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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新民诉法对检察监督的要求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民行申诉人民诉法

王 伟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襄阳 441400



如何应对新民诉法对检察监督的要求

王 伟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襄阳 441400

新民诉法实施后,对检察工作如何在民事领域履行监督职能带来较大影响,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使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本文拟探讨其给检察工作带来的问题及如何应对以适应新民诉法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新民诉法;监督;检察

近年来,因新民事诉讼的实施,对于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扩大到从立案、审判、再审到执行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另外还增加了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调查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从监督职能到工作范围都发生较大变化,办案工作量加大。如何有效发挥检察机关对民事申诉的法律监督职能成为了难点。

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案件数量下降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对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诉,只有人民法院未对申诉进行恰当处理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对当事人的申诉途径进行了限制。还有当事人放弃向法院申请再审权利的,这些当事人来检察机关申诉的,因其缺乏修改后民诉法规定的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诉这一前置条件,检察机关不能受理。这些将导致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减少。

(二)对执行违法和审判违法的申诉案件大量增加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1],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这两类中的违法情形在人民法院执法办案中最易出现,因此,有关这类的申诉案件将会增加。今年我院受理的11件民事申诉案件其中执行违法4件、诉讼违法1件,占民事申诉案件的50%。控告申诉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这两类案件的分析研究,便于更好地把好入口关,做到关口前移,最大限度的防止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民行办案期限缩短考验控申诉工作

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民行部门办案期限缩短至三个月,如果是二审案件,对于基层院实际只有一个月。办案时间的缩短对民行工作提出了挑战,对控申工作人员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息诉工作量和息诉难度加大

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为整个诉讼过程的最后环节,且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限定为一次,这将降低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比例,抗诉后纠正改判的难度更大,当事人寄予的期望值更高,息诉工作量和息诉难度也将明显增大,防范办案风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压力明显增大。

(五)控申、民行部门工作量增加

修改后的民诉法涵盖了人民法院所有的民事诉讼活动,控申部门不仅要受理和审查不服民事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的申诉,还要受理和审查民事执行、审判活动违法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工作量增加明显。

(六)对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求更高

民诉法的修改对控申工作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要加强队伍的培训学习,使全体人员都要熟悉和掌握修改后的民诉法和省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将熟知民法、民事诉讼法,并且具有较强业务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充实到相关部门。

二、当前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力度不足

如卢某诉李某、孙某民间借贷案,经调查,李某和孙某系夫妻,且两人均为老师,有执行能力,但我们进行调查后,督促法院执行,但法院迟迟没有结果。我们也没有更具体的措施。另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依当事人申请应当调取的证据不予调取,我们进行口头建议后还是不调取,我们也没有办法监督。如过早介入调查不仅于法无据,还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活动。

(二)沟通协调仍存不足

两院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方面虽有文件,但没有形成共识,对于发出的检察建议不能够认真对待及时回复,我们多次督促,效果不是很明显。如今年我们因法律监督调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1次(其中民事8次,行政3次),截止目前回复仅2次(民事1次,行政一次),还有6次回复正在督促法院办理中。

(三)办案依据不足

新民诉法实施半年,民事法律监督调查办案规则正在形成过程中,日前还是依据老的文件在执行,高检院的《办法》试行稿已看过,仍不是很详细,监督方式、力度以及后续监督仍需提高。

三、应对修改后的民诉法措施

以我院为例,我们组织控申、民行部门全体干警进行了认真学习修改后的民诉法和省院的《通知》。首先是强化部门联动,严把申诉案件入口关,控申、民行、案管建立了协作配合机制,对于申诉案件由控申部门按照省院《通知》要求,并按照修改后民诉法第209条的规定,对申诉案件是否符合案件管辖、受理范围、受理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符合受理条的予以受理,受理后及时移送给民行部门审查,并向申诉人出具材料接收单。其次严是把申诉案件质量关。除了审查申诉案件是否符合管辖、受理范围、受理条件外,对每件申诉案件都要求申诉人必须提供《通知》规定的应当具备的申诉材料,材料不全的,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今年受理的11件申诉案件都做到了申诉材料完备、程序合法。最后是严把申诉案件效果关。一方面对不符合受理条件和抗诉条件的,认真做好申诉人的释法说理工作,耐心解答申诉人的疑问,详细阐释不予受理和不予抗诉的理由,说服申诉人息诉服判;另一方面在审查受理民事申诉案件时认真审查申诉人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充分考虑民行部门审查后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从今年受理的11件民事申诉案件来看,民行部门经审查后对法院4件超期执行的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对3件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对1件法院不立案的发出了检察建议书,都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收到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同时,我们采取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调查及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纠正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违法

主要是该立案的不予立案。民事方面表现为符合法定立案条件[2],但法院在受理时故意抬高立案的门槛,造成民事诉讼困难。如:2013年度的李某诉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申诉人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是没有公安机关的行政案件终结文书。经审查,李某的起诉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属于违法抬高了民事立案的“门槛”,应当予以纠正。经法律监督,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二)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违法

主要是未立案进入审判程序、审理超期(包括一审和再审)、送达程序违法、该裁定的不予裁定或超期裁定等。损害了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如:逯某诉方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2011年4月受理案件并开庭审理,之后二年未对案件做出处理,经调查,此案一是审判程序超期;二是属于未立案进入审判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律程序。依法发出了《检察建议》,并督促进行了整改。通过我院依法进行的法律监督调查,有效地纠正了法院超期审理及违反审判程序的行为。

(三)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违法

主要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准确、违反证据规则违法采信证据、主体适格认定等问题。以我院为例,2011年共提请抗诉案件4件,建议提抗案2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2012年提请抗诉3件,建议提请抗诉3件,发再审检察建议7件;2013年截止7月,建议提请抗诉1件,有效地监督了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较好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

[1]汤维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发展的新动向[J].河南社会科学,2011(01).

[2]王志坤,黄笔镜.<民事检察的面相>──一个研究性述评[J].法学家,2010(03).

D925.1;D

A

王伟(1979-),男,湖北宜城人,法学学士,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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