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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意向书》,旅行社可以不执行其中的规定吗

2016-02-02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3期
关键词:意向书江某买卖合同

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意向书》,旅行社可以不执行其中的规定吗

吴律师:

我和老伴儿都是退休工人。今年3月初,某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江某到我所居住的小区进行宣传,称今年他们旅行社在5月中旬有一个“北京——黄山——九寨沟”10日游的老年旅游团,是平时价格的六至七折,每位游客只需3000元或者3500元,但要游客达到40人以上,这样旅行社才有微利。因此,先报名的20人六折优惠,后报名的20人只能是七折了。所以我和老伴儿报了名。两天后,江某拿给我们一份旅行社盖好公章的空白的《旅游意向书》让我们填写,其中有旅游目的地“北京——黄山——九寨沟”,旅游时间为5月10日晚6时至5月19日下午5时,旅游费用每人3000元,住宿标准为准三星级标准间,伙食标准每天50元,交通工具为北京至黄山为飞机,其余的为火车或汽车。我们在填写好《旅游意向书》后,还按《旅游意向书》中的规定交了3000元旅游费用,其余3000元在出发前一天交齐。

5月9日上午我们接到江某的通知,说因为游客没有达到40人,如果你们同意去,每人还要再交600元,如果不同意去,就把交的钱退回来;或者你们再等一等,反正今年怎么也能去,只是具体时间不好定。我们去旅行社找领导质问:为什么不按《旅游意向书》中的规定执行?旅行社领导说,《旅游意向书》表明双方达成的仅仅是“意向”,而不是最后的决定。请问: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意向书》,旅行社可以不执行其中的规定吗?

读者:尹喜明

尹喜明读者:

从你信中反映的情况看,关键是如何正确认定《旅游意向书》的性质,即你们与旅行社达成的究竟是一种“意向”还是一个合同。如果是后者,旅行社就必须按其中的规定执行,否则就构成违约。

所谓“意向”或者“意向书”,一般所表达的是当事人之间将来要建立某种关系或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向”或者“意向书”一般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得还不够明确或者暂时还无法明确,因而无法直接执行,还要等待一定条件的出现及通过当事人继续协商完善后再订立合同来进一步明确。因此,相对于之后的合同来说,被称之为“预约”,而根据该“预约”订立的合同则称为“本约”。你与某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意向书》,如果仅仅从题目来看,似乎是为了将来订立旅游合同而成立的一个“预约”。但是,在该《旅游意向书》中,对旅游的时间、地点、价格、乘坐的交通工具以及住宿和伙食标准等做了规定,这就完全不同于一般的预约合同了。虽然我国《合同法》和《旅游法》对这种情况并没有直接而明确的规定,但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购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购房款的,该协议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理,这份被称为《旅游意向书》的材料,虽然从形式上看似乎是预约,但依照《合同法》和《旅游法》的规定,也已经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且你也已经履行缴纳旅游费用的义务,应当认定你与旅行社之间已成立的是一个旅游合同,而不是为订立旅游合同之前的一个预约。

既然明确了你们之间成立的是一个旅游合同,当然双方都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不执行即为违约。因而,你和老伴儿有权要求旅行社继续按《旅游意向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你们只能诉讼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其强制履行或赔偿损失了。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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