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玄宗時的律令修定
——律令格式編年考證之四
2016-02-02黄正建
黄正建
唐玄宗時的律令修定
——律令格式編年考證之四
黄正建
唐玄宗時對律令格式有過三次大的修定,史籍記載比較清楚,但亦有一些細節需要考證。本文延續之前幾篇的做法,先進行編年考證,然後就其中的若干問題予以探討。
編年考證所用主要資料,與此前一樣,用簡稱替代,即《舊紀》 —— 《舊唐書》卷八至卷九《玄宗本紀上下》;《舊志》 —— 《舊唐書》卷五○《刑法志》;《會要》 —— 《唐會要》卷三九《定格令》;《册府》 —— 《册府元龜》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第四》。
其他使用較多的還有《全唐文》,《文苑英華》,《唐大詔令集》,《唐六典》,新舊《唐書》經籍志、藝文志,《新唐書》本紀、刑法志,《資治通鑑》,以及新舊《唐書》列傳。以上史料,除《唐大詔令集》用商務印書館本外,均使用中華書局本(點校本、影印本、標點本),不再注明。
編年體例如下:
1. 先列年號,括弧中注公元年。2. 列出月日干支,原僅有干支者,據平岡武夫《唐代的曆》换算*平岡武夫主編《唐代的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無月者排在該年之下,無日者排在該月之下。3. 綜合史料列出史實。年月及史實均用黑體表示。4. 以“按”的形式寫明出處並略作考證。
一、 編年及考證
開元元年(713,本年十二月始改先天二年爲開元元年)
本年: 下敕“删定格式令”。
按: 開元年間第一次修定令格式,始於何年,史無明載。《會要》作“開元三年正月,又敕删定格式令,上之,名爲開元格六卷”*《唐會要》卷三九《定格令》,中華書局,1990年,703頁。。這個説法是錯的。開元三年只是修完呈上的日期。《舊志》作“開元初,玄宗敕黄門監盧懷慎……等,删定格式令,至三年三月奏上,名爲開元格”*《舊唐書》卷五○《刑法志》,中華書局,1975年,2150頁。,只説是“開元初”,並未説哪年。只有《册府》明確説“開元元年,敕黄門監盧懷慎、紫微侍郎兼刑部尚書李文(四庫本作“乂”)、紫微侍郎蘇頲、紫微舍人吕延祚、給事中魏奉古、大理評事高智靜、同州韓城縣丞侯郢(四庫本後有“璡”字)、瀛州司法參軍閻義顓等,删定格式令,至三年奏上之,名爲開元格”*《册府元龜》卷六一二《定律令》,中華書局,1982年,7347頁。。似乎是開元元年下敕,開元三年完成。
但是細看以上三種書提供的參撰人名單,官稱和姓名基本相同,卻並非開元元年的事情。例如第一位的“黄門監盧懷慎”,查《舊唐書》本傳,記“開元三年遷黄門監”*《舊唐書》卷九八《盧懷慎傳》,3068頁。。第二位的“紫微侍郎兼刑部尚書李乂”,據《唐紫微侍郎贈黄門監李乂神道碑》記載:“上即位……二歲,遷黄門侍郎。……四歲,轉紫微侍郎,掌制數月,兼刑部尚書。”*《文苑英華》卷八九三,中華書局,1982年,6715頁。這裏的“二歲”、“四歲”,是從唐玄宗即位即先天元年算起,故“四歲”就是開元三年。由此可知,《册府》所謂“開元元年”下敕删定格式令,而引用了盧懷慎等人名,是靠不住的。這個名單應是開元三年呈上時的名單。
還有兩點需要辨析:
其一,唐前期修定律令的慣例是宰相掛帥。開元元年到三年,同時宰相還有姚崇。按姚崇參加這次修定,史有明言。例如《唐六典》説:“《開元前格》十卷,姚元崇等删定。”*《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中華書局,1992年,185頁。《舊唐書》經籍志、刑法志照抄*《舊唐書》卷三六《經籍志》作“《開元前格》十卷,姚崇等撰”,2011頁;卷五○《刑法志》作“《開元前格》十卷,姚崇等删定”,2138頁。《刑法志》兩處涉及開元格,此處照抄《唐六典》,另一處則與《唐會要》、《册府元龜》同。;《新唐書》藝文志作“《開元前格》十卷,兵部尚書兼紫微令姚崇、黄門監盧懷慎……等奉詔删定”*《新唐書》卷五八《藝文志》,中華書局,1975年,1496頁。。但是,在《舊志》、《會要》、《册府》提到的“下敕”删定的名單中,領銜的都是黄門監盧懷慎,而没有姚崇。這是爲什麽呢?目前還不能很好解釋。一個可能是: 雖然他開元四年纔罷相,但在開元三年前後已得罪玄宗,“自是憂懼,頻面陳避相位,薦宋璟自代”*《舊唐書》卷九六《姚崇傳》,3025頁。,以致開元三年呈上修好的格式令時,没有署他的名字。
其二,開元元年還有個宰相魏知古。他“開元元年,官名改易,改爲黄門監。二年,還京,上屢有顧問,恩意甚厚,尋改紫微令。姚崇深忌憚之,陰加讒毀,乃除工部尚書,罷知政事。三年卒”*《舊唐書》卷九八《魏知古傳》,3064頁。。如果此次删定格式令,確是開元元年下的敕,則魏知古作爲黄門監,或紫微令,一定會領銜删定。但到開元三年前,他被罷相,且死於開元三年,因此三年完成修定後呈上時,名單中自然没有他了。
由此可見,開元年間第一次删定格式令,其下敕時間不明。假設是開元元年,當時被任命的官員情況也不清楚。《舊志》、《會要》、《册府》開列的八人名單,只是開元三年完成删定將成果呈上時的人名單,與此前下敕時的名單當有不同,起碼可以補充姚崇。甚至魏知古也可能在當初下敕的名單中。
開元三年(715)
三月
兵部尚書兼紫微令姚崇、黄門監盧懷慎、紫微侍郎兼刑部尚書李乂、紫微侍郎蘇頲、紫微舍人吕延祚、給事中魏奉古、大理評事高智靜、同州韓城縣丞侯郢璡、瀛州司法參軍閻義顓等,删定格式令畢,奏上,名爲開元格。其中包含《格》十卷,後稱《開元前格》。
按: 此據《舊志》、《會要》、《册府》,以及《新唐書》藝文志。其中日期,《會要》記爲“正月”,其他記爲“三月”,似以三月爲是。關於人員,如前述,只有《新唐書》藝文志明確記載了姚崇的參加,以及官稱,而《唐六典》、《舊唐書》經籍志均只記了姚崇人名,没有記其官稱。從常理推斷,姚崇應是以宰相身份參加了此次的删定工作。
這次删定,只涉及格式令,而不包括律,而且總稱爲“開元格”,知所謂“格”可以包括式和令。《開元前格》一詞,不見於《舊志》、《會要》和《册府》有關此次删定的詳細論述中*《舊唐書·刑法志》在前面照抄《六典》,記録了《開元前格》十卷,但後面記述删定過程時未提。,只見於《唐六典》、《舊唐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應該不是開元三年修成時的定名,而是開元後期的定名。至於《開元前格》的卷數,《唐六典》、《舊唐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舊志》前文均記作“十卷”,只《會要》記作“六卷”。此則爲《會要》之誤。查《舊志》,在“名爲開元格”*順便説一句,《舊志》點校者將“開元格”加了書名號,似不妥。其實這裏的“開元格”包括格式令,並非只有“格”,因此以不加書名號爲是。後接“六年,玄宗又敕……”云云,也許《會要》此處將“六年”錯抄成“六卷”,即將“名爲開元格六年”錯抄成“名爲開元格六卷”了。由於“名爲開元格,六卷”*《唐會要》卷三九,703頁。將整個開元格只記爲“六卷”,似乎偏少,因此《開元前格》還是以“十卷”爲是。
另外可以順便提一下的是: 這個删定格式令的班子成員,好幾個都是老人。其中姚崇死於開元九年,七十二歲,開元三年時已經六十六歲了,史載其在衆宰相中“獨當重任,明於吏道,斷割不滯”*《舊唐書》卷九六《姚崇傳》,3025—3026頁。,可能在删定班子中起領導作用。但是另一位宰相盧懷慎,“自以爲吏道不及(姚)崇,每事皆推讓之,時人謂之‘伴食宰相’”,開元格完成的第二年,即開元四年秋就去世了*《舊唐書》卷九八《盧懷慎傳》,3068頁。,在删定班子中可能没有起到什麽作用。排名在盧懷慎之後的李乂,據蘇頲爲他寫的《神道碑》,死於開元丙辰,六十歲*《文苑英華》卷八九三,6715頁。。開元丙辰是開元四年,則他與盧懷慎一樣,也是開元格完成後的第二年就去世了。
開元六年(718)
敕吏部尚書兼侍中宋璟、中書侍郎蘇頲、尚書左丞盧從願、吏部侍郎裴漼、慕容珣、禮部侍郎王丘、户部侍郎楊滔、中書舍人劉令植、源光裕、大理司直高智靜、幽州司功參軍侯郢璡等十一人,删定律令格式。
按: 此據《舊志》、《册府》、《會要》。其中要考辨者如下:
一、 關於此次删定的時間,《舊志》與《册府》均記作開元六年下敕,比較明確。《會要》只記開元七年上之,没有記下敕時間,但列舉的“同修”人員與前二書同。《唐六典》記作開元“四年宋璟”“刊定”*《唐六典》卷六,185頁。,恐誤。按删定班子成員的盧從願,敕文中的官稱應是尚書左丞,但開元四年,他還是吏部侍郎*《舊唐書》卷一〇〇《盧從願傳》,3123—3124頁。;另一成員裴漼,敕文中的官稱是吏部侍郎,但開元四年他還是兵部侍郎,“開元五年,遷吏部侍郎”*《舊唐書》卷一〇〇《裴漼傳》,3129頁。。因此,此次删定律令格式的下敕時間,應該是開元六年。
二、 關於參修人員,《舊志》、《册府》、《會要》都只記了宋璟、蘇頲、盧從願、裴漼、慕容珣、楊滔、劉令植、高智靜、侯郢璡九人,而實際上應該是十一人。《舊唐書·源光裕傳》記他“初爲中書舍人,與楊滔、劉令植等同删定《開元新格》”*《舊唐書》卷九八,3072頁。關於其中的《開元新格》問題,詳下。;《舊唐書·盧從願傳》記他“轉尚書左丞。又與楊滔及吏部侍郎裴漼、禮部侍郎王丘、中書舍人劉令植删定《開元後格》”*《舊唐書》卷一〇〇,3124頁。。這其中提到的源光裕、王丘,爲前述三書所缺載。
三、 關於參修人員的官稱,諸書大致相同,只《會要》記宋璟的官稱爲“吏部尚書”而非其他書的“吏部尚書兼侍中”。查《舊紀》,宋璟在開元四年至八年,一直是吏部尚書兼侍中(黄門監)*《舊唐書》卷八《玄宗紀》上,177、181頁。,因此《會要》當是漏載。另外要説明的是,此次參與删定的成員中,有三人是開元三年删定班子成員。他們是: 蘇頲、高智靜、侯郢璡。其中蘇頲從紫微侍郎變成了宰相,總負責,而高智靜從大理評事升爲大理司直;侯郢璡從韓城縣丞升爲幽州司功參軍。後二人恐怕是此次删定工作的主要擔當者,其中侯郢璡應該並未到幽州去赴任。
開元七年(719)
三月十九日
删定律令格式成,奏上,律令式仍舊名,有《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先稱《開元新格》,後改稱《開元後格》,十卷。
按: 此據《舊志》、《會要》、《册府》等。其中日期依據《會要》。此次删定,與開元三年的删定不同,包含“律”在内,不過律令式没有改名,即仍稱《開元律》《開元令》《開元式》,而不稱《開元前令》或《開元後令》等。至於《格》的名稱,《舊志》、《册府》、《會要》、《唐六典》、《舊唐書》經籍志、《新唐書》藝文志,均作《開元後格》,但前引《舊唐書·源光裕傳》,卻將此次删定成果寫作《開元新格》。之所以這樣,一種可能是《舊唐書·源光裕傳》寫錯了。但還有另一種可能,即當時針對開元三年删定的《開元格》,而稱開元七年完成的《格》爲《新格》,待到開元二十五年又删定了《格》時,就改原來的《新格》爲《後格》,而將開元二十五年删定的格稱爲《新格》了。當然這只是推測。至於卷數,上引諸書都寫作“十卷”,只有《舊唐書》經籍志寫作“九卷”。《令》、《式》的卷數據新舊《唐書》藝文志、經籍志。二志都没有寫到《律》及其卷數。
開元十三年(725)
三月十二日丙申
按: 此據《舊紀》、《舊唐書·來俊臣傳》、《通典·刑法八》。此條記録,日期據《通典》,《舊紀》作三月丙申,丙申即十二日。玄宗敕文,只是在程行諶的奏文上批示“敕依前件”,然後頒下。這件敕文後來被編入《格》,推測應該是開元二十五年時編入的。但是《通典》引用這條格文時,只寫《開元格》*《通典》卷一七〇《刑法八》,中華書局,1992年,4430—4431頁。而不寫開元前格、後格、新格,或開元三年、七年、二十五年格,可知當時只有《開元格》,所謂前格、後格、新格等,都是後人爲方便起見而加上的,原文可能就只叫《開元格》。日本《令集解》中引用的唯一一條《開元格》*瀧川政次郎《令集解に見える唐の法律史料》,載所著《中國法制史研究》,巌南堂書店,1979年,108頁。,也並不寫前格、後格、新格等,或也可證明這一點。
開元十六年(728)
九月
下制:“明經習左氏及通《周禮》等四經者,出身免任散官。”遂著於式。
按: 此據《舊唐書·楊瑒傳》*《舊唐書》卷一八五下《良吏下·楊瑒傳》,4820頁。。下此制的目的是讓參加科舉考試的士子們重視《周禮》、《儀禮》、《公羊》、《穀梁》,以及《左傳》。這條制文後被編入了《式》。
開元十七年(729)
八月五日癸亥
玄宗以降誕日,讌百寮於花蕚樓下,百寮表請以毎年八月五日爲千秋節,王公已下獻鏡及承露囊,天下諸州咸令讌樂,休暇三日,仍編爲令,從之。
按: 此據《舊紀》*《舊唐書》卷八《玄宗紀》上,193頁。。由此條及上兩條可知,百官奏文或皇帝詔敕,會隨時編入格、式、令的。
開元十九年(731)
侍中裴光庭、中書令蕭嵩,又以格後制敕行用之後,頗與格文相違,於事非便,奏令所司删撰《格後長行敕》六卷,頒於天下。
裴光庭又著有《開元格令科要》一卷。
按: 關於修撰《格後長行敕》事,諸書記載略同,此據《舊志》*《舊唐書》卷五○《刑法志》,2150頁。。其中提到的裴光庭與蕭嵩,是當時宰相。蕭嵩雖然參與修格後敕,明年又奏上《開元新禮》一百五十卷,但他其實是個“寡學術”*《舊唐書》卷九九《蕭嵩傳》,3094頁。的人,無論修格敕還是修新禮,都是掛名。裴光庭精於吏事,曾撰有《開元格令科要》*《新唐書》卷五八《藝文志》二,1497頁。,應該實際參與了此次編撰格後敕的工作。
開元二十二年(734)
户部尚書李林甫又受詔改修格令。
按: 據現有史料,知李林甫開元二十二年五月爲禮部尚書*《舊唐書》卷八《玄宗紀》上,201頁。,何時爲户部尚書不明,到開元二十三年十二月仍爲户部尚書*《唐大詔令集》卷四〇《册壽王楊妃文》,商務印書館,1959年,186頁。。因此我們只能説李林甫受詔修格令,是在開元二十二年五月以後,十二月之前。
開元二十三年(735)
七月
開元新制;長公主封户二千,帝妹千,率以三丁爲限;皇子王户二千,主半之。左右以爲薄。帝曰:“百姓租賦非我有,士出萬死,賞不過束帛,女何功而享多户邪?使知儉嗇,不亦可乎?”於是,公主所稟始不給車服。後咸宜以母愛益封至千户,諸主皆增,自是著於令。
按: 此據《新唐書·諸帝公主傳》*《新唐書》卷八三《諸帝公主傳》,3658頁。。《資治通鑑》將此事繫於咸宜公主下嫁的開元二十三年七月*《資治通鑑》卷二一四玄宗開元二十三年條,中華書局,1976年,6812頁。。也許這次著令,包括在從開元二十二年到二十五年的修令過程之内。
開元二十四年(736)
七月十二日己丑
詔: 宜令所司特置壽星壇,嘗以千秋節日修其祀典,申敕壽星壇宜祭老人星及角亢七宿,著之常式。
按: 此據《全唐文·置壽星壇詔》*《全唐文》卷三〇,中華書局,1983年,344頁。。此條與上條相似,都應是開元二十二年以後修定格式令過程中發生的修定事情。
開元二十五年(737)
六月二十七日
奏上新刊定的律疏。
按: 此據敦煌發現的開元《律疏》殘卷末署名。署名的第一句爲:“開元廿五年六月廿七日知刊定中散大夫御史中丞上柱國臣王敬從上。”*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中華書局,1989年,132頁。至於爲何這裏寫六月“上”,而史籍均寫作“九月”上,甚難判斷。一種可能是: 六月是奏上,九月是頒下(《舊紀》可證),史籍中所寫九月“奏上”有誤*日本學者仁井田陞、牧野巽早在《〈故唐律疏議〉製作年代考(下)》中已經認爲是六月二十七日“撰上”,九月“頒下”了,譯文見楊一凡主編《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二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175頁。。另一種可能是六月只上了律疏,其他也是分别奏上,最後完成於九月。當然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數字寫錯了,或錯六爲九,或錯九爲六。從合理性推論,還是第一種可能性比較大(詳下)。
九月一日壬申
先是,中書令李林甫,與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從,與明法之官前左武衛胄曹參軍崔見、衛州司户參軍直中書陳承信、酸棗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删緝舊格式律令及敕,總七千二十六條,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條於事非要,並删之。二千一百八十條隨文損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條仍舊不改,總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開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類》四十卷,以類相從,便於省覧。至此,頒新定令、式、格及事類一百三十卷於天下。
按: 此處主要依據《舊志》、《舊紀》,需要考辨的有以下幾點:
一、 關於時間,如上條所言,無論《舊志》、《會要》還是《册府》,均言“二十五年九月奏上”*《舊唐書》卷五○《刑法志》,2150頁。,但它與敦煌出土《律疏》殘卷的日期不合,也與《舊紀》説九月一日“頒新定令、式、格及事類”於天下*《舊唐書》卷九《玄宗紀》下,208頁。不合。推測史籍所謂“九月奏上”不確切,應是“九月頒下”,或是“六月奏上”,然後“敕於尚書都省寫五十本,發使散(或“頒”)於天下”。這麽推測的另一原因,是史籍記載的牛仙客的官職與開元二十五年九月不合。
二、 諸書均記中書令李林甫與侍中牛仙客一起主持刊定律令格式,但敦煌出土的《律疏》殘卷明確説牛仙客當時是“工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舊紀》也説他在開元二十六年正月纔“爲侍中”*《舊唐書》卷九《玄宗紀》下,209頁。。因此,諸書給出的名單不是開元二十五年六月或九月奏上時的名單。由此可見諸書記載的不準確。以此推論,將“奏上”與“頒下”記混,也不是不可能的了。至於其他人的名稱,各書與《律疏》殘卷署名小有差異,例如崔見、崔冕、霍冕、崔晃;俞元杞、俞元祀等,不能探明何者正確。
三、 《舊紀》説“頒新定令、式、格及事類一百三十卷於天下”。查《舊志》(他書略同),新定“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開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類》四十卷”,總一百四十二卷,與《舊紀》數字不合。但實際上《舊紀》没有提到“律”,如果除去律的十二卷,恰好是一百三十卷。因此可知,這次頒行新定法典,只頒行了令、式、格及事類,而不包括“律”。至於爲何不頒佈“律”,就不得而知了。
四、 此次定令,實際負責人應是御史中丞王敬從。後來劉禹錫批評王敬從主持修定的《學令》,規定州縣釋奠用牲牢,違背了玄宗的理念*劉禹錫《奏記丞相府論學事》,《劉禹錫集》卷二〇,中華書局,2000年,253頁。。
九月三日
兵部尚書李林甫奏,今年五月三十日前敕,不入新格式者,並望不在行用限。
按: 此據《會要》。
開元二十八年(740)
二月五日壬戌
詔: 先聖文宣王春秋釋奠,宜令攝三公行禮,著之常式。
按: 此據《全唐文·釋奠令攝三公行禮詔》*《全唐文》卷三一《釋奠令攝三公行禮詔》,349頁。。這是將釋奠攝三公行禮編入《式》的一例。
天寶元年(742)
二月二十一日
敕: 官吏准律應枉法贓十五疋合絞者,自今已後,特宜加至二十匹。仍即編諸律,著爲不刋。
按: 此據《會要·君上慎恤》*《唐會要》卷四〇,718—719頁。。這是修定《律》的一例。
天寶三載(744)
十一月癸丑(?日*查《唐代的曆》,天寶三載十一月無“癸丑”。)
敕: 每載依舊取正月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開坊市門燃燈,永以爲常式。
按: 此據《舊紀》*《舊唐書》卷九《玄宗紀》下,218頁。。但所謂“永爲常式”,是否真的編入《式》中,尚有疑問。
天寶四載(745)
(開元格)又詔刑部尚書蕭炅稍復增損之。
按: 此據《新志》*《新唐書》卷五六《刑法志》,1413頁。。可見開元二十五年以後,律令格式都仍有所修定。進而言之,還可見以下端倪: 一、 開始僅由刑部尚書承擔《格》的修定任務了。二、 修定的只是《格》,或者意味着《格》從此時開始,逐漸向具有《刑部格》的性質演變。
天寶五載(746)
十一月五日
敕: 其僞畫印,宜用僞鑄印刻印之例處分,永爲常式。
按: 此據《會要》*《唐會要》卷四一《雜記》,746頁。。同樣,這裏的“永爲常式”不知是否真的編入《式》了。
天寶八載(749)
閏六月五日丁卯
詔男子七十五、女子七十以上高年給侍,並定爲式;八十以上給侍,則依常式處分。又詔中書門下與刑部大理寺法官審定法律之間的不便者,具條目聞奏。
按: 詔書的日期據《舊紀》,内容據《全唐文·加天地大寶尊號大赦文》*《全唐文》卷四〇,432頁。。其中關於定式的説法是:“高年給侍,義存養老,因時定式,務廣仁恩。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已上,婦人七十已上,宜各給一人充侍,任自揀擇。至八十已上,依常式處分。”知原來的《式》中不包括丈夫七十五、婦人七十已上給侍的規定,這次“因時定式”即將這一規定定在《式》中。當然,未知這次的“定式”是否真的就編入《式》了。
天寶十載(751)
正月十日
南郊大赦,以爲刑典仍不夠寬簡,再令中書門下與刑部大理寺詳加審定,務從寬典。
按: 大赦日期據《舊紀》,内容據《全唐文》*《全唐文》卷四〇《南郊大赦文》,434頁。其中的“審加詳定”疑爲“詳加審定”。《唐大詔令集》卷六八同。。知當時對已經頒佈的刑典,不斷加以審定,將不便者上報(見上條),可以隨時修定。審定法典的機構是中書門下與刑部大理寺。
天寶十三載(754)
二月九日
赦文: 允許左降官遭憂後離任服喪。自今以後,編入常式。
按: 此據《唐會要》*《唐會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735頁。又見《全唐文》卷四〇《加證道孝德尊號大赦文》,435頁。。可見開元二十五年大規模修定律令格式後,編入《式》的規定有所增加。
二、 一點議論
玄宗朝的律令修定,過程比較清楚,但仍有需要辯證的地方。通過以上的編年及考證,我們得出了這樣一些結論:
第一,史籍記載下詔敕修定律令的時間,與完成後奏上的時間,往往存在矛盾。例如説開元元年下詔修定律令,但史籍提供的參與者名單卻是開元三年完成時奏上的名單;史籍説開元二十五年完成的新定律令格式是九月奏上,但敦煌出土的《律疏》卻明確寫着六月廿七日上;史籍説參與開元二十五年律令格式修定的有侍中牛仙客,但實際上牛仙客開元二十六年正月纔升爲侍中。這些矛盾現象有的容易解釋(如下詔與奏上的不同),有的卻不易解釋。
第二,史籍中提供的參加撰寫者的名單,有時有遺漏。例如開元六年至七年删定律令格式,《舊志》、《會要》、《册府》都只記了9人,而漏掉了中書舍人源光裕、禮部侍郎王丘。至於爲何會漏掉這兩人,原因不明。
第三,開元年間修定的律令格式都可以叫“開元格”。就其中的《格》而言,恐怕也只是叫《開元格》。至於《開元前格》、《開元後格》、《開元新格》的叫法,只是當時人或後人爲區别或爲方便纔如此叫的,因此往往會有混淆。例如開元七年删定的格,有時稱《開元後格》,有時稱《開元新格》*《新唐書》卷五六《刑法志》甚至將開元二十五年的《新格》排在開元七年的《後格》之前,大概就是因爲《新唐書》的編者僅從名稱上弄不清誰先誰後,纔出現了這種錯誤。見《新唐書·刑法志》,1413頁。。而我們現在能看到的開元時格的遺文,均只稱《開元格》,而並没有《開元前格》、《開元後格》或《開元新格》的稱呼。開元令恐怕也是如此,即當時不會有《開元前令》、《開元後令》或《開元新令》的稱呼,當時都只稱爲《開元令》。
第四,開元二十五年大規模删定律令格式之後,仍有對律令格式的删改,特别是將一些詔敕的規定編入《式》中的記載比較多。
第五,到天寶年間,有僅僅詔令刑部尚書審改開元格的苗頭,或者説明刑部尚書在修定律令格式中的地位有所提升。
關於唐代律令格式編年的考證,這是第四篇,也是最後一篇了。因爲唐玄宗以後,唐朝不再大規模修定律令格式,而改以編纂《格》或《格後敕》爲立法的主要方式。不過,在編纂《格後敕》的同時,律令格式仍不斷有所修定,相關記載也遺留在史籍中。將這些唐代後半期對律令格式的修定檢索出來,並予以辯證,是留給我們今後的一個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