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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在逃的分案处理问题浅析

2016-02-01闫文洁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共同犯罪权利保障

闫文洁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共犯在逃的分案处理问题浅析

闫文洁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通常实践中会采取分案处理,其具有合理性的同时也在权利保障、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着问题。

关键词:共同犯罪;分案处理;权利保障

一、概述

共犯在逃的分案处理,指在刑事共同犯罪案件中,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或侦查羁押期限已满,而同案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在对在案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时对在逃同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分案处理。分案处理具有合理性,包括客观性、及时性、经济性与可行性。但也存在相应的问题。下面尝试就权力保障和证据运用方面的问题做一分析。

二、诉讼权利保障问题

(一)在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犯罪嫌疑人已到案,但由于部分共犯未到案而做出分案处理决定,分案处理决定关乎程序分离和实体正义,而当事人没有参与权和异议权,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也并不履行通知义务。这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质侵害。

根据《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对于除在案被告人供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区分各共犯的具体罪责和作用,无法认定在案犯罪嫌疑人是主犯即在押犯的犯罪事实未查清,即使如此但只要共同犯罪的事实已查清实践中也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6条“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继续。”提起审查起诉。甚至为避免同案犯归案后出现没有主犯的情况不采取疑罪从轻原则而是将其作为主犯提起审查起诉。这是极不合理的。

(二)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由于共犯口供的内容与其自身的犯罪事实利害攸关,所以前案犯罪嫌疑人可能将自身犯罪事实推诿到在逃犯罪嫌疑人身上,而在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若前案已判决,并对犯罪事实进行了不利于归案犯罪嫌疑人的认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是免证事实,司法实践中基于此种免证事实而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做出判决严重侵犯了其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虽然前案审理时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逃无法质证,但在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的案件中先行定罪的同案犯实践中作为证人却不出庭而采取证人证言,归案犯罪嫌疑人的对质权严重缺失。

三、证据运用问题

(一)非同案共犯供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以及由于先到案共犯已脱离诉讼程序,具有独立性。并且一般认为“先审结共犯口供是经调查属实的,其真实性建立在较牢靠的基础上,且该被告人与后案审理的共犯人在利害关系上已牵扯不大,实际上已成为后审者犯罪事实的知情人”①所以一般将先行定罪的同案犯的非同案共犯供述认为是证人证言。由于口供具有直接证明性和虚假性双重特性,特别在非同案共犯供述中供述人作为共犯之一,尤其了解共同犯罪的具体分工及详细情节,证明力较强。同时虚假性高,共犯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和分案处理对质权缺失,更易产生虚假攀供。对于先行定罪的共犯由于减刑等功利性的考虑,会配合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的指控做出不利的供述,哪怕是已脱离诉讼轨道的不予追究的共犯,由于与其他共犯同样具有紧密利害关系,仍有作虚假供述的倾向。②在实践中利用不当分案处理与非同案共犯供述达到人为的“供证一致”,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

(二)免证事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是免证事实,在共犯在逃分案处理情况下,前案的判决在逃犯罪嫌疑人未在场,与非同案共犯供述具有虚假性一样,被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案判决认定事实的真实性也有待考证,而免证事实意味着前案的判决实质上预先对在逃共犯就共同犯罪事实方面进行了定罪。刑诉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实践中审判机关基于前案判决对分案处理的共犯作出判决,不但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也使庭审流于形式。

四、结语

对于分案处理的这些问题,要知道“在阅读法律文本时,我们不能陷入一种天真的法律证实主义思想,认为实际中的刑事诉讼程序在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与法律的规定相吻合一致的。我们应当是把刑事诉讼程序视为是一种具有生命的有机体,它如同其他任何一个在社会中产生功能的系统一样,时刻在经受着变化,也常常以偏离法律规定的方式自己在发生变化。”③所以适应诉讼的发展和分案处理各种情形的越发复杂,加强理论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自上而下的覆盖与国民法治思想,司法人员人权保障理念自下而上的渗透相互作用,分案处理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

[注释]

①诸葛扬.同案被告人口供的属性[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2).

②莫征.非同案共犯供述的证据效力相关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10.

③[德]约阿希姆·赫尔曼.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87-01

作者简介:闫文洁(1995-),女,汉族,河南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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