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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思考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行使依法治国

杨 伟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信阳 465350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思考

杨 伟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信阳 465350

在当前的经济社会中,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力度,不仅是有效促进依法治国顺利开展的基本要求,同时还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必要条件。为此,本文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一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以期能够带来一些抛砖引玉的作用。

行政强制;强制措施;检察监督

我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表示:“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在国内,除去人民法院需要履行司法监督职责以外,同时检察机关也具有着行使行政监督措施的权利。为此,我国的人民检察院在进一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时,还曾多次提出要提高对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问题的关注与重视,以此来为日后的实践活动积累丰富的指导经验。

一、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所要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监督原则

在《行政强制法》中的第四条针对行政强制措施做作出了原则规定,即为“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除此之外,《行政强制法》中还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形式以及设定都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事实上,依法行政是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重要核心,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过程当中需要将重点锁定在监督的合法性中,并且还要针对权利的来源以及措施的行使手段展开全方位的审查和监督。

(二)合理性监督原则

合理性监督原则所指的即为行政主体在开展行政行为活动时需要做到合情合理且适度适当,更加详细一些解释,行政行为需要完全的符合立法目的,具备正当的行使动机,同时还要考虑到相关的客观因素条件,按照工作法则的内容来进行开展。基于此,检察机关在日后的监督过程中需要将行政机关的行政合理性也纳入到监督范围内。

(三)有限监督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进一步明确司法监督价值取向的基础之上,还针对其具体的监督范围作出了必要性的限制,司法监督的对象不再具备原有的可拓展性,这也就意味着无法针对全部行政强制措施来展开司法监督。除此之外,正是由于检察监督本身具有着有限性的特征,所以无论是针对行政诉讼所开展的监督,还是对监督关口的前移都并非是全面介入,只是针对其中的某些重要环节进行介入,如果一味的去盲目开展全面介入,那么以我国检察机关现有的人力与物力资源是很难实现的。

二、行政强制措施检查监督的建议

(一)尊重行政权力的自主性

行政权力本身具有着主动性、直接性以及连续性的特点,可以对行政事务展开具体式的管理,而司法权力则是被动化的去解决和改善社会争端。事实上,行政强制措施的开展目的就是针对“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现象进行紧急处理。这就需要检察机关要更加重视并尊重行政权力的自主性,并且不要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强制措施进行强加干涉,避免行政行为的有效性与执行力受到影响。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也要权衡好自己所拥有的监督权力,切记不可对行政权威进行干预,从根本上杜绝无序状态的出现。

(二)进一步坚持检察监督权的歉抑性

简单的解释“歉抑性”的本意即为妥协与宽容,而检察监督权的歉抑性主要体现在刑事司法的行使过程中,意味着检察权应当尽可能的保持在克制与宽容的状态。其中,克制所指的是检察权在启动时要做到忍耐;妥协所指的即为在行使检察权时候要秉承协商与合议至上;宽容所指的即为不要得理不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当得饶人处且饶人。首先,为了更好的维护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的严肃性与有效性,检察机关需要严格按照以当事人为主动、检察院职权为例外的原则;其次,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强制措施,那么则可以采用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方式来解决。

(三)配备专职的监督人员

在某个机关单位得到了监督权力以后,能否保证监督权力可以顺利且有效的行使,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要取决于机关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的综合素质。由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会同时涉及到多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因此需要监督人员具备非常强的专业能力与道德素养。然而,纵观我国检察机关当前的行政行为监督现状来看却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加强监督队伍的建设工作已经是需要迫切完成的一项任务。

首先,检察机关需要专门针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来设置监督机构,同时要重点突出检查基本职权的核心要素,在现有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对内部业务机构的建设力度。检察机关可以在内容设置专门的行政监督部门,将行政措施与行政权利行使的监督工作全权交由此部门来负责,从而来持续不断的提高行政强制监督工作效率;其次,要加强对监督团队的监管力度,积极主动的采取各种措施,如提高福利待遇、收入等方式,多吸收一些优秀的专业人才来为我所用。检察机关可以在社会当中聘请一些行政工作经验比较丰富的人才,同时还要聘请一些专家学者来参与日常的监督工作。只要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促进行政监察监督工作,从而来更好的解决当前所存在的各种问题。

[1]姜明安,吴景超.<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强制设定权研究[J].法学杂志,2013(11):69.

[2]刘勇,李淑敏.确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制度探析[J].人民检察,2013(9):24.

D922.1;D

A

杨伟(1981-),男,汉族,河南信阳人,本科,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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