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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

2016-02-01季发明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考量预判

季发明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丽水 323000



浅析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

季发明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丽水 323000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保障人权,减少我国居高不下的羁押率具有重要作用。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进一步明确将为这项制度的高效实施提供有效保证。本文试图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重要意义、功能定位、设立的基本原则和设立所需的评估信息①进行分析,以提供借鉴。

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功能定位;基本原则

一、确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重要意义

(一)是充分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该法的一项基本立法原则,将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任务定位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并完善和增加了相应制度使其落实到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正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益。而审查的关键在于有明确的审查标准,只有审查标准明确了被羁押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才能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做到心中有数,羁押必要审查机关也才能依照审查标准有效审理所受理的案件,做到公正有效,切实保障人权。

(二)是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需要

目前,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文件,但文件没有写明被羁押人达到不必要羁押的具体情形,也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没有明确,只是列举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的具体情形和作为综合评估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证明尺度,各地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也是按照各地情况简单审查,流于形式,不同地区对标准的把握宽严不一。只有明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才能使这项制度落到实处,审查工作才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做到全国统一,确保公平。

二、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功能定位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不同于逮捕标准

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和逮捕标准学界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和逮捕标准是一致的,[1]有的学者则认为两者不一致但存在关联。[2]笔者支持后一观点。首先,两项标准涉及的审查制度在设计理念上不同。逮捕审查更侧重于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则更侧重于保障人权。其次,启动两项制度的依据和方式不同。逮捕审查是在做出逮捕决定时必须开展的法定程序,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依职权启动也可依申请启动。再者,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要比逮捕审查的范围更大。相较而言,前者需要更加全面细致的考量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等各项因素。不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并不排斥逮捕标准,在建立标准体系过程中需要对逮捕标准进行借鉴和吸收。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所需的证明程度

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所需达到的证明程度的合理把握至关重要,也是确立这项标准的难点。若被羁押人不被羁押的证明程度太高则不利于体现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若被羁押人不被羁押的证明程度过低则有可能出现犯罪嫌疑人逃逸、串供等不利于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形,不利于体现惩罚犯罪的司法理念。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因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利益,其审查标准的证明程度应当高于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标准,[3]但作为程序性标准其证明程度自然比刑事判决中的定罪标准的证明程度要低。因此,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证明程度应在上述两种标准的证明程度之间。

三、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掌握原则

全面掌握原则,旨在最全面的掌握对被羁押人今后可能出现的不利于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简称“不利行为”)具有指示作用的信息(简称“评估信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质就是对被羁押人是否会出现不利行为进行的预判,而准确的预判需要大量的现存信息,掌握的信息量越大做出的判断才能越准确。理论上,若穷尽一切被羁押人的评估信息,我们就能做出准确的预判,但鉴于时间、空间、技术、能力等因素的限制,我们达不到最准确的预判,因此需要给预判设定一个阈值,也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对大量的客观信息进行全面考量,才能确立一个客观、科学、准确的标准。这一点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过程中同样重要。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确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又一个重要原则。羁押必要审查标准的确立需要综合考量被羁押人的各项评估信息,而各项评估信息对被羁押人今后可能出现不利行为的指示作用是不同的。如被羁押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这两项评估信息对不利行为的指示作用的绝对值大小是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的犯罪前科”和“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的行为表现”对不利行为的指示作用大小也是不同的。因此,在设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时对各项评估信息的考量需把握比例原则,合理分配各项评估信息的考量比重。

四、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评估信息(一)评估信息的分类

按是否需要通过主观抽象思维进行评判得出结论的分类标准将评估信息分为主观评估信息和客观评估信息。前者包括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等评估信息,后者包括被羁押人是否有立功表现,是否达成刑事和解等评估信息。通过这种形式的分类,有利于对不同评估信息进行有效把控。如对主观评估信息的把控则对审查人员的审查能力有更高的要求,需要审查人员具有更多的司法工作经验,有更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更丰富的社会阅历等。此外,对主观评估信息的把控还可以通过公开审查、集体合议的形式进行,确保对主观评估信息的把控更加准确合理。而对客观评估信息的把控则相对简单,只需回答是或否。

(二)评估信息的具体内容

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评估信息实质上就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估项目。主要有以下内容:1、被羁押人的基本情况:年龄方面是未成年人或是老年人还是成年人,身份方面是在校学生或是其他社会弱势群体,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是否有稳定工作和稳定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的社会成分是否良好等。2、被羁押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有严重暴力犯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前科,是否存在打击报复被害人的可能性。3、案发前后的表现:案发前是横行霸道、为非作歹还是老实本分、遵纪守法,案发后认罪、悔过态度是否良好,羁押期间是否遵守看守所规定,情绪是否稳定,举止是否正常等。4、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否造成群众恐慌,群众对其是憎恨、厌恶还是同情、可怜。5、被害方谅解情况:是否进行过刑事和解并得到被害方谅解。6、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情况以及是否是累犯或者是否存在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等。当然,设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评估信息不仅限于以上信息,只要对被羁押人的不利行为具有指示作用的信息都应纳入考量。

总之,我们在搜集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的各项评估信息时应遵循全面掌握原则,尽可能全面的收集信息。此外,在设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时,对各项评估信息的考量要把握比例原则,合理分配各项评估信息的使用参数。

[ 注 释 ]

①评估信息:对被羁押人今后可能出现的不利于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具有指示作用的信息.

[1]万春,刘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思考[J].人民检察,2012(16):8.

[2]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80.

[3]曾勉.中国境遇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难题及其破解——以羁押必要性审查配套制度的构建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13(4):158-159.

D

A

季发明(1990-),男,浙江丽水人,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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