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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改革下检警关系的转变

2016-02-01张卓敏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检警司法警察检察官

张卓敏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00499



浅谈检察改革下检警关系的转变

张卓敏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00499

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中坚力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随着司法改革在全国的普遍开展,检警关系也走向新发展、新模式,逐渐告别“老旧”、“传统”。检警关系的快速转变并非易事,面临着方方面面的阻碍,如何处理好改革后的检警关系至关重要。

检警关系;职能作用;司法警察

检察人员包含检察官、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和行政人员。司法体制改革将检察干警分为三大类: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而司法警察被纳入第二类即司法辅助人员,更加奠定了司法警察在办案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其职能作用更加明显。

一、检察机关检警关系工作现状分析

(一)思想上不够重视

在检察机关内部,部分检察人员认为司法警察还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设立司法警察大队多此一举,工作中,没有司法警察的参与,依旧可以很好的完成各项工作,对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同时,司法警察的录入无需有无司法资格证书作为准入条件,因而在部分检察官心中认为司法警察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程度与其它检察人员相差甚远,不便于参与到办案过程中,司法警察自然而然“低人一等”。在检察机关外部,由于司法警察不常参与办案,导致与外界接触少,因而许多人并不知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存在,包括人民警察的其它序列都认为司法警察只是一支可有可无的警种。

(二)行动上不被支持

检察院司法警察有九大法定职责,如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等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司法警察利用率较小,办案干警相信自己有能力独立完成所承办案件,无需司法警察的参与。而司法警察部门又没有主动介入案件的权利,因而,即使司法警察想参与办案也无济于事,造成司法警察职能不能很好的得到发挥。更多的是,司法警察被当做是检察机关的“保安”、司勤人员。

(三)结构上不够合理

目前的司法警察队伍中,“老龄化”现象较为严重。高检院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人数应达到全院总人数的8%至12%,先不说司法警察总人数是否达到高检院要求,而各院司法警察中“老龄”就可能占到60%至80%,大大削弱了司法警察的战斗力。部分即将退休的检察人员将司法警察大队当做是养老退休的地方,因而出现了大量的检转警,造成司法警察队伍相对滞后、队伍建设相对薄弱。一些基层院因业务量大,名义上虽成立了司法警察大队,但实质上将人员分散到各个科室,处理与司法警察职能毫不相关的各项工作,司法警察部门也就成为了空壳,在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用警时不能及时有效地抽调警力处理状况。

(四)自身上不够自信

近几年,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都在补充新鲜血液,但受大环境影响,部分新进干警急于跳出司法警察部门,希望转入业务科室,致使新进干警自入职一开始都未能摆正心态,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做好每一项工作。大都新进干警在法警队工作两到三年后转入其他科室,导致司法警察部门新鲜血液及人才的流失,同时也造成了司法警察部门自身的不稳定。

二、检察改革后司法警察职权的构想

(一)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

司法警察有九大法定职责,是其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体现。转变办案干警不用警、用警少的观念,提高用警率,让司法警察充分参与到保护现场,参与搜查、执行查封和扣押、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参与追逃抓捕、协助执行其它强制措施中,不仅是司法警察的职能的得到充分发挥,也可以让办案干警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案件的侦破中,进而减少办案干警工作的压力。同时,加强对自身职责的认识,提升司法警察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突出参与、配合、保障办案为重点的工作思路。

(二)做好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办案安全一直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既要确保办案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又要保证案件安全。目前,全国各地常有报道暴力抗法事件,给办案工作增添了较大的难度,办案检察官在侦破案件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暴力抗法行为,特别是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嫌疑人身份变化落差大,以致其思想波动大,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逃跑、自杀、自残或采取暴力行为伤害办案检察官的事件。司法警察的参与,因其具有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受到过相关的专业培训与训练,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能够有效防止这一类安全隐患的发生。

(三)协助侦破案件工作

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从发现线索到案件侦破,司法警察都会参与到其中,搜查、拘传、看管、押送。而在执行看管任务中,司法警察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时间长,时时刻刻都在关注着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能够及时察觉到他们的思想状况及心理变化,可以将有效信息告知办案检察官,帮助他们及时突破案件。司法警察的参与,便于办案检察官从繁杂的侦查事务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时间去研究案件突破口,制定方案,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密切配合,各司其责,是检察改革下检警关系的重要体现。

三、促进检警关系转变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业务知识学习

司法警察不仅是人民警察,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的检察干警,是司法公正的形象代表,必须加强司法警察的业务理论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仅要学习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司法警察条例、条令、警械器材使用的有关规定及人民警察法。还要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工作中切身用到的法律法规。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新的知识,全心投入工作,懂法、知法,用知识来武装自己,做到业务熟练、技术过硬、能力够强。

(二)提高警务技能水平

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警种之一,警务技能是每一名警察所必须掌握的一项专业技能,也是警察队伍综合实力的体现以及发挥震慑力的基础条件。近年来,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办案检察官的人身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作为一名司法警察,要有义务、有职责、有能力去保护办案人员安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司法警察警务技术培训,包括体能训练、擒拿格斗、驾驶技术、卫生训练、警械具的使用、手枪操作等等,一方面可以增强体能,提高身体素质;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吃苦耐劳、令行禁止的优良作风,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顺利完成各项警务任务。平时加强实战演练,遇到突发状况时做到沉着冷静,应对各种冲突。

(三)汲取专业人才

目前,司法警察的招录参照公务员考试统一招录,但招录条件过宽,并没有针对性限制,还有部分来自检转警,这些人员之前并没有受过相关的警务技能培训,因此还需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适应工作岗位。司法警察的招录应从警校毕业生中优先录取,同时吸纳部分军转干,他们都曾受过专业训练,具备基础的警务知识,能够迅速的投入到工作岗位中,形成一支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熟警务技能,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队伍。

(四)完善立法保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都有对司法警察制定了相关规定,同时,司法警察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部分规定,这些法规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没有做到相互补充,使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缺少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完善立法,对司法警察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迫在眉睫。从制度上保障司法警察的各项权利,让司法警察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而维护检察机关做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有力形象。

[1]王文主编.天津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理论调研文集[Z].天津市人检察院法警总队编印,2015.

D

A

张卓敏,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研究方向:司法警察理论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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