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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路径问题研究

2016-02-02雷艳飞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受害人行为人诈骗

雷艳飞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路径问题研究

雷艳飞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近年来,我们在分享工业信息化迅速发展带来的成果,比如说,电脑、手机已经不再是奢侈品,同时由于这种便利也给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沃土。电信网络犯罪频发只是我们不得不思考其存在的原因并提出可行性的处理方案。因为电信诈骗犯罪来势凶猛、并有愈演愈烈,发案势头迅猛之势,群众损失巨大、犯罪时空跨度大、作案手段翻新快、犯罪危害大,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全感的最为突出犯罪问题之一。

电信诈骗;侦查困难;侦查路径

诈骗案件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台湾地区,在21世纪初期向大陆地区传播发展。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互联网以及短信方式,编造虚假犯罪信息,设置虚假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操控、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在错误认识下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电信诈骗案件具有跨境性、犯罪的非接触性、诈骗团伙组织分工的严密性的特点,正是由于这样的犯罪特点,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少麻烦和困难。在此通过剖析困难并寻找其破解之道。

一、电信诈骗案件在侦查中遇到的问题

(一)证据的收集、固定困难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存在一定的难题,电信网络犯罪没有具体的犯罪现场,不能通过现场勘查获取有价值的证据,即使在诈骗行为会留下电子证据,但是嫌疑人常常使用虚假的IP地址,或者运行的服务器不在大陆。电信诈骗案件是通过网络完成的,往往受害人与嫌疑人并未有接触的机会,就不能描述其的人身特点,这也是因为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待发现时已经被骗,整个过程因为受害人的恐惧或者投机心理而处于隐蔽状态,无法获得证人证言。所以在电信诈骗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报案不及时就会使重要的证据难以提取、固定,使侦查工作陷入被动。

(二)跨国引渡机制存在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方面依据。根据统计与我国建立引渡条约的国家只有25个,也就是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与中国建立引渡条约。嫌疑人在获得巨额诈骗资金之后会通过各种途径转移财产,比如,利用各种投资形式转移财产、假借进口资源转移、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等方式。嫌疑人再利用各种机会逃亡国外,而这些国家就是与中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这就给引渡嫌疑人带来了巨大困难,虽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各种证证据已经收集,唯独不能将犯罪分子绳于法。因为没有一度条约,他国也没有义务将其送往中国,中国也不能在违反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强行将嫌疑人带回国内,所以引渡机制障碍的存在是侦查僵局的原因之一。

(三)侦查协作机制的缺陷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一般也主要有犯罪结果地的侦查机关来管辖,“属地管辖”原则是我国“约定俗成”的处理刑事案件的规则。从公安机关的双从领导体制来看,一方面要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另一方面也受同级人民政府和党委的领导,并不是像海关那样从上至下垂直领导,侦查工作往往受来自各方面压力的影响,所以,有些案件没有上级公安机关的协调很难一帆风顺,而各个地区的机关之间的在破案上的协作力度是很松散的,能办的事情不办或为了谋得个人利益久拖不办。特别是在每年有办案指标的情况下,出现交叉管辖的案件是争着办或都不办,导致九龙治水最后无人过问。所以跨地区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力度不强,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体制机制也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二、侦查路径

结合电信诈骗是传统诈骗与现代通信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诈骗犯罪形式,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此类案件的作案人通常不需要与受害人见面,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本质没有改。①

第一,信息渠道侦查路径。电信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借助一定的设备终端向受害人传递信息,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促使受害人在将信将疑的心理驱动下处分自己的财产。因为任何犯罪都是在其罪过心理支配和控制下实施的,行为的实施必然在现实空间或者虚拟空间流线痕迹。②侦查人员对其痕迹的分析就能确定嫌疑人。一般而言,行为人主要是通过对向受害人拨打的号码反向查询到诈骗电话来源。现实中行为人大多数是通过网络电话来逃避侦查机关的追踪,即使这样也会留下蛛丝马迹。网络电话的使用原理是行为人借用移动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网络电话平台向受害人传达呼叫指令,从而建立从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联系。因此,针对电信诈骗案件特殊的信息发送方式,就可以利用信息持续、不中断的特点去倒行为人。顺序为:从拨打号码——电信局——运营商——网络电话平台承租商——租用人——使用人——犯罪团伙。具体方法有,通过承租商查询行为人所留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住址信息。查询其网银、支付宝账号等信息,通过信息比对,核实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通过行为人上网痕迹锁定嫌疑人的IP地址,确定嫌疑人所在的位置。③

第二,资金流侦查路径。获得受害人的资金是行为人的终极目的,在作案前,行为人会在银行利用虚假身份开立多个账户,以备转移资金所用。在受害人转账阶段,银行会有当日最高转账金额的限度,所以行为人会将骗到手的资金进行多次、分批进行转账,直到全部资金到达安全账户。另外诈骗团伙会将骗到手的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运营进行洗白。所以,可以根据电信诈骗资金转频繁的特点,查询行为人转账方式和转账记录以最终确定涉案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并时时监控。最后再通过银行监控系统获取取款人员的体貌特征。再用技术侦查的手段查出取款嫌疑人的真实身份。从而以一带多,逐步掌握行为人参加的犯罪集团的组织结构特征和作案规律,适时采取必要手段将其一网打尽。

总之,电信诈骗案件作为新兴类型犯罪,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其主要通过追踪信息和涉案资金流控制两条侦查路径来获得突破。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会牵扯到公安机关、电信部门、银行部门、工商部门等等多个部门,这就要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力求将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 注 释 ]

①胡向阳,刘祥伟,彭魏.电信诈骗犯罪防控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05).

②张明楷.犯罪论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10.

③庄华.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与侦查策略思考[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04).

[1]胡向阳,刘祥伟,彭魏.电信诈骗犯罪防控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0(05).

[2]张明楷.犯罪论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10.

[3]庄华.我国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与侦查策略思考[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04).

D

A

2095-4379-(2016)36-0095-02

雷艳飞(1989-),男,汉族,河南开封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5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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