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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韩非的诚信观

2016-02-01周四丁

伦理学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韩非韩非子君主

周四丁

论韩非的诚信观

周四丁

韩非从富国强兵的目标出发阐述其诚信思想,形成了系统的诚信观。他认为君主信任他人存在受制于人的道德风险,法律信用却有利于赢得民心,有利于保护君主权力免受权臣侵蚀,有利于富国强兵;基于信任他人的道德风险和法律信用的价值,韩非提出了“循名责实”的诚信管理论,意在防范诚信风险、彰显诚信价值。韩非的诚信观可以为治理当代的诚信危机提供一些启示。

韩非;诚信观;诚信管理

诚信是韩非学说中的核心概念,韩非这些关于诚信的论述是比较完整的思想体系,实际上形成了其诚信观。朱伯崑认为,“韩非同儒家争论的焦点不是要不要道德的问题,而是如何理解人类的道德生活,怎样确立和实行封建制所需的伦理规范”[1](P271)。将韩非的诚信观置于其富国强兵的治理目标中考察,有助于梳理韩非是如何理解诚信以及如何发挥其对富国强兵的作用,也有利于发掘其对当今社会诚信管理的借鉴意义。

一、君主“信人则制于人”的道德风险论

《说文解字》关于“信”含义的解释多达11种,从道德意义来看,包括言语真实、信任、信用等三层含义。韩非认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2](P159)。此处“信”是信任之义。韩非认为信任他人是将自己的利益寄托在他人道德水平的基础上,自身利益受制于他人道德水平的高低,如果他人存在道德风险,则会给“主”带来重大的成本与代价,这种观点属于道德风险论。诚信是以双方信息不对称为前提,由于君主通过大臣来治国理政,因此大臣比君主更具有信息优势,“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诚信对行为人的约束主要是对信息优势方的道德约束”[3](P41)。如果信息优势方存在道德瑕疵,信息劣势方就会面临道德风险。

1.君主信任大臣会导致君权旁落

君主信任大臣,会使大臣因受信任而获得更多的权力,进而扩大其谋取私利的空间。“大臣务相尊,而不务尊君;小臣奉禄养交,不以官为事。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断于法,而信下为之也”[3]。韩非的这种论断遭到郭沫若等学者的批判,认为韩非非常邪恶地把人都当成坏人,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但是,韩非的论断也很清晰地指出了一个客观现实,即信任是以权力转移为标志。挪威学者哈罗德·格里曼通过分析构成信任的五个要件得出与韩非相似的结论:“一个人的信任能够成为另一个人权力的基础”[4],哈罗德·格里曼认为,如果A信任B,那么在一段时间内应具备五个要件:A会将某物X置于B的监管之下,A将某物X的支配权赋予B,A看重某物X,B能合理处理X以符合A的利益,A很少防范B对X的支配权。因此,A信任B,B就获得A让渡的自由支配X物的权力。依此理论,出于信任,君主将赋予大臣官职,并让其自由自配行政权力,却往往疏于防范。但是,韩非认为君臣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利益冲突,大臣不会从君主利益出发行使行政权,所以君主不能不防范大臣。“君臣之利异,故人臣莫忠,故臣利立而主利灭。”(《韩非子·内储说下》)如果君主对大臣缺少防范,君主不仅会损失利益而且会受制于群臣。“鬻宠擅权,矫外以胜内,险言祸福得失之形,以阿主之好恶。人主听之,卑身轻国以资之,事败与主分其祸,而功成则臣独专之。”(《韩非子·三守》)君主的信任,导致大臣在行使行政权、处理行政事物时滥用因信息优势而获得的权力,使君主既无从防范大臣,也无法知悉其利益如何受损,因而受制于臣。

2.君主信任妻子也会导致君权旁落

由于同样具备哈罗德·格里曼的信任五条件,君主信任妻与子也意味着将部分权力的转让。妻与子是骨肉之亲,为何又不能信任呢?因为妻与子同样不能基于君主的利益而行使他们基于君主信任而获得的权力。

一方面,妻与子本来就与君主存在利益冲突,可能会为了谋取自己利益而伤害君主利益。“夫妻者,非有骨肉之恩也,爱则亲,不爱则疏。语曰:其母好者其子抱。然则其为之反也,其母恶者其子释。丈夫年五十而好色未解也,妇人年三十而美色衰矣。以衰美之妇人事好色之丈夫,则身死见疏贱,而子疑不为后,此后妃、夫人之所以冀其君之死者也。”(《韩非子·备内》)解释了君主与其妻与子存在利益冲突的根本原因,一是夫妻之间色衰而爱驰,二是子凭母贵。由于君主与妻子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所以,“故后妃、夫人、太子之党成而欲君之死也,君之死则势不重”(《韩非子·备内》)。故而,为了防范权力旁落,妻子也不能信任。

另一方面,如果君主能信任妻与子,最终大臣还是会通过妻与子窃取君主的信任;君主信任妻子,就会使奸臣有可乘之机。“为人主而大信其子,则奸臣得乘于子以成其私,故李兑传赵王而饿主父。为人主而大信其妻,则奸臣得乘于妻以成其私,故优施传丽姬杀申生而立奚齐。”(《韩非子·备内》)最终,对妻子的信任反而使妻子成为大臣的进身之阶,使君主而受制于大臣。“夫以妻之近与子之亲而犹不可信,则其余无可信者矣。”(《韩非子·备内》)如果对妻与子的信任都存在如此大的风险,都有被利用的可能,那么对他人的信任则风险更大。故而,无论多亲近之人,亦不能给予足够的信任。“立功者不足于力,亲近者不足于信,成名者不足于势。”(《韩非子·功名》)不能使人因获信任而危害自身。

韩非指出信任的风险是为其法治主张服务的。他认为治国理政的合理方式是法治而不是信任他人。“今贞信之士不盈於十,而境内之官以百数,必任贞信之士,则人不足官,人不足官则治者寡而乱者众矣。故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故法不败,而群官无奸诈矣。”(《韩非子·五蠹》)依靠先天具有诚实守信良好品德的人为官,无法挑选出足够理想的人才,所以,需要将治国理政纳入法治的轨道。

二、“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法律信用价值论

韩非认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初见秦》)“奉法”的强弱包含恪守法律的严格程度,也包含法律信用的程度。“信用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5](P223)如果说信任是授信者将某物的自主权赋予给他人,是权力的让渡,那么信用则是主体为了赢得客体的信任而主动约束其对所许诺事物的自主权,是权力的自我约束;如果法律以信用为基础,那么立法者(君主)必须约束乃至放弃其对法律随意更改的自主权,使法律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才能取信于民。韩非认为,“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韩非子·主道》)。有学者对此的解释是“韩非主张君主去除个人的情感因素对执法的影响,完全按照法的规定进行赏罚,做到信赏必罚”[6](P48)。这便是君主为了实现法律信用对权力的自我约束。韩非认为法律信用有利于维护君主统治和实现富国强兵。有学者指出“韩非的法律信用思想是建立在趋利避害的人性基础上,运用信赏必罚的理念指导,在对法治历史的深刻分析基础上建立起来的”[7](P147)。韩非既重视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也重视理论论证,法律信用是其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1.法律信用有利于赢得民心而增强君势

韩非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案例来说明法律信用对于赢得民心的作用。他通过秦民“闻战则喜”的案例来阐述法律信用对于激发民众从事耕战事业的积极性,“今秦出号令而行赏罚,有功无功相事也。出其父母怀衽之中,生未尝见寇耳。闻战,顿足徒裼,犯白刃,蹈炉炭,断死于前者皆是也。夫断死与断生者不同,而民为之者,是贵奋死也。”(《韩非子·初见秦》)法律有信用,就能够赢得民众的信任,法律就能推行。他以赵国为反面例子,说明如果法律没有信用,人们便不信任法律,法律便难以实行,“赵氏,中央之国也,……。号令不治,赏罚不信,地形不便,下不能尽其民力。”(《韩非子·初见秦》他认为赵国之所以没有实现富国强兵一统天下,主要是由于法律没有信用,无法调动民众积极性。“四封之内所以听从者,信与德也”(《韩非子·诡使》)法律需要让民众有可靠的获得感,才能赢得民心。

2.法律信用有利于减少君臣权利斗争而保护君权

韩非认为只有法律信用才能确保君主在权力斗争中取得胜利,使君主权力免受侵蚀。他深刻地揭露出君臣之间的权力斗争的一面。“黄帝有言曰:上下一日百战。下匿其私,用试其上;上操度量,以割其下。故度量之立,主之宝也;党与之具,臣之宝也。”(《韩非子·杨权》)韩非列举了殷周、齐、晋、燕、宋等国大臣夺取君权的例子来说明君臣之间的权力斗争引发的政权更迭,“昔者纣之亡,周之卑,皆从诸侯之博大也;晋也分也,齐之夺也,皆以群臣之太富也。夫燕、宋之所以弑其君者,皆此类也。故上比之殷周,中比之燕、宋,莫不从此术也”(《韩非子·爱臣》)。君主虽然拥有天赋权力,但是权力的运行离不开臣民,需要向臣民授权,这就表现为权力的变化性、斗争性。因此,需要一种新的手段来使君主向大臣授权时并不会产生尾大不掉的权臣,以减少权力斗争、保持君权的稳定,韩非认为这种手段就是法律。“法律既是权力关系的表述,又是使这种关系正式化和合法化的重要机制。法律规定了权力的分配以及权力的具体内容,同时又规定了权力行使的程序条件,因而成为调整和扩张权力的主要依据。”[8](P33)所以,法律一定要有信用,“法不信,则君行危矣”(《韩非子·有度》),如果君主依法授权,那么臣民所获的权力便会被法律所限制。“韩非之所谓法,即荀卿之礼加以偏重刑罚之义,其制定之权在人主。而法律既定,则虽人主亦不能以意出入。”[9](P53)法律一经制定就君臣共守,这是法律信用的基本要义。君主守法,就是依法刑赏,不赦宥。“主施其法,大虎将怯;主施其刑,大虎自宁。法制苟信,虎化为人,复反其真。”(《韩非子·杨权》)一旦君主恪守法律信用,大臣只能在法律限定的框架内运用权力,权臣现象将消失。

3.法律信用有利于富国强兵

韩非认为,法律信用是国家强弱的关键。“明于治之数,则国虽小,富;赏罚敬信,民虽寡,强。赏罚无度,国虽大兵弱者,地非其地,民非其民也。”(《韩非子·饰邪》)国家的强弱不在于人口的多寡、地域的大小,而在于法律信用。法律信用,国小民寡也能战胜弱敌、广地来民;失去法律信用,既有的国土与民众要么失之于敌国,要么失之于权臣。“公孙鞅之治秦也,……,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卻,故其国富而兵强。”(《韩非子·定法》)他以商鞅治秦为例,认为秦国富强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孙鞅信守法治,调动了民众的积极性。他依据荆、齐、燕、魏等国的兴衰轨迹判断,这些国家的盛衰与君主的贤愚息息相关,当有为之主过世后,国家随之弱亡;他认为人治不能长期维持一个国家的强盛,只有坚定不移地实行法治才能实现富国强兵之梦。

三、“循名责实”的诚信管理论

正是由于韩非充分地认识到信任他人的风险和法律信用的价值,所以他认为只有将循名责实之术与法律信用结合起来,才是构建诚信社会可行之道。虽然君主信任他人存在道德风险,但是韩非认为人与人之间需要信任,“恃势而不恃信,故东郭牙议管仲”(《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他通过“东郭牙议管仲”的案例来说明信任缺失导致管仲见疑于东郭牙以反证信任的重要性。虽然法律信用价值是多维的,但是法律信用也还需要君主通过“术”来维护,“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所以,需要君主运用术和法律信用为个人的信用提供支撑。

1.诚信是指名实一致

从韩非对“诚信”一词的使用来看,诚信的含义可概括为名实一致,“名”包括陈述、官职、主张等,与之相对对应的“实”包括事实、贡献、效果等。《韩非子》一书提到“诚信”3次。“名者上下之所同道也,……,名号诚信,所以通威也。”(《韩非子·诡使》)名号是指名位、称号,有协调统一上下行动的作用,名号诚信是指名号与实际情况要相符,即官职爵禄与其实际贡献相一致。韩非认为诚信还是包括“形名诚信”,“上以名举之,不知其名,复修其形。用其所生。二者诚信,下乃贡情”(《韩非子·杨权》)。名是指臣民的主张,形是实际效果,形名诚信是指臣民主张与效果一致。韩非认为诚信还有诚实之意。“子之相燕,坐而佯言曰:“走出门者何,白马也?”左右皆言不见。有一人走追之,报曰:“有。”子之以此知左右之不诚信。”(《韩非子·内储说上》)子之通过验证的方法知道左右对自己不诚实。所以,韩非的“诚信”包括诚实、名号一致、形名一致,意思是陈述与事实一致、官职爵禄与贡献一致、主张与效果一致。

2.诚信管理是通过“循名责实”实现“名实一致”

如果说儒家的诚信是“诚中外形”,是“表现为这种个体德性人格与人文化成的外王事功的内在贯通”[10](P32),那么,韩非的诚信管理则是依靠非常严密、完整的“循名责实”的外塑机制来实现,该机制通过综合运用法术势编织士民相互监督的网络来验证信息真伪。“人主使人臣言者必知其端以责其实,”(《韩非子·南面》)君主对于大臣所说之话,要通过查证其来龙去脉以知其真伪。

至于如何查证来龙去脉,韩非则提出参伍之道,赏告奸、连坐等方法。“参伍之道,行参以谋多,撰伍以责失。”(《韩非子·八经》)“参”是指要有多条相互验证的信息来源渠道,“伍”是指运用一物与他事物之间的联系来验证事物的合理性;参伍之道就是验证士民的陈述是否符合事实。如果仅凭一个人的内在的道德修养,则无法保证其所提供信息必然是真实的,但是通过参伍之道来验证,则可以有效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并且验证程序的存在使得士民不敢提供虚假的信息。“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韩非子·定法》)士民不诚信的行为往往是隐蔽的,有些也无法通过君主一人的验证而判断真伪,于是,韩非极力提倡公孙鞅的赏告奸与连坐之法,这是要编制一张相互监督之网,使不真实的信息能立即得到验证与揭露。参伍之道,赏告奸、连坐等方法都是君主控制臣民言行的方法,通过严密的控制,使臣民诚信。控制是管理的功能之一,韩非的诚信管理是通过信息监控来实现的,一切不诚信的行为都会被揭露且代价沉重,使人们不敢不诚信。

当然,“循名责实”的外塑机制还是以法律为中心,使臣民的行为都符合法律。“其信任的原则是从国家利益出发,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与教材。”[11](P123)法律也是检验诚信的标准与手段,在法律标准之下,君主知道是否名实一致,将“赏告奸”、“连坐”等制度化、法律化,法律也就是检验诚信的手段。

3.诚信管理以君主自律守法为前提

君主依法行赏罚是法律信用的前提。虽然君主是法律的制定者,但是法律一旦颁布,君主也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不能因为自身的喜好而影响法律赏罚的实施。“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韩非子·饰邪》)只有君主守法,法律信用才能建立起来。“信赏,以赏者赏,以刑者刑,因其所为,各以自成。善恶必及,孰敢不信?规矩既设,三隅乃列。”(《韩非子·杨权》)君主守法,臣民所做的好事与坏事都能得到相应的赏罚,这才是臣民诚信的原因所在。“故明君无偷赏,无赦罚。赏偷,则功臣墯其业;赦罚,则奸臣易为非。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韩非子·主道》)如果君主违背法律有功不赏,功臣的积极性便会丧失,而其他人则会通过赢得君主的欢心而不是为君主建功立功来获得赏赐;违法者也会因为免于惩罚而更加为所欲为,国家的诚信便会荡然无存。所以,“饬令则法不迁,法平则吏无奸。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售法”(《韩非子·饬令》)。君主自我约束而遵守法律,则士民趋于诚信。

[1]朱伯崑.先秦伦理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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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丁,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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