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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问题的法律反思

2016-02-01刘韫暄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暴力年龄犯罪

刘韫暄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校园暴力问题的法律反思

刘韫暄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校园暴力频发,与社会风气、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家庭教育密切相关。但从本质看,校园暴力的惩处仍然停留在道德层面,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程度严重化、犯罪群体多元化三个方面现象与当前未成年人法治建设存在的矛盾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完善预防校园暴力法制体系,构建预防校园暴力责任体系,以期有效防治校园暴力事件,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营造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

校园暴力;未成年人;恶意补足年龄

最近一段时期,校园暴力事件的严重性、频发性、复杂性加剧,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校园暴力涉及到教育、心理、法律、家庭、社会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但从根本上可归结为法律制度层面存在漏洞和缺位。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以确保各种社会关系的稳定以及各种秩序的正规,如果它调整的行为约束性差,导致社会秩序动荡,那么就应当从法律角度反思问题成因。校园暴力屡禁不止并且愈演愈烈,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学生身心健康,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视域探索研究解决校园暴力问题的途径和手段。

一、校园暴力频发与当前法制建设存在的矛盾

(一)犯罪年龄年轻化与相关立法滞后的矛盾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无论侵犯何种法益,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①。刑事责任年龄是鉴定行为人身心发育状况和阅历的重要标志,并以此判断犯罪的可能性高低以及犯罪的行为模式。由于社会快节奏发展、生活水平提高以及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接触社会的渠道更加宽泛,使得生理、智力的成熟度更高。目前,法学界的部分专家学者以及相关媒体认为,在未成年人行为和认识早熟的情况下,刑事责任年龄不进行相应调整,很可能引起法律实践与现实的脱节,使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始终处在不稳定的状态。然而,法律从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这是法律的先天不足。不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与当前青少年犯罪频发以及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不相适应,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又会影响法律稳定性和权威性,况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效还有待论证,因此需要运用法律思维去解决,并在法律滞后性与法律稳定性之间寻求平衡。

(二)犯罪程度严重化与法律追究弱化的矛盾

与传统校园暴力相比,当前校园暴力中的群殴、砍人、泼硫酸、轮奸、猥亵、扒衣羞辱事件,呈现出极端性、无知性和传播性的特点,并且性质更加恶劣,手段更加残忍,心理更加病态。科学合理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与基础②,校园暴力实施主体大部分是未成年人,受害客体也是未成年人,都属于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然而未成年犯中部分主观恶性程度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案件侵犯的法益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同样很大。但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多的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道德多于法律,宽大于严,导致犯罪成本较低,刑法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弱化,使得处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处在法律制裁的真空地带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定罪量刑仅仅强调年龄而未考虑社会危害性,在客观上会使部分未成年人利用法律空当犯罪,纵容犯罪的发生。

(三)犯罪群体多元化与法律观念淡薄的矛盾

根据相关调查得知,未成年人犯罪中,有60%-70%属于群体犯罪,而群体犯罪中校园群体暴力又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在校园内,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能力差,容易被教唆,同时受到家庭教育不当以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未成年群体化犯罪的比例明显上升。未成年人哥们义气强、法律意识弱,容易受情绪支配而非理性控制,他们犯罪具有盲目、冲动、模仿的特性,当然不排除少部分未成年人受成年人对于自己的行为能力和行为结果具备一定的控制力和预见性,利用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在刑事责任年龄上做文章,躲避法律制裁。但对于大部分未成年人来讲,生理早熟和心理晚熟的特点使得他们对于自己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受到侵害后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缺乏清晰的认识④。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法律信仰缺失导致了未成年人在校园易受“江湖习气”影响盲从盲动,行为不受约束和控制,对于自身行为没有法律预见性,犯罪概率就会明显加大。

二、完善校园暴力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

一是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预防校园暴力法治体系。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目前法学界关于未成年犯罪问题争论的焦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导致法律可预测性降低,最终影响社会稳定;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导致部分年龄段犯罪出现法律真空,不受法律约束,民众安全感降低,因此刑事责任年龄不宜一刀切。“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使得刑事责任年龄的适用有了弹性,既有利于保持法律政策的稳定性,又解决了部分未成年人利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逃避法律制裁的问题,比如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群殴、霸凌等轻伤害的行为,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可以改变之前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局面。针对校园暴力而言,引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有利于控制刑罚和教育的尺度,打破刑事责任年龄“庇护伞”的同时,也给了处在成长阶段、可塑性强的未成年犯改过自新的机会。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源于英美普通法系,要使这项制度在我国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关键在于做好适合“中国国情”的下篇文章。如何界定“恶意”情节即辨认控制能力是这项原则能否合理运用的重中之重,需要司法部门鉴定机构与社会专业鉴定机构的联合参与,鉴定学生是否有偏激行为、扭曲的心理需求、犯罪动机和不良兴趣,提出有借鉴性的司法建议。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技术上关于鉴定未成年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可信任度会逐步增强,同时依靠同学朋友圈、家庭亲戚圈、网络关系圈组成人员的共同参与,从不同角度提供认定意见,都能大幅提高未成年人辨认控制能力鉴定结果的真实客观性。

二是细化相关校园暴力法律制度规定,增强现有法律以及相关程序的可操作性。当前我国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有《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等,但是,关于犯罪界定、效果评价、介入干预、责任区分等一系列程序还不够规范,没有把握好宽容与纵容之间的度,部分法律的强制力较弱,致使教育与惩治失衡,部分校园暴力犯罪最后不了了之。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父母监管责任的条款,但缺乏有效责任追究规定,使得部分制度规定落实弱化,形同虚设。此外,配套法律同样需要完善。美国为了预防校园暴力,制定了预防法、安全法、经费法、午餐法、校车法、授权法等,为未成年受害者在法益受到侵害时提供充足的法律选择,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建议出台一系列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司法解释,涵盖校内校外、上学放学、网络线上线下各方面;在防范时机把握上,区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恢复三个阶段,结合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处置预案;在法律救济上,明确救济方式、救济主体、申诉检举程序、救济责任等,使被害人在第一时间能够主动寻求法律救济而不是私下解决;在法律处罚方面,在刑事处罚的基础上,完善未成年施暴者惩治的非刑事处罚研究,加强工读学校、社区矫正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果,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并对其纠正情况进行评估检验,出具权威的鉴定报告。细化法律规则,一方面避免未成年惯犯、累犯由于法律惩治规定的笼统宽泛免于处理,另一方面确保受害者在寻求法律救济过程中,有章可依,有据可循,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增强了法律执行力与威慑力,真正做到宽严相济⑤。

三是构建预防校园暴力的全方位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追究的约束力。校园暴力问题发展愈发严重,涉及政府、学校、家庭各方面的因素,暴力犯罪的发生大部分可归结为其中一个环节或几个环节出现问题,需要政府管理、学校教育、家庭引导多管齐下,增强主人翁意识,扩大参与力度,切忌流于形式、走了过场。

首先,家庭教育要“春风化雨”。父母是孩子的首任老师,因此家庭是预防校园暴力的第一预防环节。平时,家长应加强自身法律常识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可以结合时事热点、身边人身边事等各种场合,通过孩子可以接受的形式方法,讲解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另外,在发生暴力问题前,未成年人行为举止、情绪状态、言语谈吐可能会表现出某些异常,需要家庭引起高度关注,才可能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增加和孩子相处的时间,和孩子真心平等交流做朋友,创造一个和睦温馨的家庭环境,确保孩子在“家庭制造”这个层面是合格过关的。其次,学校教育要“落地生根”。虽然学校是校园暴力因果链靠后的一环,但是校园干预却是遏止校园暴力最可行且见效最快的一个环节。在暴力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和第一现场,学校应该迅速及时启动防暴预案,组织相关人员控制现场,调查事故原因,明确相关责任人,在必要时与警方联系,防止事态升级。同时,改变“分数至上”的教育理念,首先将学生培养成为一个健康的“社会人”,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使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心理教育、德育教育、健康教育在学生心中落地生根⑥,构建和谐友爱的师生、同学关系,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微电影、手机app等最新传播媒介,组织模拟法庭、参观庭审现场和监狱、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培养学生法律维权意识,在学校层级降低暴力发生的概率。另外,社会教育要“正本清源”。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个人与社会关系纽带的强弱决定了一个人是否会实施犯罪。当社会联系的纽带足够强大时,个人就无法自由自在地违反规则,从而有助于维持社会控制和遵从;如果社会联系的纽带薄弱,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不良和越轨行为就会发生。校园暴力现象并不孤立存在,总会在各种社会问题中得到体现,受到社会环境方方面面的影响,是社会暴力问题的缩影。校园暴力事件的增加与现代社会的人际关系冷漠、工作生活节奏加快不无关系。因此要在社会上积极弘扬传播正能量,探索建立影视节目和娱乐游戏分级制度,严格市场上文化作品的把控,净化网络空间,防止社会不良风气以及暴力色情信息向校园渗透,最后,家庭、学校、社会要形成防控校园暴力合力,相互联系、协调配合⑦,家庭发现孩子问题苗头,及时与学校联系并保持关注,学校发生暴力事件适时让警方参与,与舆论媒体保持实时沟通,层层把关,事态就会得到控制,不会升级,从而大大降低校园暴力发生的概率。

[ 注 释 ]

①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J].中国青年研究,2016(1):23-25.

②盛长富,许春霞.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基于相关国际准则的分析[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③储春平.刍议不满14周岁的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4):40-41.

④邵道生.中国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学思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

⑤李婧.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153-157.

⑥何跃燕.谁来“喝止”校园暴力[J].浙江人大,2015(8):68-70.

⑦王鹰.校园暴力合作治理[J].中国教师,2007(11):15-18.

[1]储殷.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J].中国青年研究,2016(1):23-25.

[2]盛长富,许春霞.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基于相关国际准则的分析[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3]储春平.刍议不满14周岁的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4):40-41.

[4]邵道生.中国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学思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

[5]李婧.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153-157.

[6]何跃燕.谁来“喝止”校园暴力[J].浙江人大,2015(8):68-70.

[7]王鹰.校园暴力合作治理[J].中国教师,2007(11):15-18.

C913.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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