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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及其民事责任探讨

2016-02-01闫巧玲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市场经济

闫巧玲

中原工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7



商标侵权及其民事责任探讨

闫巧玲

中原工学院,河南郑州450007

摘要:商标侵权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始终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完全制止,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还会继续演变存在。我们必须对这种现象予以重视,观察它、研究它才能及时控制它,在一定程度上将其造成的损失减到最小。

关键词:商标侵权;民事责任;市场经济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为商品选取的标志,它由“文字、图形、数字、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几个要素构成,是随着现代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可申请专利,商标权是传统三大知识产权之一,其地位不容小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现象也在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人为了获得利益触犯商标专利法。本文针对商标侵权的类型以及商标侵权的民事归责为基本立论点,对当下商标侵权现象做以简单讨论。

一、商标侵权的类型概述

(一)商标的使用侵权

商标的使用侵权是指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商品的实用价值是商品的最基本属性,因此商标的使用侵权也是商标侵权行为中最为多见的一种。例如,无锡市服装公司侵犯英国登希尔公司的合法持有商标“登喜路”的案件就属于商标的使用侵权。该服装公司将“登喜路”商标直接用于注册使用,结果被原持有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调查确有其事,服装公司存在盗用他人合法商标的不法行为,经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构成商标侵犯罪,必须立刻停止对“登喜路”商标的一切使用行为,并赔偿原告25万元人民币[2]。

(二)商标的销售侵权

销售侵权是指在销售过程中,利用他人已经申请专利的合法商标进行宣传行为,对他人商标权利构成侵犯,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商标侵犯者在已知该商标被其他人合法持有情况下仍然用于为自身谋取利益的经济流通领域行为都属于商标的销售侵犯,无论手段直接间接,都构成商标侵犯罪责。例如,重庆市某公司利用“丹工”商标进行假冒商品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商标持有人三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三和公司上诉后,重庆市法院做出了某公司必须立刻停止盗用“丹工”商标的一切销售行为,向三和公司赔礼道歉的判决,原商标持有人在此次控诉中获胜,并得到赔款5万元人民币[1]。

(三)商标的标识侵权

商标的标识侵权范围很大,概念比较难以把握,凡是对商标标识进行伪造或者擅自制造改动商标标识的行为都属于商标的标识侵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的种类也在增多,很多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不经他人许可,对原商标持有者的商标标识进行擅自制造、变造,严重侵犯了原商标持有者的合法权益,给原商标持有者造成了一定损失。这种行为一经发现,无论处在何种环节,出于何种目的,都将被认定为商标标识侵权。例如,无锡公司委托永定公司生产“RBI”商标标识,给原受让商标持有人瑞宝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瑞宝公司以永定公司侵犯本公司合法商标标识的罪名将后者告上法庭,并取得了胜诉,法院判决永定公司必须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公司的一系列经济损失[4]。

二、商标侵犯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停止侵犯

我国民事法规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停止侵犯。商标侵权行为同样要首先以停止侵犯为承担责任,明确权利的基础。停止侵犯是为了将已经造成的侵害程度降到最低,对尚未发生有可能发生的侵害行为及时制止,使其不再发生或不可能发生的一种挽救措施。在商标侵权行为中,从行为开始发生到行为被迫停止必然经历一个时段的侵害,给受害方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因此,停止侵犯有效制止了商标侵权行为的继续,明确商标归属权利,使不法分子失去对商标的支配权,使合法持有者重获商标的唯一使用权。继而才能衡量此次商标侵权案件造成的损失和需要承担的下一步责任,即停止侵犯是一个法律上的完成语境。

(二)恢复名誉

商标侵权与其它侵权多有不同,这是由商标的特殊属性决定的。商标代表着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标志着一个企业的诚实信誉,因而,商标侵权不仅仅会为原商标合法持有者造成经济损失,还会使该公司的形象受损,信誉受损。企业的有形资产损失可以得到定量赔偿,但无形资产的损失根本无法计算,所以,在商标侵权行为被认定以后,仅赔偿款项是无法弥补该企业的实际损失的,必须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消除此次侵权为原告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原告企业原来名誉的措施。例如通过不法行为人对原告的赔礼道歉等形式向消费市场昭示商标侵权过程中一切对消费者的失当行为均与原告无关,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制止,已经受到了应有制裁,使消费者重新树立对原告方的信任[3]。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商标侵权案件中不法分子最终承担的有形责任,它与物质切实相关,不同于上面两种承担方式。知识产权法规定,赔偿损失的基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平衡原则和损益抵消原则。赔偿损失是建立在对损失的衡量基础之上,通过法律上标准科学客观的考量才能最终决定,法院在判处赔偿损失的具体数字时,会根据被告方在此次侵权活动中所获得非法利益数额,原告方在此次侵权行为中蒙受的损失数额来综合确定,如果上述两种方法仍然不能使法院作出明确合理的判定,将采取其它方面的证据辅助裁定。

三、结语

商标侵权行为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并不断演变的,对商标侵权的考察应具有历史视角和未来视角两种方式,在发展中把握对商标侵权的科学研究。未来的市场竞争将会日益激烈,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还会随着时间出现新的形式,必须具备法律维权意识,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参考文献]

[1]储育明,金宁.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J].政治与法律,2011,04:16-18.

[2]赵宏彬.也论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J].政治与法律,2012,04:55-57.

[3]陈荣飞.浅析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J].法制与经济,2015,01:87-89.

[4]王艳芳.论新商标法的民事适用[J].知识产权,2013,11:33-39.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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