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现行政策看男性陪产假入法的可行性
2016-02-02高蒙蒙
高蒙蒙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从我国现行政策看男性陪产假入法的可行性
高蒙蒙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男性陪产假,即男性在妻子生育时享受的一定时间的看护妻子、照料新生儿和家庭的假期,因为陪产假是基于女性生育的事实,依附于女性的产假,因此男性享受的这段假期称之为“陪产假”。目前我国尚未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对陪产假作出相关规定,仅各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自主地规定了男性的陪产假或护理假及假期期间的薪资。但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开放、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以及我国对男女平等的坚持与贯彻,笔者认为将男性陪产假写入法律是现实的,可行的。
陪产假;法律;二孩政策;男女平等
一、“全面二孩”政策下,各地正在实施男性陪产假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正,最大的修改之处即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立法、修法总是有其预期的实现目的和价值取向,本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即是为了缓解我国已经日渐严峻的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问题,因此我国终结了已推行35年的城镇人口独生子女政策,不再提倡公民晚婚晚育,全面实行“二孩”政策。“二孩”政策是“我国人口减少社会情势下的善诱政策”①,解决了人们能不能生的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希望调动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的积极性。因此,“在解决了人们能不能生的问题之后,我们必须要应对和解决‘想不想生’和‘敢不敢生’的问题”,②让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感受到再生育子女是能够得到社会保障的。
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正,各地方对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均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基本产假之外,女性还可享受产假延长或奖励假。但是在二胎政策下,仅延长女性的产假是远远不够的。生育二胎,配偶的责任变得更重了。女性在怀孕至产后这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特别是临近生产和产后一个月内,由于行动不便与身体不适,不仅需要配偶来照顾妻子的生活、陪伴妻子做好术前繁杂的检查,更需要配偶在二胎出生后抽身照顾第一个孩子等等。这些都注定了男性要在二胎家庭中承担更大的责任,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值得欣喜的是,立法者也正是考虑到了“二孩”政策给家庭、社会带来的变化,在修改法律时传达了善意。修正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虽然该条并未明确规定男性可以休陪产假,但是从各省公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来看,无一不规定了男性的陪产假,且如今的陪产假不再作为晚婚晚育或者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而是纯粹作为因生育而享受的假期。北京市更是在其自身历史上首次出现“陪产假”字眼。
根据笔者统计,除去香港、澳门和台湾,全国31个省级行政单位中,已有30个省级行政单位对陪产假做出了规定。具体见表1。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截至目前,仅有西藏未对陪产假进行规定。各省份对陪产假的称呼虽有不同,除上海市采用“配偶陪产假”、北京市和广东省采用“陪产假”、的名称之外,其他省份均采用了“护理假”之名,但实则都是男性陪产假之义。陪产假时间最短的为天津、山东省,仅有7天;时间最长的为河南省,休假时间长达一个月。各省中,天津、山西、辽宁、山东、河南、新疆的陪产假时间没有变动,其余各省的陪产假均有不同程度的延长,且以延长至15天为多数。更有安徽、陕西两省根据夫妻是否异地居住,区分了陪产假的长短。
“放开二孩”,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不能指望政策自动生效,③政策要想得到人民的支持,需要配套的制度设计和法律完善,要让家庭中夫妻的生育权利得到更加充实的权利保障,这样才不至于让政策遇冷。目前,我国尚未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对陪产假作出相关规定,地方性的法规效力层次较低,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形下,地方性的陪产假规定似乎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在全国的地方性法规均有陪产假的规定之时,法律却对此毫无反映,也似乎很不合理。由此可见,将男性陪产假写入全国性的法律是大势所趋,也是我国“二孩”政策下应有的法律保障和制度设计。
二、党的十八大将“男女平等”写入基本国策
十八大首次将“男女平等”写入报告。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笔者对男女平等的理解是:男女拥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男性拥有的权利义务女性同样拥有,女性拥有的权利义务男性也同样拥有。
将范围缩小至家庭生活中。《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首先,从生育责任来看,新生命是两性相结合的结晶,由于生理结构的不同,女性自然地承担了“生”的责任。在女性怀孕与分娩之期,男性虽无需承担“生”的使命,无需承受十月怀胎的艰辛与分娩之痛,但“育”的责任,即照顾家庭、陪护妻子与新生儿的责任总是存在,且不可推卸,男性的这份生育责任和女性一样,需要法律规定男性的生育假期予以保障;其次,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看,将男性的陪产假视为男性的义务还是权利更合适?笔者认为,将其视为男性的权利更符合“男女平等”这一既定国策,也是男女平的应有之义和必然结论。产假是女性职工的一项法定权利,用人单位有给予生育女职工产假的义务,社会有为生育女职工提供医疗服务与生育津贴的义务;同样的,男性职工“基于自己妻子生育事实而享有向用人单位要求暂停工作、回归家庭,照料妻子与新生儿的权利”。正是因为男女平等,夫妻对生育负有共同的责任,男女应当在生育假期上享有同等的权利。
要真正实现男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各方面平等,笔者认为不单是考虑如何保障女性的权益,让女性享有更多的权利,更是要实现男女在享有权利上的统一与均衡。就生育这方面的保障来说,首先,我国目前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中,如《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均只对女性的产假做了规定,对男性的生育假期只字未提。男性作为生育主体的一方,虽无需如女性一样需要长时间的休息以完成生育和恢复身体,但至少应当享有短时间的回归家庭、照顾妻子与新生儿的权利,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是对男性的不平等,显然不符合男女平等的要义;其次,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了女性享有的生育保障与福利,虽是对女性的关怀与保障,但若没有男性在家庭中的分担,又何尝不是对女性变相的加重负担,将“生”与“育”的重担全数压给了女性,这又是对女性的不平等。因此,基于男女平等的既定国策,让法律来规定男性的陪产假也是必要的,可行的。
综上所述,基于我国目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均将实行“二孩”政策,让法律规定陪产假作为该政策的配套制度设计和法律保障,以提高目前的立法层次,将陪产假这一权利的地位提升,更有利于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基于我国男女平等国策既定的情况下,法律也需要对此作出反应,虽需要规定的是男性的权利,但实际上也是对女性责任的分担和对女性权利的保障,实现男女权利的统一和均衡。
[ 注 释 ]
①邱玉梅,田蒙蒙.“陪产假”制度研究[J].时代法学,2014,03:63-72.
②媒体评论员,李琼.要解决“能生”,还要解决“敢生”问题[N].广州日报,2015-11-12F02.
③媒体评论员,李琼.要解决“能生”,还要解决“敢生”问题[N].广州日报,2015-11-12F02.
[1]杨淇茜.以“陪产假”为视角试论生育险对男性权益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6,23:185-186.
[2]邱玉梅,田蒙蒙.“陪产假”制度研究[J].时代法学,2014,03:63-72.
[3]媒体评论员,李琼.要解决“能生”,还要解决“敢生”问题[N].广州日报,2015-11-12F02.
[4]桑胜高.增设陪产假传递政策善意[N].法制日报,2016-01-12007.
D
A
2095-4379-(2016)36-0017-02
高蒙蒙(1993-),女,江苏淮安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