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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在民事个案中的适用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沈某朱某复印件

卢 燕

曲靖师范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曲靖 655011



自由心证在民事个案中的适用

卢燕

曲靖师范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云南曲靖655011

民事审判活动对事实认定的困难客观存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均确认了自由心证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运用。自由心证的适用依赖于日常生活经验,接受经验法则对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大小的检验。

法律;事实;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提供证据(质证后)确认的事实。民事审判实践中“事实认定困难”客观存在,究其缘由乃系事实认定的证据可能存在缺陷,如证据数量不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判断困难等。2002年实施的《证据规定》第64条、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5条确认了自由心证制度:“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是一种常人认识模式,其实质在于要求裁判者按照人们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认识方式去评判证据的证明价值。①

自由心证是法官对证据判断的心理过程,具体表现为:判断证据(当事人提供或法院收集)证明能力,如果确认证据有证明能力,依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进而在此基础上逐渐确认案件事实。例如:2010年5月10日,朱某因工厂经营所需,向沈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了借款金额,还款日期(2010年8月10日前),并载明如果逾期归还,借款人按借款本金总额每日0.4%计算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涉及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2012年7月30日,沈某以朱某借款逾期未还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朱某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自2010年8月11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赔偿沈某的律师代理费85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由于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源于事实方面的争议,而争议事实又需要通过证据来认定,所以证据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②本案在第一次开庭过程中,原、被告各自提供了一份借条。经法官当庭辨认,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原件,被告提供的借条是复印件。在第二次开庭时,被告申请证人出庭,该证人是原、被告双方共同的朋友,证人证实曾经听原告沈某说过朱某借他的10万元已经还清。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一份书证证据,即借条原件,以此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被告朱某提供了两份证据,其一:借条复印件(朱某误认为是原件),以此证明借款已还;其二,证人证言,证明借款已还。

在该案中,借条原件是原告沈某的本证,借条复印件是被告的本证。虽然两份证据的内容完全一致,可以相互佐证。但是,原被告使用借条的证明对象不同,原告主张基于借条证明存在借款事实,被告主张基于借条证明还款事实。简言之,原告沈某提供了一份原始证据;被告朱某提供了两份传来证据。《证据规定》第77条第三项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据此,该案似乎可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大于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而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然而,问题显然没有这么简单。《证据规定》第77条第三项通常适用于当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两份借条的内容相同,能否直接适用《证据规定》第77条第三项值得推敲。与此同时,案件庭审中的反常现象引起了合议庭的注意:(1)被告为什么会持有借条复印件?(2)本案一审开了三次庭,前两次开庭都因被告在庭审中情绪极度不稳定(愤怒、委屈),甚至出现生理反应(恶心、呕吐)而休庭。

本案仅依据法律规定法官很难认定案件事实,法官必须借助于生活经验对下述事实做出判断:其一,被告为什么会持有一份借条复印件?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持有的借条复印件是借款时被告要求原告复印的;被告方则主张复印件是原告在被告还款后归还给的,因为复印件与原件相似,被告误认为原告归还的是借条原件。合议庭认为,借款人在借款时要求复印借条留存的做法不常见,属于特例,对于原告的陈述存在合理怀疑。其二,被告沈某在庭审中的情绪不稳定和生理反应是自然情感流露,还是表演作秀?合议庭认为,基于日常生活经验,面部表情、语言、音调变化可以人为控制,但人的生理反应(恶心、呕吐)难以伪装,故而认定沈某的愤怒情绪属于真情流露。于此,一审法院最终确认该案借款已还,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注释]

①刘春梅.自由心证制度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中心[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6:82.

②李浩.民事证据规定:原理与适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3:1.

D925.13

A

2095-4379-(2016)30-0213-01

卢燕(1982-),女,云南曲靖人,法学硕士,曲靖师范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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