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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齐文化权力制衡思想

2016-02-01陈士果

管子学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君主管子依法治国

陈士果

(山东省淄博人民警察训练基地,山东 淄博 255000)



试论齐文化权力制衡思想

陈士果

(山东省淄博人民警察训练基地,山东 淄博 255000)

先秦齐国实行“权力受限”的开明君主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君主权力制衡思想。齐文化的君主权力制衡思想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以法制权、以权制权、以民制权、以礼制权。通过权力制衡,有效规范了君主权力的行使,促成了齐国“春秋五霸之首、战国七雄之冠”的强国富民地位。挖掘、阐发齐文化的权力制衡思想,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法制权;以权制权;以民制权;以礼制权

辛亥革命前的君主体制下,主权属于君主,君权独制,“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商君书·修权》)。与传统君主专制政体相比,先秦齐国实行“权力受限”的开明君主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君主权力制衡思想。齐文化的权力制衡思想,有效规范了君主权力的行使,促成了齐国在春秋战国时代的强国富民地位。挖掘、阐发齐文化的权力制衡思想,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以法制权

(一)“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以下凡引此书只注篇名)。中国历史上,管子最早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并付诸于政治实践。《明法》明确提出:“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错”,通“措”,是放、置的意思;“以”,通“依”,用、依靠的意思。权威不能放在两个地方,政令不能出自多个部门,一切围绕君权至上为中心。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实行依法治国,一切依照法律办事,一切行动要以法律为准绳。如何实行依法治国?《任法》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总要求:“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制定法律的是君主,执行法律的是文武百官,服从法律的是民众。无论是君是臣,是上级还是下级,地位高低的普通老百姓,都要遵守法律,国家才能大治。依法治国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内容,其关键是“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即使君主也要带头守法,受到法律的约束。早在2600多年前的春秋时期,管子就石破天惊的提出了君主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依法限制君权的先进思想,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为什么要依法限制君权?《重令》篇里有一段话:“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法律是君主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手段,尊重法律权威才能达到君尊国安的目的。

(二)“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明法》)。《明法》进一步明确了依照法律制约君权的思想:“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者也。”先王依法治国,不在法律范围外考虑问题,不在法律问题上施加恩惠。法律之内,没有君权人情。君主任何决策、举动,都有法律依据。这样就可以杜绝君主过错,排除私欲。具体而言,要求君主唯法是从,法未布有善不赏,法未布有罪不罚,法已布信赏必罚。“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令已布而赏不从,则是使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令已布而罚不及,则是教民不听。故曰: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 (《法法》)管子作为伟大的政治家和政治学者(梁启超语)深知“守法要从上做起”的重要性,提出君主带头守法,必须严格依法自律,做到带头守法过五关:一是权力关,“凡为主而不得用其法,不能其意,顾臣而行,离法而听贵臣,此所谓贵而威之也”;二是金钱关,“富人用金玉事主而来焉,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富而禄之也”;三是亲情关,“近者以偪近亲爱有求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近而亲之也”;四是关系关,“贱人以服约卑敬悲色告愬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贱而事之也”;五是美色关,“美者以巧言令色请其主,主因离法而听之,此所谓美而淫之也”(《任法》)。

(三)“任法而不任智”(《任法》)。管子认为,君主能够“身佚而天下治”,就要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任法》)何谓“任法而不任智”?《法法》有一段精辟的论述:“规矩者,方圆之正也。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所以说,君主即使有智慧、有高明的手段,但如果违背法律来治理国家,就像废弃了规矩来画方圆一样。要以正道治国,君主就必须依靠法律行使权力,让君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废法而治,就和巧匠废弃规矩一样,别人依靠规矩画出来的方圆一定超过他。

二、以权制权

(一)啧室之议。齐桓公当政的时候,在管子的建议下,建立了让臣民议论朝政、监督君权的制度,取名“啧室之议”。“公曰:吾念有而勿失,得而勿亡,为之有道乎?对曰:勿创勿作,时至而随。勿以私好恶害公正,察民所恶,以自为戒。黄帝立明台之议者,上观于贤也;尧有衢室之问者,下听于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谏鼓于朝,而备讯也;汤有总街之庭,以观人诽也;武王有灵台之复,而贤者进也。此古圣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亡者也。公曰:吾欲效而为之,其名之何?对曰:名曰啧室之议。曰:法简而易行,刑审而不犯,事约而易从,求寡而易足。人有非上之所过,谓之正士,内于啧室之议。有司执事者,咸以厥事奉职,而不忘焉。此啧室之事也,请以东郭牙为之。此人能以正事争于君前者也。公曰:善。”(《桓公问》)管子设计的这项“啧室之议”,从制度层面设置专门机构监督君权,基本职责是“非上之所过,能以正事争于君前”。在君主专制的历史条件下,有这样具体的制度设想并付诸实践是难能可贵的。事实上,齐桓公也是虚心纳谏,励精图治,才取得了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攘夷狄、救中国的不朽功业。

(二)二守制度。“夫天生民而立之君,有君而为之贰(杜注二卿佐),使师保之,勿使过度,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左传·襄公十四年》)上天为生民立下君后,同时又为君设立了贰(卿佐),贰(卿佐)职责与师保职责一样,都是对君“赏之”“匡之”“救之”“革之”,对君主有很大的制约作用。西周前期是师保制度,师保辅助和监督天子管理国家事务。武王时,太公为师,周公为保;成王时,周公为师,召公为保。其后演化为卿佐辅政制度[1]135。《左传·襄公二十二年》记载:郑国国卿子明,生活腐化,已起不到匡正君主的作用,郑大夫子展评论说:“国卿,君之贰也,民之主也,不可以苟,请舍子明之类。”师保、卿佐制度在齐国表现为二守制度。《左传·襄公十二年》记载:“冬,齐侯使管夷吾平戎于王,王以上卿之礼飨管仲。管仲辞曰:臣,贱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国、高在,若节春秋来承王命,何以礼焉,陪臣敢辞。管仲受下卿之礼而还。”由此可知,齐国二守作为天子命臣高居齐国正卿,位尊、势隆而权高。齐有三军,国氏、高氏握有两军便是明证。正卿在当时的鲁国拥有很大的权力,可以辅助和监督国君、匡正君之过失、代君摄政、代表国君守国、代表国君出使国外等等[2]。齐国的状况也大致如此。

(三)“上下之分不同任”(《君臣上》)。管子认为,君主与臣属的职责不同,君臣应当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则政通人和。君臣分权的思想体现了对君主权力的制约,“上及下之事,谓之矫。下及上之事,谓之胜。为上而矫,悖也。为下而胜,逆也。国家有悖逆反迕之行,有土主民者失其纪也”(《君臣上》)。君主干预臣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称为“矫”。臣下越权掺和君主权力范围的事情,叫做“胜”。无论君主、臣属都不能越权行事,否则国家就会混乱、失去纲纪。“为人君者,下及官中之事,则有司不任。为人臣者,上共专于上,则人主失威。”(同上)所以,无论君主还是臣属都应当恪守权力边界,履行好各自职责,“上之人明其道,下之人守其职,上下之分不同任,而复合为一体”(同上)。上下有权力分工,不在一起做同一件事,但君臣上下又是一个密切联系的共同体,这是实现君逸臣劳、王霸天下目标的理想的政治格局。

三、以民制权

(一)以民为本。“民者,君之本也。”(《左传·桓公十四年》)这是中国民本思想的最早记录。《管子》的民本思想以天道为依据。“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泰誓上》)“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泰誓中》)“夫民,神之主也。”(《左传·桓公六年》)在天道、君主、民众三位一体的关系中,君主必须听命于上天,而上天的评判依据民情和民意。形式上,《管子》强调天道对于君主的制约作用,实质上在于强调民众对于君主的制约。“其功顺天者天助之,其功逆天者天违之。天之所助,虽小必大;天之所违,虽成必败。顺天者有其功,逆天者怀其凶,不可复振也”“持满者与天,安危者与人。失天之度,虽满必涸;上下不和,虽安必危。欲王天下,而失天之道,天下不可得而王也。得天之道,其事若自然;失天之道,虽立不安。”(《形势》)就君主治国而言,顺从民意就是顺从天道。所以,《管子》以民为本的天道观不在于突出天道的制约作用,而重在强调民意关乎天道,强调人事,强调民众对于君主的制约。这样,《管子》就把天道和民意联系起来,由尊天道走向贵民意,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

(二)令顺民心。“天下之有威者也,得民则威立,失民则威废”“政之所兴,在顺民心”(《形势解》)。为了君主家国的长治久安,君主在制定法令、行使权力的时候,就不得不考虑民心的向背问题。“下令于流水之原者,令顺民心也。令顺民心则威令行。”(《牧民》)《管子》令顺民心的主要要求:其一,尊民俗。“因其俗,简其礼”(《史记·齐太公世家》)是“周师齐祖”姜太公制定的齐国建国方针,成为有齐历代统治者的一贯治国政策。管仲相齐,继续采取“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史记·管晏列传》)的方针,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二,重民生。管子提出了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著名论点,清楚地表明齐文化充分重视物质利益,把民生问题放在了比礼节、荣辱更重要的位置,认为物质利益是精神追求的基础。“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必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治国》)其三,从民欲。“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能佚乐之,则民为之忧劳;能富贵之,则民为之贫贱;能存安之,则民为之危坠;能生育之,则民为之灭绝。故从其四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则近者叛之。故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牧民》)

(三)取民有度。“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是以臣有杀其君,子有杀其父者矣。故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权修》)“取民有度”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是不为不可成。“不为不可成者,量民力也。量民力则事无不成。” (《牧民》)不勉强去做超出民力的事,量民力而行事,就可以事无不成。二是不求不可得。“不求不可得者,不强民以其所恶也。不强民以其所恶则诈伪不生。”(同上)不强迫人民去做他们厌恶的事情,欺诈作假的行为就不会发生。三是不处不可久。“不处不可久者,不偷取一世也。不偷取一世则民无怨心。”(同上)不贪图一时侥幸,人民就不会抱怨。四是不行不可复。“不行不可复者,不欺其民也。不欺其民则下亲其上。”(同上)不欺骗人民,人民就会拥戴君主。

四、以礼制权

(一)“人君无礼,无以临其邦”(《晏子春秋·外上》)。君主治理国家、行使权力,必须受到“礼”的制约,带头守礼。“君若无礼,则好礼者去,无礼者至;君若好礼,则有礼者至,无礼者去”“上若无礼,无以使其下;下若无礼,无以事其上”“人君无礼,无以临其邦;大夫无礼,官吏不恭;父子无礼,其家必凶;兄弟无礼,不能久同,故礼不可去也”“无礼而能治国家者,未之闻也。”(《晏子春秋·外上》)晏子之礼,是尚法之礼。“左右所求,法则予,非法则否”,不能“左右所求皆诺”(《晏子春秋·内篇杂上》)“言不中不言,行不法不为”(《晏子春秋·内篇问上》)晏子之礼,是重民之礼[3]70。“夫礼,先王之所以临天下也,以其为民,是故尚之。”(《晏子春秋·外上》)礼是御民的工具,也是“为民”的工具,应当“便事利民”。晏子之礼,是“社稷高于君”之礼。“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其君为己死,而为己亡,非其私匿,孰能任之。且人有君而弑之,吾焉得死之?吾焉得亡之?”(《晏子春秋·内篇杂上》)把君划分为“为社稷之君”和“为己之君”,把君被杀也分为“为社稷死”和“为己死”而采取不同的态度,这与管子在对待公子纠之死的态度、思想上是完全一致的。晏子之礼,是“大者不逾闲,小者出入可”的简化实用之礼。晏子反对周礼的繁琐无用,“自大贤之灭,周室之卑也,威仪加多,而民行滋薄,声乐繁充,而世德滋衰”(《晏子春秋·外下》)。晏子认为,礼多仪繁并不能正风俗,这与太公“简其礼”的治国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二)礼义廉耻是立国之本。礼义廉耻是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最早发端于《管子》:“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措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从枉。故不逾节则上位安,不自进则民无巧诈,不蔽恶则行自全,不从枉则邪事不生。”(《牧民》)礼有“八经”,即“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这八个方面是礼的纲领。八个方面各得其宜,君主国家才能安定有序。义是以礼为内容的行为准则,廉耻是内心的道德操守。道德教化要见微知著,从小处着手。“欲民之有礼,则小礼不可不谨也。欲民之有义,则小义不可不行也……欲民之有廉,则小廉不可不修也……欲民之有耻,则小耻不可不饰也……民之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治之本也。”(同上)更重要的是,要让老百姓接受礼义廉耻的道德教化,关键在于君主能够以身作则,“上身服以先之,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权修》)。

(三)“立仪以自正”(《法法》)。《管子》认为,礼仪教化关键在于君主,需要君主率先垂范,德行端正,臣民自然上行下效。“主身者,正德之本也;官治者,耳目之制也。身立而民化,德正而官治。治官化民,其要在上。”(《君臣上》)君主必须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依法治国需要具有自律作用的礼教德治作为辅助,国家才能长治久安。“成功立事,必顺于礼义”“凡民之从上也,不从口之所言,从情之所好者也。上好勇则民轻死,上好仁则民轻财。故上之所好,民必甚焉。是故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彼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法法》)所以,英明的君主无论是依法治国还以以德治国,制定和推行法律道德,一定是在民众之前就带头实行,所谓“己身正,不令则行;己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美好愿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当前,深入挖掘、阐发齐文化的权力制衡等法治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王志民.齐文化概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

[2]李启谦.试论鲁国宗法贵族政体[J].齐鲁学刊,1987,(1).

[3]王德敏,庄春波.齐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M].济南:齐鲁书社,1995.

(责任编辑:谷玉梅)

2016-05-20

陈士果(1971-),男,山东沂源人,山东省淄博人民警察训练基地政法教官。

齐史研究

K207

A

1002-3828(2016)03-0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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