公安、检察、法院及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召开食品安全联席会议,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把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二)建立食品犯罪案件提前介入机制,确保办案质量。对关系民生危害食品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要及时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固定证据,防止证据丢失及销毁,并对案件的侦查、取证方向提出建议,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三)建立持续宣传机制,积极引导舆情。以开展专项打击活动为契机,通过报刊、电视以及“食品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加强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危害性及犯罪后果的宣传,以此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实现监管食品安全由“救火”向“防火”、“事后救治”向“事前预防”转变,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从源头杜绝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产生。

[1]彭水.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判决的实证分析[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5.

[2]骆群.食品安全犯罪研究综述[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1).

D

A

2095-4379-(2016)36-0137-01

黄国华(1986-),男,福建漳州人,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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