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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视域中的人民调解制度探微

2016-02-01齐文毓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问题

齐文毓

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0



法治现代化视域中的人民调解制度探微

齐文毓

山东大学,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最初是由普通民事调解发展而来的,在处理民间纠纷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随着经济发展不断丰富,人民调解的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民间纠纷从以往的婚姻、领里关系、侵权等传统内容转变为集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等于一体的各种社会纠纷。而人民调解制度本身也有一些缺陷,这使得其在上世纪90年代存在弱化现象,而进入本世纪以来,该制度的发展中又有了新的机遇。针对我国目前的法制化进程情况来讲,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诸多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人民调解制度;问题;完善措施

一、我国现阶段潜存问题分析

(一)指导机沟对基层组织指导不力

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指导基层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的两个机构,由他们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及乡镇司法所来完成任务。由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因而流动人口数量巨大,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给司法部门增加了工作难度。其不仅要解决各种纠纷,还要加强法制宣传等。[1]这导致司法部门不堪重负,可能出现完不成所有工作任务的情况,对部分调解工作显得力不从心,使其人民调解工作难以得到群众满意。另外,由于出现的大量案件,使法官不得不对这些案件进行审理并且执行,这需要花费其大量精力,导致其无暇顾及一些纠纷矛盾,因而对基层调解组织缺乏有效指导。

(二)调解员自身素质存在很大的不足

人民调解一般发生在基层,这就需要基层的调解人员具有超强的专业能力。例如,农村地区的调解员基本都是从村民中挑选出来的,无论是文化素质还是法律素养都不高,有的调解员甚至完全属于文盲、法盲。他们调解所依据的标准往往是村民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习惯、共识。但随着我国对法律法规的大力普及,许多老百姓开始对法律有所了解,而且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调解员缺乏专业素养,将无法进行调解。

(三)未正确区分行政调解和以及人民调解的概念

此二者都属于诉讼以外的调解,而最大的区别就是不同的调解主体,前者的调解主体是具有法律素质、调解能力强的人,他们能够更积极更主动的对案件进行调解;而后者的调解人员来自人民,尽管专业素质不那么强,但能与老百姓形成更为亲密的关系,得到百姓的信任。由于人民政府长期指导村委会、居委会的工作,导致群众将其工作人员误认为是行政人员,加上我国传统的厌诉思想、甚至部分人的仇官心理,人们的信任度普遍比较低,因而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难以被提升起来。

二、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

《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起正式施行,意味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受到了法律保障。然而随着调解工作的不断复杂,其在一些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以达到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配套的目标。例如,未进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之前,如协议内容存在争议,而作为协议又具有合同的性质,此时,是否能够请求法院进行效力确认并履行?人民调解是否具有不同的受理范围?而协议被确认为无效后,可提起诉讼,此时诉讼又是什么样的诉讼?是否能够上诉等一系列问题,只有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解决这些问题,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丰富调解员的文化知识以及调解专业素质

调解员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调解关乎着调解的成功与否,而其业务素质决定着方式选择。因此,调解员必须通过提高自身专业素质的方式来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一般调解员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调解中。[2]因为当事人需要通过调解员的话语来进行反思、解决矛盾。就我国当下的调解人员来说,专业素质普遍较为缺乏,业务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一些年纪较大、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缺乏专业文化知识,而拥有知识的年轻人缺乏经验、阅历,因而难以服众。在这种背景下,必须对调解员开展有关业务培训工作。对调解员进行调解程序、调解技巧以及注意事项的培训,需要注意的是,进行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相关专家,如律师、法官等。针对具体情况对调解人员区别授课,提高其办事水平。

(三)衔接好法院调解及人民调解

当下司法案件的发生率比较高,法院面临严峻的工作环境,巨大的工作量加剧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如果仅是单纯增加法官数量不仅不能解决现实问题,还会使法院的工作人员膨胀,造成机构臃肿。而调解工作可以缓和法院审判及执行压力,法院调解除了法官单独进行调解之外,还能邀请其他组织、单位以及个人进行。人民调解员可以进入法院调解,并对法院负责。[3]如果调解成功并且达成协议,可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确认。通过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将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相协调,可高效率、高质量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三、结语

总而言之,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历经几千年,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不断得到完善、改进,在法制现代化的今天俨然是解决各种纠纷的重要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矛盾纠纷中有许多不足之处,但其能协助人民法院开展工作,减少法院的巨大工作量,使社会各种矛盾都能被很好的解决。随着其不断的完善,一定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工作,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强大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倪洁红.我国城市居民社区人民调解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13.

[2]吴秋婷.法治现代化视域中的人民调解制度新探[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7:22-24.

[3]邵华.排斥与融合:论调解对习惯法“中心化”的证成[J].法学杂志,2013,02:87-93.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32-01

作者简介:齐文毓(1994-),女,山东昌邑人,山东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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