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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少吏的社会待遇与生活形态

2016-02-02惠翔宇

唐都学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待遇

惠翔宇

(成都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成都 610059)



【汉唐研究】

汉代少吏的社会待遇与生活形态

惠翔宇

(成都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成都610059)

汉代“少吏”是汉代官僚结构中的低级官吏。汉代少吏享有的社会待遇包括赐钱、赐金、赐爵、赐肉、赐酒、赐食,增俸及休假等内容。汉代少吏的社会待遇与汉代少吏的选拔资格、升迁制度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协调的、动态的、整体的制度运行系统与平衡机制,从而为汉代少吏创造出一种优质的生活形态和仕宦秩序。作为反馈,汉代少吏大多廉洁奉公,恪尽职守,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实现了切实的国家治理。

汉代;少吏;社会待遇;国家治理;生活形态

汉代“少吏”是汉代官僚结构中的低级官吏,其中尤以“基层官吏”为主。关于这一社会群体,笔者曾以“汉代少吏与社会”为主题,分别对汉代少吏的研究现状[1]、汉代少吏的概念范畴[2]、选拔资格[3]、升迁制度[4]等一系列问题做了若干初步探讨。在上述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这一群体作为充满生气与活力的社会细胞,在汉代国家治理及其有序运转中充当了重要的人事载体。那么,他们的生活状态与仕宦生态显然也应该被纳入前述议题之中,这也正是研究汉代少吏的关键节点之一。鉴此,本文拟就汉代少吏的社会待遇予以论述,以期管窥汉代少吏的生活形态与仕宦秩序。

根据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出土文献”是近十来年在学界流行的新名词,它相对传世文献而言。所谓“传世文献”,指从古时传抄递印下来的文献,一般就是各种古籍,而“出土文献”指通过地下发掘得到的文献,属于考古文物的范围。以上界说参李学勤先生《近年出土文献与中国文明的早期发展》载于《光明日报》2009年11月5日,第11版。的相互印证,汉代少吏主要享有如下社会待遇:赐钱、赐金、赐爵、赐肉、酒、粮食,增俸以及休假等,下面依次对这八项内容予以论述。

一、赐钱、赐金

所谓“赐钱”“赐金”,一般而言为政治性、象征性的赏赐,多发生在新皇帝即位,普天同庆之时。关于这一问题,《汉书·惠帝纪》载汉孝惠帝即位之诏云:“赐给事丧事者……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视作斥上者……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5]85“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唐代学者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律有斗食、佐史”,又曰:“自五百石以下至佐史皆赐五千”。准此,则“百石、斗食、佐史之秩”的汉代少吏[2]皆属其列。换言之,他们可以得到“五千钱”的赏赐。汉惠帝之诏又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是少吏亦可获得“二金”之赏。除《惠帝纪》所载史料之外,《后汉书·孝和孝殇帝纪》记载:“丁巳,赐公卿以下至佐史钱谷各有差”[6]174,则前文推断应属史实。此外,《汉书·荆燕吴传》吴王造反檄文亦谓“其小吏皆以差次受爵金”[5]1910,皆可佐证前论。

需要说明的是,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赐律》并不见汉家赐给少吏金钱的相关律文[7]48-50。据此判断,汉惠帝登基之诏中对少吏“赐钱”“赐金”应是象征性的赏赐。若将汉惠帝对少吏的赏赐与“二千石钱二万,六百石以上万”,“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相互对勘,则可知少吏所获得的那些赏赐实在微不足道。虽然如此,这一史实仍然反映出汉代社会对少吏群体的重视,应是汉家重吏禄,“所以为民也”的映射及注脚。

二、赐爵

一般而言,汉代少吏接受赐爵一般不分秩次,皆为二级。《汉书·宣帝纪》元康元年(前65)三月,诏曰:“赐天下勤事吏中二千石以下至六百石爵,自中郎吏至五大夫,佐史以上二级。民一级,女子百户牛酒。加赐鳏寡孤独、三老、孝弟力田帛。”[5]254虽诏文赐爵“佐史以上二级”语焉不详,但据上下文推断,“佐史以上”应该涵括佐史之秩。这说明“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的少吏在宣帝赐爵的范围之内。由此可知,汉代少吏所赐之爵皆为二级。《汉书》可考之文甚多,兹再举史实如下:

《汉书·宣帝纪》元康二年,诏曰:“赐天下吏爵二级”[5]255;元康三年春:“赐天下勤事吏爵二级”[5]257;又神爵元年,诏曰:“赐天下勤事吏爵二级。”[5]259

《汉书·元帝纪》载永光元年诏曰:“赐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勤事吏二级。为父后者民一级,女子百户牛酒,鳏寡孤独高年帛。”[5]287

以上史料“赐天下吏爵二级”一语,与元康元年诏书一脉相承。因此,汉代少吏受赐之爵皆为二级,此史实确凿。此外,《汉书·平帝纪》元始元年(1)春正月诏亦云:“赐帝征即位前所过县邑吏二千石以下至佐史爵,各有差。”[5]349诏文“二千石以下至佐史”,是赐爵对象包括少吏,不言自明。根据以上文献疏证及其考辨,汉代少吏所赐之爵均为二级,史实无疑。那么,汉代社会对少吏赐爵可有法律根据?传世典籍无说。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爵律》曰:“诸当赐受爵,而不当拜爵者,级予万钱。”[7]62若据律文“诸当赐受爵”一语考察,则汉家赐爵似有律法规定。联系上文疏证与简文记载,是少吏享有赐爵待遇,当有法律依据,非特制如此。

三、赐肉、赐酒、赐食

概括而言,汉家给少吏赏赐肉、酒、粮食的标准大致如下:(1)百石,肉十二斤,酒一斗;(2)斗食,肉十斤,酒七升;(3)佐史,肉八斤,酒七升。“赐食”不分秩次,具体内容是:粮食“一盛”,用米九升;肉酱,半升。

赏赐肉、酒,目前可考者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赐律》:“赐吏酒食,率秩百石而肉十二斤、酒一斗;斗食令史肉十斤,佐史八斤,酒七[升]。二九七。”[7]50以上记载,可析之如下:(1)“率秩百石而肉十二斤、酒一斗”,所言甚明,不须赘述。(2)“斗食令史肉十斤,佐史八斤,酒七升”,省文。若细绎之,知其当作“斗食令史肉十斤,酒七升;佐史肉八斤,酒七升”,如此文意颇明。(3)律文“斗食令史肉十斤,酒七升”,似斗食吏唯令史方可享受肉十斤、酒七升的赐给待遇。但从整条律文来看,百石、佐史之秩并无针对某类吏员而特赐肉、酒之例,则斗食之秩亦不例外。由此可见,秩斗食者均享有“肉十斤、酒七升”的社会待遇。如果以上诠释无误,则汉家赐给少吏肉、酒的具体标准分别是:百石,肉十二斤,酒一斗;斗食,肉十斤,酒七升;佐史,肉八斤,酒七升。

再说赏赐粮食(下文简称“赐食”)。少吏的这一待遇目前仅见于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赐律》,其文曰:“五百石以下,食一盛,酱半升(三○○)。食一盛用米九升(三○一)。”[7]50准此,则汉官“五百石以下”赐食不分秩次,均为“食一盛”,用米九升;酱半升。那么,汉代少吏的“赐食”待遇应与之无异。兹不赘述,以避重复。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所施行的律法[7]7,故律文所见少吏赐肉、赐酒、赐食的待遇及其具体规定,应可反映西汉初年的社会状况。若从“历史、记忆与传承”视角论论之,将此律令视作整个汉代社会之常制,亦不为过。然而,赐肉、赐酒、赐食等多受制于国家财力,赐给情况常常因时而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增俸

汉代少吏的增俸待遇,目前可确考者共计三次:宣帝神爵三年(前59)八月、哀帝绥和二年(前7)六月、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六年(50)正月*陈梦家先生在《汉简所见奉例》一文中考证,《后汉书·武帝纪》所载“建武二十六年[春]正月”时间有误,应为“建武二十六年四月”。此为一说,录此备考。原文载《文物》1963年第5期,收入《汉简缀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7页。。

其一,宣帝神爵三年少吏之增俸。宣帝神爵三年(前59)秋八月,诏曰:“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奉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5]263

根据《汉书》表述惯例,诏文所谓“百石以下”,实际包括百石之秩。注引韦昭云:“若食一斛,则益五斗。”[5]263则宣帝所增之俸当为原来俸禄的十分之五*应劭《汉官仪》卷2有“张敞、萧望之言曰:‘夫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今小吏俸率不足,常有忧父母妻子之心,虽欲洁身为廉,其势不能。请以什率增天下吏俸。’宣帝乃益天下吏俸什二。”(见孙星衍辑《汉官六种》,1990年版,第156页)笔者按:应劭之说与《汉书》注相抵牾,列此以供参考。。这一增俸标准已经被汉简所证实[8]142。按,汉初少吏的秩禄标准如下:“百石,月俸十六斛;斗食;月俸十一斛;佐史,月俸八斛。”[5]721,743

根据以上增俸标准推算,则宣帝神爵三年八月之后,少吏所食俸禄分别是:百石,月俸二十四斛;斗食,月俸十六斛五斗;佐史,月俸十二斛。那么,少吏增俸之后,佐史食斗食俸,斗食食百石俸,百石增俸至月俸二十四斛。按:《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题注:“比二百石月俸二十七斛”。是百石少吏增俸之后,仍然没有超过“比二百石”的俸禄,而秩比二百石却是汉代长吏之最低秩阶[2]。换言之,少吏俸禄虽有增加,但其秩禄依旧限制在少吏范畴之内。虽然如此,前述少吏“俸禄薄”的社会现实毕竟有所改善。

其二,哀帝绥和二年少吏之增俸。《汉书·哀帝纪》载绥和二年六月哀帝诏谓“益吏三百石以下奉”[5]336,则少吏在此次增俸之列,无疑。至于哀帝绥和二年怎么增俸,史文不详,无从稽考。陈梦家先生认为,哀帝增俸与宣帝神爵三年相同,“亦当为十五之益”[8]136。假使陈先生所言不误,哀帝增俸时所本之俸禄为何,依旧是一个疑问,此处存疑。然而,绥和二年哀帝曾有增加少吏俸禄之举,则是不争的事实。

其三,光武帝建武二十六年少吏之增俸。建武二十六年少吏之增俸,可考者见《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二十六年[春]正月,诏有司增百官奉。其千石已上,减于西京旧制;六百石已下,增于旧秩。”[6]77

引文“六百石已下,增于旧秩”,是少吏在其增俸之列。关于上述史实,宋代学者章如愚在《群书考所续集·官制门》“爵秩”条曾作过如下论述:

光武中兴,其千石以上,减于西京旧制;六百石以下,增于旧秩。故西京千石月九十斛,东京减为八十斛;西京比六百石六十斛,东京减为五十五。则是光武之减吏禄乃所以益小吏之俸也。宣帝、哀帝增三百石以下,光武减六十*笔者按:章如愚《群书考索》(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原文作“六十”,文意似不通。根据上下文语境及文献本意,此处当为“千石”字之误。以上,其损益之制不同,要皆有补于小吏。[9]

若以章如愚之说论之,则东汉建武二十六年增加百官俸禄,实质是增加少吏俸禄,与宣帝、哀帝时增加少吏俸禄一脉相承。恰如章如愚所云:“其损益之制不同,要皆有补于小吏”。至于建武十二年少吏增俸的具体内容及其标准,目前尚无坚实的史料证据,存疑可也。

总之,优厚的俸禄明显是少吏严于律己,恪守吏职,廉洁奉公的物质前提,亦是良好吏治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当时京兆地区吏治风气败坏,赵广汉便奏请:“令长安游徼狱吏秩百石,其后百石吏皆差自重,不敢枉法妄系留人。京兆政清,吏民称之不容口。长老传以为自汉兴以来治京兆尹者莫能及。”[5]3203若非如此,少吏“常有忧父母妻子之心,虽欲洁身为廉,其势不能”[10]。汉代统治者屡次下诏增加少吏俸禄,正是基于上述情势所作出的全局考量。汉宣帝曾说:“今小吏皆勤事,而奉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可证前说。

五、休假

汉代少吏休假待遇*关于汉代官吏休假待遇,成果甚多。如宋杰《汉代官吏的休假制度》载于《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廖伯源《汉官休假杂考》收入《秦汉史论丛》,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56~287页;宋杰《〈元延二年日记〉所反映的汉代郡吏生活》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第108~113页。但上述著述所论皆以长吏为主,牵涉少吏者甚少,仅宋杰先生《〈元延二年日记〉所反映的汉代郡吏生活》稍有涉猎。,目前可确考者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休沐。休沐,大概指少吏经过若干工作日之后,依汉家之制,可以获得一定的休息假期。典籍称之曰“休沐”、“休告”或“休归”。如《后汉书·种拂传》云:“时南阳郡吏好因休沐,游戏市中,为百姓所患。”[6]1829又《后汉书·郑玄传》载:“郑玄……少为乡啬夫,得休归,常诣学官,不乐为吏,父数怒之,不能禁。”[6]1207

从上述资料可知,东汉末郡吏享有休沐之假,应属史实。那么,汉代少吏是否也有休沐之假,目前可考的文献者并不多,然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可以补遗。兹将墓主师饶元延二年(前11)日记所载休假史料择要摘录如下:

第六,戊寅,旦谒胃从事休宿家。(笔者按:“第六”,元延二年正月十六日)

第一,癸巳,朔旦归休*原简释“休”字缺,此据蔡万进《尹湾汉墓简牍论考》附录补正。参蔡万进《尹湾汉墓简牍论考》,博士学位论文,高敏教授指导,郑州大学,2001年4月。宿家。(笔者按:“第一”,元延二年二月初一)

第四,丙午,旦休宿家。(笔者按:“第四”,元延二年二月十四日)

第七,戊辰,旦休宿家。(笔者按:“第七”,元延二年三月初七)[11]140,141,142,139

从上述简文可知,墓主师饶曾数次享有“休宿家”的待遇。所谓“休”,即文献所见之“休沐”[12]40。汉简“休宿家”亦写作“宿家”,仍是休沐之假[13]。据《元延二年日记》,墓主师饶曾先后出任东海郡之卒史、法曹史、功曹史等少吏职务*尹湾汉简《名谒》有“进卒史师卿”(一四正)、“进东海太守功曹师卿”(一五正)、“东海太守功曹史饶再拜”(二二),此类术语极多。又《元延二年日记》载师饶元延二年七月十五日,“甲戌,夕署法曹”;元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丁巳,旦谒者署□曹书佐”;元延二年十月十九日,“丁未,署功曹”。综上,师饶元延二年先后出任东海郡卒史、法曹史、功曹史无疑。《尹湾汉墓发掘报告》据前引资料认为,墓主人生前为“署曹卒史”(《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66页)。宋杰先生则认为发掘报告有待商榷,师饶所任官职应为法曹掾和功曹史,而不会是“署曹卒史”(《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第110页)。两家皆言之有据,兹列于此以备查考。,则至迟在汉成帝时,少吏已经可以享受休沐之假,而且一般都回家休息。如《汉书·魏相丙吉传》载魏相“敕掾史案事郡国及休告从家还至府,辄白四方异闻,或有逆贼风雨灾变,郡不上,相则奏言之。”[5]3141既言“休告从家还”,则汉代少吏有回家休沐的史实,不须赘言。若再究少吏在家休沐期间的生活细节及娱乐活动,或即文献所载“归对妻子,设酒肴,请邻里,壹笑相乐”[5]3390。

关于少吏的休沐时间的长短,蔡万进先生曾据《元延二年日记》研究指出:休沐之假并非整齐划一,或七日一休,或十四日一休,或许时间更长;休沐亦非一次一日,可以积累休沐多日,但不得任意剥夺少吏归家休沐之权[12]40-41。另据宋杰先生统计:“元延二年中师饶共休沐(可能包含上级赐假)10次,为41天。大略估计出的工作日与休沐假日之比为287∶41,约7∶1。”[13]可见,少吏的休沐日期虽属不一,但从全年论之,大致可视之为七日一休。此或汉代少吏休假之制。至于具体的施行办法,因古史久远,多不可考,只能付诸阙如了。

综上可见,至迟在汉成帝时,少吏已经开始享受“七日一休”的假期,具体执行时须以实际情况为准——情形各异,时数不等,并非整齐划一之制;但有一点十分明确,即不可被随意剥夺少吏回家休沐之权。少吏回家休沐,从而使身心得以休息,符合人伦之情,足见汉代社会对少吏的人文关怀。

其二,告假。告假,即请假之意。文献亦谓之“告归”。少吏告假,目前可考者多以病假、丧假为大宗。

病假,简文谓之“病告”。尹湾汉简《元延二日记》载墓主师饶于元延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己未,病告”[11]144。病告后的七月一日至七日,日记均无记录,直至七月八日,始作“丁卯,旦发宿舍”[11]139。据此观之,师饶病假或为七日。宋杰先生统计,师饶病假为十二天[13]。又蔡万进先生考证,师饶病假最多当不过十六日[12]43。由此观之,汉代少吏的病假亦当不超过一月之限。然而对于这一史实,目前尚无具体史料资证,存疑待考*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之《仓律》载:“月食者已致禀而公使有传食,及告归尽月不来者,止其后朔食,而以其来日致其食;有秩吏不止。”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47页。廖伯源据此指出,此乃秦郡县小吏告归之证,认为“秦之制度,有秩吏告归,不停发其俸粮,至非有秩吏,若到月底不归,则停发其下月之俸粮,其俸粮由其报到销假之日始计算。”(参氏著《秦汉史论丛》,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84页)那么,秦时少吏告归假期当不过一月之限。蔡万进也认为,秦时下级官吏的告假期限不超过一月(蔡万进:《尹湾汉墓简牍论考》,郑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4月,第43页)。可见,秦时少吏告假期不会超过一月之限,应属史实。按汉承秦制,故汉代少吏的病假亦不会超过一月之限。然而,目前论尚无具体史料可证,存疑待考。。

丧假,简文谓之“丧告”。《元延二年日记》载元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墓主师饶“壬寅,宿临沂传舍,丧告”。按师饶“丧告”之后直至十二月末,日记均未见记录,约略十四日,或更长*宋杰先生统计为十三日,有误。参见宋杰《〈元延二年日记〉所反映的汉代郡吏生活》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第113页。按笔者统计,师饶丧告之后,未作记录之时日共十四日。考虑到之后还可能继续休假,故本文作“约略十四日”,或师饶丧假时间较十四日更长,亦未尝不可。,应不会超过一月之限。此或墓主师饶治丧假期。

综上,至迟在西汉成帝时,少吏已经享有病假、丧假等方面的待遇。一般而言,病假期限或为七日,或更长些,但不会超过一月时限;丧假时日较长,约略十四日,或较此更长,亦不会超过一月期限。此乃汉代少吏“告假”的基本情况。

其三,日至休。“日至”,指冬至、夏至,“日至休”属传统节气之假。汉代社会有“日至休吏”的规定。《汉书·薛宣朱博传》记载:

及日至休吏,贼曹掾张扶独不肯休,坐曹治事。宣出教曰:“盖礼贵和,人道尚通,日至,吏以令休,所繇来久。曹虽有公职事,家以望私恩意。掾宜从众,归对妻子,设酒肴,请邻里,壹笑相乐,斯亦可以!”[5]3390

关于上述史料,颜师古注:“冬夏至之日不省官事,故休吏”。可见,汉代官吏每逢冬至、夏至之日皆不省官事,须回家过节。少吏作为官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两汉社会稳定与行政运作的支柱与载体[4]。因此,他们享有“日至休”这一节日待遇,自不待言。此外,引文称“日至,吏以令休,所繇来久”,故“日至休”乃西汉传统节气之假无疑*廖伯源据前引史料认为:“是西汉元成之际,夏至、东至为法令规定之假期,官吏休假,可以确定。”(参廖伯源的《汉官休假杂考》载于《秦汉史论丛》,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285页)此或系廖伯源先生治学严谨之风,但据引文明显可知,“日至休吏”由来已久。因此,笔者以为,“日至休吏”乃西汉传统节假,当属史实。。至于“日至休”的时间长短,据廖伯源先生考证,至迟于西汉宣帝之时,汉代社会已经实行夏至、冬至放假五日之制,即“至日前两日始,后两日止,前后放假五日。东汉沿袭此制。”[14]因此,两汉少吏享有日至休假之待遇,可作定论。

综上所述,汉代少吏的社会待遇可分如下三类:一是制度性赏赐,即依照汉律赐给少吏肉、酒、粮食;二是经济保障,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增加俸禄;三是人文关怀,例如七日回家一休的“休沐”待遇。这些有典可征的制度措施,从物质基础到精神关怀,都为少吏群体尽心吏职,廉洁奉公提供了制度化的生活保障。这或许便是古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真谛所在。汉代少吏的社会待遇同其选拔资格、升迁制度之间就这样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协调的、动态的和整体的制度运行系统与平衡机制,为汉代少吏创造出一种优质的生活形态和仕宦秩序。作为反馈,汉代少吏大多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也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实现了切实的国家治理。这种可靠的制度保障所带来的信息反馈,使得少吏群体与社会秩序之间有着显著的良性互动关系,恰可作为汉代廉吏多,吏弊少,政治清明,社会长治久安之最佳阐释。

[1]惠翔宇.汉代“少吏”的研究现状与前瞻[J].唐都学刊,2013(3):55-58.

[2]惠翔宇.汉代“少吏”论考[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101-106.

[3]惠翔宇.汉代少吏选拔资格考述[J].唐都学刊,2014(2):59-64.

[4]惠翔宇.汉代少吏升迁制度考辨[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137-146.

[5]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6]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

[8]陈梦家.汉简缀述[M].北京:中华书局,1980.

[9]章如愚.群书考索续集[M].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本(第938册),1983:494.

[10]孙星衍.汉官六种[M].北京:中华书局,1990:156.

[11]连云港博物馆,等.尹湾汉墓简牍[M].北京:中华书局,1997.

[12]蔡万进.尹湾汉墓简牍论考[D].郑州:郑州大学,2001.

[13]宋杰.《元延二年日记》所反映的汉代郡吏生活[J].社会科学战线,2003(3):108-113.

[14]廖伯源.汉官休假杂考[G]∥秦汉史论丛.北京:中华书局,2008:285-286.

[责任编辑朱伟东]

Social Benefits and Living Conditions of Shao-Li in Han Dynasty

XI Xiang-yu

(SchoolofMarxism,ChengduUniversityofTechnology,Chengdu, 610059,China)

Shao-Li referred to the lower-ranking officials within the bureaucratic structures in Han Dynasty, whose social benefits included such rewards as money, gold, rank, meat, wine, food, wage increase and vacation. Their social benefits, selection qualification and promotion system formed an organic, coordinated, dynamic promotion and integrated operation and balance system in Han Dynasty, which provided them a comfortable and orderly life of high quality. As a result, these clean and honest government officials were highly responsible with less corruption but more integrity, having brought a long-term social stability and realized the state governance in Han Dynasty.

Han Dynasty; Shao-Li; social benefits; state governance; living conditions

K234

A

1001-0300(2016)04-0017-06

2015-12-03

惠翔宇,男,陕西西安人,成都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史学博士,主要从事秦汉史、中国文化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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