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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构建

2016-02-01马立民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数据保护隐私权个人信息

马立民 刘 申

1.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天津 300401;2.河北工业大学,天津 300401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构建

马立民1刘申2

1.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天津300401;2.河北工业大学,天津300401

大数据时代、物联网、可穿戴设备、智能汽车……万物互联的时代越走越近,安全威胁也如影相随。大数据的功能之一就是将公众在网络中留下的各类数据来转化成为更有利用价值的资源。在这样的过程中,各类公司可以更好的了解其客户的需求,从而为客户来提供更个性化和有针对性的服务,使客户更为便利。但是,在大数据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很多人也在担心个人的隐私的保护收到了威胁。各种基于个人信息的大数据的应用、分配和研究的问题,使得公民个人隐私特别是网络隐私保护的问题,受到了极大的关注。这个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对于我们在大数据环境下对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进行规范和设计有很大的帮助。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

一、大数据时代引发的隐私问题

“2008年‘大数据’这一术语开始在技术圈内出现,2008年末,‘大数据’得到部分美国知名计算机科学研究人员的认可,由此大数据时代拉开了序幕。①”大数据成为了一个能直接影响到国家、社会以及国家安全的战略性问题,为我们带来了关于科技与安全的新思考,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大数据应用给不同人群隐私带来的威胁。

(一)网络用户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大数据给人类带来了福音,每一个人都是大数据的使用者,几乎每一个领域都从大数据中受益。但由于大数据时代的虚拟性、开放性的特点,使得个人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产生了不同于传统隐私权的特点。通常网民在浏览网页中,出现了一个让人非常惊讶的现象,有些网站似乎特别了解自己,在一些显现的地方会不断向自己推送一些看似自己非常有兴趣的内容。这也就意味着,当前很多互联网公司正通过大数据分析,分析每一个用户的上网需要,并据此来全面地描述目标受众的属性特征,进而进行有的放矢的精准营销和推介个性化广告。“大数据平台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在时刻收集着用户的各种个人信息。事实上,我们自身的相应的数据也在被其他人或公司在关注着,我们的邮箱经常在不知不觉中被各种促销广告填满,浏览记录也被搜索引擎小心保存着②”。之前曾经浏览过的产品,在很短的时间内类似的甚至同款产品就会出现在网页的广告信息栏内。

(二)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

全球零售巨鳄沃尔玛自2004年始,通过分析自有交易信息确定最佳的营销方案来提升销量。沃尔玛的数据库不仅包括每位客户的购物清单、消费金额、结算时间与结算方式,甚至连购买日的天气状况也被一一记录在案。沃尔玛利用大数据分析客户的购买习惯,迎合、诱导客户需——譬如将相关性商品摆放在一起——从而提升销量。虽然客户的大数据为商家的销售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收集公民消费信息时,理应做出明确告知,包括收集方法,涉及内容等,如果消费者明确拒绝,应当停止收集,更不能通过这些信息进行推销。否则应当受到处罚。我国已经开始重视消费者的隐私权,正在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对消费者的“消费隐私权”做出规定:在保护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同时,新增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在内的个人信息的保护。

(三)国家及公民安全风险问题

前一阶段广受关注的美国国家安全局(NSA)运作的“棱镜系统”,将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推上风口浪尖。此系统时可以随时监听和分析本土及海外的数据,借助各大知名互联网企业的数字设备、在线服务与网络服务器,对世界各地民众的电邮、短信、照片、电话等一切通讯情况进行监控,进行大数据分析与数据挖掘。这一事件的爆发,让大数据时代安全与隐私成为热门话题。

大数据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好处,每个人拥有相应的一个巨大的用户数据,但是同时人们也产生了担心,国家安全风险的意识形态的操纵、欺诈,以及个人隐私的威胁,我们亟待网络隐私权的立法来打破这样的危险。“根据相关方面统计,早在2011年,全球网络犯罪在个人隐私方面造成的损失,就能够达到全球经济总量0.008%至0.02%③”。

“大数据时代,我们的个人隐私信息不仅正在成为他人牟利的工具,也将我们自身置于透明和不安全状态之中④”。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前所未有的紧迫和重要,并引起了很多人的不安和重视。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与发展,造成了旧有的隐私冲突不断加剧,新型隐私冲突也逐步凸现,而在此过程中,隐私权的自身性质与语义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既有法律与保护模式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做出改变。

二、国外大数据隐私立法范例

得益于云计算、物联网等基础概念和技术的持续扩充与突破,概念提出已近30年的大数据,在最近两年迎来了井喷式发展。至此,大数据包罗万象的外延才得以真正明确,其区别于传统数据的特征才得以彰显。《Nature》在2008推出专刊阐述大数据问题所需的技术以及面临的一些挑战。《Science》也对大数据研究中的科学问题展开讨论,说明大数据对于科学研究的重要性。美国政府发布了“大数据研究和发展倡议”,正式启动“大数据发展计划”。计划在科学研究、环境、生物医学等领域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突破⑤”。

(一)美国

美国作为互联网的诞生地,电子商务、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美国不仅占据着全球的顶级域名服务器中的四分之三,还占有全球70%的大型数据库。在如此巨大的数据交换网络面前,美国原有的在1974年通过的《隐私法案》并不能满足需要,随之美国推出一系列隐私相关立法。美国隐私保护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追求经济发展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平衡,奥巴马政府上台后,为了保障大数据技术的健康持续性发展,逐步对小布什时期过于宽松的隐私政策做出了调整。奥巴马政府在2012年2月宣布推动《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的立法程序,“法案中不仅明确且全面的规定了数据的所有权属于用户并规定在数据的使用上需对用户有透明性,安全性等更多细节⑥”。

(二)欧盟

欧盟的隐私保护主要是通过对个人信息的监管控制来实现的,不仅制定了高水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设立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部门。“在欧盟,个人数据被认为更具保护价值,因此欧盟及其成员国有着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⑦。个人数据保护的主要执行机构例如:“欧洲法院,其为制定监督执行欧盟各部法律也包括数据保护法在内的最高决定者;‘欧盟数据保护专员,监督欧盟机构遵守数据保护法,同时对于欧盟层面数据保护政策的制定有着重大影响’⑧”。

欧盟个人信息侵权的制裁是非常严格的,包括禁令救济,并对该公司的设施和处理设施进行重罚,情节严重的将收到严重的刑事处罚。“除此之外,欧盟数据保护机构还会对侵犯个人数据的公司予以曝光,以增大惩戒力度。⑨”。

(三)日本

在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保护方面,日本首先学习欧洲模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基本法,其允许各级政府和各相关机构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或自律规范。2001年,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个人信息保护关联五法”初见雏形,并最终于2003年5月通过国会审议,在2005年4月1日正式施行。“关联五法”包括经过全面修订的《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独立行政法人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以及《行政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施行准备法》。根据“关联五法”的规定,但凡能够追索到具体个人的信息,都应当以保密为常态、公开为例外。因此我们可以推断,通过大数据技术能够归结到某个数字人格并对应到真实世界的人的个人信息,都不应当予以公开。

三、我国大数据环境下隐私权立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对于公民隐私权尤其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相关机制的制定,在我国属于薄弱环节,目前我国的立法还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和地位;经过最近十几年的发展,只在一些相关法律中涉及到了这一问题。在我国的宪法中也关于隐私权作了一些相关的规定。《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包括名誉、荣誉、肖像、隐私等内容。

针对我国关于大数据环境下隐私权法律制定的现状,现提出一些建议:

(一)制定《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条例》

“国家应尽快制定统一的隐私权保护法,而不宜再由地方立法或地方政府规章加以规定,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依赖于不同的部门立法,不仅会造成体系的混乱和不完善,也会使网络隐私权立法成为一项旷日持久的工作⑩”。根据大数据的特点和关于网络隐私保护的需要,来建立这部法律,这是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的。

(二)将信息知悉权赋予信息权利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种类越来越多样化。以前传统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体状况、家庭成分、个人收入、宗教信仰等等。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许多新型的个人信息开始出现,例如上网记录、电子密码、IP地址、社交网络账号等。信息的权利人必须知道政府等个人信息的掌握部门拥有哪些信息,同时也要清楚自己的个人信息有可能用于什么途径,自己的隐私是否受到威胁。“信息管理人必须在法律事先许可或个人同意的范围内使用数据,资料的使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必要的保护”。

(三)加强行业自律

由于网络隐私侵权的状况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整个网络社会的发展,这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摆在各国面前。在行业自律的方面,美国有相当成功的经验,其基本上采取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如建立在线隐私保护联盟,联盟内制定统一的管理原则和规范。目前,我国一些具有前瞻意识的网络平台也在组织建立相应网络隐私权保护联盟,业界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规范在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公开等方面的行为。达到商业利益与个人网络隐私保护的平衡是联盟组织的一个重要目的。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尤其在互联网日益发展的今天,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成为目前更为突出的问题。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立法的方面应该积极借鉴别国经验,由政府出面倡导行业自律,通过社会、业界以及国家来进行保护,以达到全面保护公民网络隐私的目的。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国家、社会、个人都应做出相应努力,从而有效地维护公民的网络权益,维护整个网络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

[注释]

①刘雅辉,张铁赢,靳小龙,程学旗.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4.11.

②王辰越.大数据:未来的新石油[J].中国经济周刊,2013.04.

③支振锋.统一立法,堵住数据隐私黑洞[N].法制日报,2015-04-07.

④ 支振锋.统一立法,堵住数据隐私黑洞[N].法制日报,2015-04-07.

⑤虞慧群,裴新,范贵生.大数据分析与隐私保护[J].微型电脑应用,2014.11.

⑥赵岑,李梦然,金日峰.大数据时代关于隐私的思考[J].Science Bulletin,2015,02.

⑦李明.“大数据时代”的美国隐私权保护制度[J].科技杂谈,2014.12.

⑧李明.“大数据时代”的美国隐私权保护制度[J].科技杂谈,2014.12.

⑨李明.“大数据时代”的美国隐私权保护制度[J].科技杂谈,2014.12.

⑩王全弟,赵丽梅.论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学论坛,2002.05.

D923

A

2095-4379-(2016)30-0023-02

马立民(1969-),男,河北迁安人,博士,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刘申(1992-),女,河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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