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初次分配公正思想
2016-02-01汪荣有
汪荣有
马克思恩格斯初次分配公正思想
汪荣有
马克思恩格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从分配与所有制、分配与生产力的关系入手对初次分配公正问题进行深刻探讨。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现初次分配公正的前提基础,按劳分配是初次分配公正的实现形式,效率与公平相协调是实现初次分配公正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初次分配;公正
马克思恩格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从分配与所有制、分配与生产力的关系入手对初次分配公正问题进行深刻探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分配结构完全由生产结构来决定,分配公正是历史的、相对的,其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初次分配公正。
一、初次分配公正的前提:生产资料公有制
与古典经济学家将劳动等同于劳动力不同,马克思恩格斯分析了劳动力与劳动的区别。他们认为,在商品经济过渡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并成为主导性的社会经济形式时,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占有。当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出卖给资本家后,在一定期限内,劳动力成为资本家的生产要素。在这种前提下,劳动的过程、产品的分配等完全是资本家的事,工人并不拥有劳动,所出卖的只能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工人所获得的工资只能是其劳动力价值的收入,不可能是劳动的报酬。在这种经济形式和经济前提下,工人最终只能获得相当于其劳动力价值的工资。劳动力价值就是维持工人能够生产其劳动力的必需成本,即他的基本生存需要、必需的教育培训费用、家属的必需生存费用,除此以外,再也没有剩余。当劳动结束后,工人重新又是一无所有,又不得不为下一周期的生存继续出卖其劳动力,工人所获得的只能是贫困,不可能是富裕,造成这种分配状况的就是被古典经济学家们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正是在这种劳动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前提下,资本和劳动之间的这种交换成为规律。[1](P252)恩格斯指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工人的劳动被分成属于工人的活劳动和属于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所有的积累劳动,资本家的资本又分为原始资本和利润,利润也分裂为利息和利润本身。[1](P13)无论是资本和利润,还是利息,都是工人劳动的产物。
通过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对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基础性意义的揭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那种仅仅集中于分配问题本身谈分配问题的错误,认为所谓收入分配,实际上并不是独立的。采取何种收入分配方式,归根结底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所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紧紧掌握在剥削者手中,其收入分配方式必然是向资产所有者倾斜,工人只能获得其劳动力价值的收入。[2](P13)
以产权制度性质为理论前提和逻辑出发点来探讨分配公正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初次分配理论的一大特色,从而与所有的古典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划清了界限,最终实现了对古典经济学分配理论的扬弃。基于这种理论逻辑和框架,马克思恩格斯深刻而准确地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下收入分配不公的最终根源,在于其生产资料与劳动的分离。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初次分配公正理论,资本主义社会分配不公问题的根源不在于分配过程和分配形式本身,而在于分配的前提。也就是说,导致资本主义社会出现收入分配严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分配结构完全由生产结构来决定,分配方式和标准最终是由建立在一定生产力水平基础上的生产关系,尤其是特定社会阶段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状况决定的。在私有制社会中,产品的分配,首先要服务于私有者的利益,这种分配方式在本质上不取决于抽象的公平或伦理道德,而是取决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被消灭后的未来的社会,财富的分配结构和性质同样也要由未来社会的生产关系尤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状况所决定。在未来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要真正实现收入初次分配公正,必须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只有在劳动者不再和生产资料分离的“自由人联合体”中,劳动者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收入分配公正才能真正实现。
在阐述了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初次分配公正的思想后,马克思恩格斯又强调,在具体的社会历史阶段采取何种生产关系,最终又是由这一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也就是说,特定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特定的生产关系结构的性质,进而也直接决定了该生产关系下初次分配制度的质与量。初次分配公正只能是发达的生产力条件下的产物,人们在选择分配方式时,必须考虑社会到底有多少可分配的财富,基于关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对于人们选择财富分配方式和标准的基础性作用的认识,无论是在设想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制度,还是在设计共产主义社会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制度,马克思恩格斯都强调必须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例如,当论述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制度时,他明确这种制度必须以生产力增长、财富充分增长为前提。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类追求的公平其实并不存在永恒的标准,人类对公平的追求从来就不是固定不变的,从来都是与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尤其是特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联系在一起的。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3](P310)马克思恩格斯这个思想表明了所谓的初次分配公正的内涵与标准具有社会历史性,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同时,马克思恩格斯也认为,就算不存在永恒的、固定不变的、可适用于任何历史阶段的初次分配公正标准,但如果能找到某种能够适用于几个阶级的分配尺度或标准,那么在该特定的历史阶段,这种分配尺度或分配标准就具有历史的合理性。这种分配方式就可被理解为公正的。当然这种合理性和公正性是相对于该特定的历史阶段和特殊的阶级而言。
二、初次分配公正的实现形式:按劳分配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实行以劳动的质与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基本标准的按劳分配制度是符合公正的选择。采取什么性质的分配制度,并不是基于抽象的公平或正义原则的产物,而是特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产物。如果离开具体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分配问题谈分配问题,只能解决技术上和程序上的问题,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按劳分配制度的存在同样如此,它是处于特定生产力发展阶段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要求和产物。在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大多数人被剥削的社会里,社会财富分配必然向有产者倾斜。只有在公有制社会里,广大人民才有可能实现经济独立,真正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充当财富分配的主角和主人,按劳分配才有可能真正实现。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2](P304)。在这个阶段,尽管是公有制,但此时的生产力水平仍然不是很发达,劳动产品还不能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所有需要,只能是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有差别的分配;而在劳动依然是人谋生的手段的情况下,以有效劳动为收入分配的唯一依据是最恰当不过的。因此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应该成为社会主义社会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设计了未来社会按劳分配的具体过程和主要形式。他们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没有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区别,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没有货币,按劳分配可以采取让劳动者领取可以证明其劳动数量与质量的“劳动券”,社会储存中领得劳动量等量的消费资料。[2](P304)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劳动权利的平等性体现为:所有个人的劳动都直接地成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每个社会成员都以其劳动量的多少来进行分配,在分配标准同一的情况下,其分配权利与劳动付出是成正比的。这就意味着,每个劳动者都拥有机会上的平等,即平等地拥有劳动机会、平等地拥有参与公正分配的机会和权利。
基于社会主义特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劳动仍然是人们赖以谋生的手段,尽管平等地拥有劳动致富的机会,但劳动者及各家庭之间却存在事实上的差异,如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差异、劳动者个人自然能力如体力、智力等差异。如果某劳动者拥有比其他人更好的自然天赋或因客观的社会原因造成的社会优势和能力优势,那么在同等条件下,他的有效劳动量必然更大,则其劳动报酬就多于其他处于劣势的劳动者;同时,各家庭之间也是如此。出于客观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各家庭的成员在劳动者人数、劳动者的体力、智力及其他方面有着差异,占优势的家庭就会有更多的分配机会和分配权益,导致家庭之间也会存在贫富差别。因此,在按劳分配的条件下,劳动者所获得的实际报酬实际存在着差异。而这种差异与劳动者的主观努力并没有直接关系,更多地是由于自然原因或客观的社会原因。这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阶段,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之间存在不因个人主观原因,仅仅因为天赋或客观的社会原因而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权利不平等。对于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马克思认为,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2](P305)这种不平等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正是这种劳动权利的不平等,导致在社会主义阶段,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分配会存在客观上的差异,从而导致社会成员及其家庭之间也会存在不可避免的贫富差别。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解释,在商品交换刚刚出现之初,交换只是作为一种偶然的现象存在。在这个阶段,商品的占有者和商品的劳动者是同一个主体。因此,商品的交换其实就是劳动者之间劳动量的平等互换。此时的收入分配基本还是劳动者自己的事。然而,这种现象不会持久,因为价值规律的作用必然会促使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带来的优胜劣汰。结果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占据优势的人则会拥有更多的商品,而弱者则会相应失去商品的占有权。当这种分化成为常态,占有商品的人就会利用手中的经济优势尤其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优势,用部分消费资料换取一些人为自己劳动,剥削就产生了。此时的收入分配主导权基本由生产资料所有者掌握,与劳动者则渐行渐远。
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收入分配方式的揭露与批判,马克思恩格斯设想,在未来的公有制社会里,收入分配的主导权将重新回到劳动者手中。在那个理想的社会中,生产力水平高度发展,产品极为丰富,直接按需分配,充分满足所有人的所有需要。但是,基于在这种高度发达的社会完全实现之前,还存在一个刚刚从旧的社会中脱胎出来的社会形态。在这个阶段中,生产资料虽已经归公有,但生产力水平尚未发展到按需分配的阶段,只能先是以按劳分配为过渡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并非其对未来社会的基本原则设计,只是一个过渡性措施,因此,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按劳分配是有其特定内涵的。
马克思恩格斯对“按劳分配”的理解,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点:首先,作为按劳分配的“劳”主要指的是劳动时间或劳动强度,劳动者个人客观能力的差别并不是分配的直接或主要依据。因此,分配的差别主要是为劳动者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不同的劳动时间或劳动强度而引起,同时也要将因为不同劳动者客观能力的差别会导致不同劳动者从事同类劳动时所花费的时间或劳动强度的差别考虑进去;其次,因为马克思恩格斯所设计的社会主义并不存在商品经济,因此,即使因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不一样在收入分配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一些劳动者,也无法通过交换将剩余的消费资料转化成货币积累去购买生产资料,雇佣其他相对处于劣势的劳动者或社会成员,剥削现象和因剥削导致的严重贫富差距现象不可能重新出现;再次,马克思恩格斯一直强调,“按劳分配”仍然属于资产阶级的法权,只能是在生产力水平尚不很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才出现的分配方式。社会主义者仍然要继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将社会主义阶段过渡到共产主义阶段,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方式。
马克思恩格斯把劳动作为初次分配的衡量尺度,这个劳动是已经抽象掉具体形式的无差别一般劳动。马克思认为,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统一尺度——劳动来计量,必须按照它(劳动)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2](P304)恩格斯也提出了评价一个社会分配方式是否公正合理的标准,最能促进生产的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地全面发展、保持和运用自己能力的那种分配方式。[4](P218)马克思恩格斯同时认为,按劳分配在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是最为理想的分配方式,劳动者按照等额劳动量获得等额消费资料的原则。因而,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参加劳动是所有社会成员分得消费资料的唯一衡量标准。[2](P303)
三、初次分配公正的基本原则:效率与公平相协调
社会公平是马克思恩格斯毕生追求的价值目标,但马克思恩格斯反对抽象的公平或绝对的公平,他们始终是坚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去分析社会公平的实现及具体的历史内涵和表现形式。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是具体的、历史的,必须立足于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尤其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去探讨社会公平。他们既反对牺牲公平去追求单纯的效率,也反对牺牲效率去追求那因此不可能实现的公平。
首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能促进效率的提高。他们认为,公平不是一种抽象的标准,更不是某种永恒固定的原则,也不是法权的体现,它受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尤其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由经济关系决定。具体的公平内涵与评价标准会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改变而改变,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产生和决定诸如公平、正义等法权概念,而不是相反。[2](P302)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要求,对于什么才是公平,自有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理解。马克思恩格斯严格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将公平建立在经济关系的基础之上。只有符合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客观需要的分配方式才是公平的。只有实现了公平的分配方式,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劳动效率的提高。在论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公平问题时,马克思恩格斯强调要结合共产主义不同的发展阶段来确定公平的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阶段,新社会刚刚建立,社会生产力水平并不高,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不能平均分配或按需分配,只能是按劳分配。在按劳分配的情况下,人们之间会因劳动付出的质与量的区别而存在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尽管有这些事实上的不平等存在,马克思恩格斯仍然认为这种分配方式恰恰体现了社会主义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特点,有利于激励劳动者积极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是公平的,至少是机会的平等。在坚持机会平等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也认识到了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他们认为,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支配下的形式上的平等,它体现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马克思恩格斯特别批判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凭借资本所有权参与分配的不合理性,认为如果从公平原则来说,只有真正的劳动者才有资格参与劳动产品的分配,否则就是不公平的。在进行按劳分配的具体设计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分配的对象只是消费品,而且在消费品分配中,社会还应该将社会财富作一个必要的扣除,用作“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2](P302-303)。这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在强调劳动者各尽所能的同时,也考虑到社会福利分配上的共同享有,以减少甚至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效率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如果没有较高的生产效率,分配的公平将一直成为问题。一方面,只有在劳动效率提高到一定程度,社会有了剩余产品,才会有关于如何分配才是公平的问题。在原始社会早期,人们的生产效率极为低下,产品极为缺乏,也不存在私有现象,平均分配被认为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分配及分配公正与否之类问题根本无从谈起。另一方面,生产和社会组织发生改变,分配方式也会相应发生改变。一般来说,经济效率越低,经济实力就越差,该社会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就越突出,即使存在着平均分配,那也是低层次上的公平。而效率越高,生产力水平越发达,产品越丰富,分配公正越容易实现,决策者用于收入分配调节的手段也越多,可调节的余地也越大。同理,在生产力水平尚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还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实际上,这种公平依然是较低层次上的平等,属于机会平等,并有可能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只有到了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产品极为丰富,劳动由谋生的手段变成了人生的享受与热爱,按需分配的方式才能出现。这种分配方式下的平等才是机会平等与事实平等的统一。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分配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的结合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人类只有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才有可能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真正统一。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劳动归资本家所有,工人从事的劳动是异化劳动,劳动的异化最终引起了人的异化。工人所获得的劳动成果与其所付出的劳动不成正比。生产力水平越高,劳动产品越多,资本家就越有资格加大对工人的剥削,工人被异化的程度就越高,社会公平就越不能实现。这就是效率与公平二者失衡的体现,其后果就是社会财富分配差距越拉越大,社会矛盾越来越积累,社会开始趋于不稳定。只有消灭了私有制,才能消除劳动异化的根源,劳动者才能将劳动真正置于自身的控制之下,实现以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分配方式。也只有将劳动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才能真正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相反,那种丢弃生产关系基础,将注意力仅仅放在公平的价值本身,仅仅放在分配技术的完善、分配政策的公平上,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的。即使要强行按照抽象的公平原则去设计分配制度,这种分配方式充其量只能是形式上的公平,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相违背的。
总之,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效率与公平是统一的,不要公平的效率是不可持续性的效率;没有效率的公平是人为的公平,是形式上的公平,没有经济基础作支撑,同样不可持续。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过程是具体的、历史的,人们必须结合具体历史阶段的社会历史条件尤其是生产和生产关系去判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前提下,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要实现效率与公平真正的有效结合,根本出路在于消灭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建立起符合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将生产资料还给劳动者,将劳动还给劳动者。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汪荣有,江西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南昌工程学院教授。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效率与公平相协调的初次分配公正研究”(09BZX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