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电子物证法律定位及运用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视听资料诉讼法物证

秦 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公安局,新疆 奎屯 833200



浅析电子物证法律定位及运用

秦 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公安局,新疆 奎屯 833200

电子通信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计算机技术改变传统的信息获取,而且人们之间的信息沟通往来也变得电子数据化,在当前的社会纠纷案件中,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在司法实践中电子物证在揭示案件真相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电子物证,我国的《证据法》中认定的电子证据主要是视听资料,但是对于电子物证的关联性认定上依然存在不足,电子物证具有脆弱性以及容易被伪造的特点,因此对于电子物证的真伪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于电子物证证据往往不予采纳,不利于案件的侦查。通过对电子物证法律定位进行分析,并提出电子物证的运用规则,为我国证据法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电子物证;证据法;法律定位;运用

一、电子物证法律定位

(一)电子物证的内涵

电子物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意义上的电子物证是指利用现代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来存储与传播的证据。狭义意义上的电子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信息。随着社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信息技术不断的产生,特别是电脑、智能手机运用越来越多,电子信息证据的真实性、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等都成为当前司法实践的难题。

(二)电子物证的法律定位分析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第63条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规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指出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中包括电子数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中对于电子数据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认为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信息手段或者途径形成的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从立法上看,我国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了规定,但是从司法实践上看,当前的立法并未明确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缺乏完善的电子证据运用规则,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尚未公布之前,对于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的适用上,司法界一般将电子信息数据证据纳入视听资料的范畴,但是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出现,单独提出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其与视听资料同为证据种类,但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质证以及认证的规则,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电子数据证据无法按照视听资料进行举证与质证。

二、电子物证证据的运用

(一)电子物证证据的运用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缺乏对电子物证证据的完善立法,导致电子物证证据存在诸多的问题。

1.技术不完善容易丢失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往往成为破案的关键,但是当前的侦查机关技术人员缺乏专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在案件的侦查当中容易采用错误的方式下载或者是存储电子数据,导致关键的数据容易丢失,电子数据缺乏关联性,不利于案件的侦破。

2.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导致电子物证的适用结果不一致

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电子物证的举证与质证、认定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适用上容易存在不同的结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同,对于案件的裁量不同,导致相同的电子物证存在不同的结果。

(二)电子物证证据运用的完善

1.完善电子物证的证明力

电子物证的证明力又称为电子物证的证据效力,对于电子物证来说只有具备了客观性与关联性,则具备了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价值,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明效力,往往是取决于法官的对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因此对于电子物证这一新兴的证据形式,要让法官充分的理解与掌握,应当做到保持电子物证的完整性、合法性与充分性。电子物证作为数据证据,其作为证据呈现到法官面前是一种“复制”的形式,而原始的编码方式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中难以直接感知。因此在电子物证的收集上,要保证电子物证证据的完整性,还要保证电子物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要采用合法的手段获得电子物证,从电子物证证据的来源上杜绝存在非法物证的情况。

2.完善司法机关获取电子物证证据的程序

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刑事诉讼中对于电子物证的获取多数是由公安、检察机关获得,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导致侦查机关在获得电子物证时容易存在非法获取或者是获取不当的情况,导致关键证据丢失,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因此应当完善司法机关获得电子物证证据的程序,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据的获得:第一,提升侦查机关专业技术人员搜集与保存数据证据的水平。电子物证证据具有特殊性,其数据容易被伪造与篡改,而且许多电子数据证据具有隐藏性,侦查机关技术人员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完整的获得电子数据证据,因此要规范侦查技术人员搜集与保存电子数据证据的技术水平,要建立规范的电子数据证据获取程序,才能有效的保障电子物证的完整性。第二,收集与存储证据应当遵循当前的诉讼规则。在电子物证的收集上,要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场,采用拍照、录像的方式进行证据的收集,确保程序的正当性。

[1]周彦.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J].法制与社会,2010,12:266-267.

[2]王胜.浅析电子物证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J].法制博览,2016,19:170.

D

A

秦磊(1985-),男,汉族,江苏扬州人,本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公安局,电子物证初级。

猜你喜欢

视听资料诉讼法物证
“演员中心制”戏剧始于北宋的新物证
试论物证在烟草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也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论民事证据中的虚假自认
浅谈视听资料在案件侦查中的重要性
合同继续履行判决实现障碍之解决——兼论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一事不再理”之适用
浅谈“视听资料”
网络视听资源亟待标准管理
论视听资料的“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