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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中的法律意识与维权保护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行政部门合法权益法律意识

秦 玲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劳动中的法律意识与维权保护

秦 玲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本文从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出发,探究劳动中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进而对劳动者维权的途径进行了探索。

事实劳动;法律意识;劳动者;维权保护

一、引言

为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条文或者政策,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劳动者的很多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不仅打击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

二、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某些劳动权利和义务达成口头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由于缺乏合理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不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在市场中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传统用工观念的束缚,即有些用人单位由于缺乏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片面地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制只是“走形式”,并不能形成实际效用,而在工作中,做好工作最重要,合同可有可无;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有些职场的弱势劳动者,如大学生或者农民工等,由于他们对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缺乏了解,无法在入职之初提出全面地签订合同的要求;三、用工单位刻意地逃避责任,即有些用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降低用工成本,利用不法手段侵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从而使劳动合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基于以上几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存在着严重的被侵害的风险,因此,提高劳动者在劳动中的法律意识无论是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还是对于建设法治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劳动中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一)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着许多企业,尤其是私企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追求企业利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无偿加班等。而劳动者在遇到这些情况时,如果只是一味地忍气吞声,迎合企业,会严重影响自己对工作的预期甚至生活质量,因此,从实现自身发展的角度讲,提高法律意识可以保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薪酬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推动国家法制化进程

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社会发展形势的制约,要想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劳动法》是保护我国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依据,而提高法律意识,既是劳资双方有效落实《劳动法》相关规定的重要方式,也是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

四、劳动者如何实现维权保护

(一)企业内部协商和解

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在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劳动者在与企业就薪酬、劳动时间等方面出现矛盾时,可以先就这些问题与企业的管理层进行沟通、协商、谈判,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维权的时间,降低维权成本,同时协商的结果也可以为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提供法律依据。

(二)申请工会参与维权

工会是劳动者基于共同利益而结成的社会组织,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部门,是代表劳动者与企业对话的机构,因此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申请工会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从而最大限度地为劳动者争取劳动保障。目前我国工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帮助劳动者维权,一些影响力较大的工会还会组织劳动者参与社会事件,从而为劳动者争取利益提供更多的渠道。

(三)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遭遇的时候,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获得来自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除此之外,劳动者在发现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时,也有义务向行政部门举报,而行政部门要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事实依法作出裁决,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四)进行诉讼维权

提起法律诉讼是劳动者维权最后的办法,也是解决劳动纠纷的最终方式。劳动者选择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请诉讼之前,应该对企业的侵权行为做好证据收集,而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依据证据对企业进行调查,并对侵权事实做出相应的判决。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劳动者的权益保证,也可以有效地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

五、结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实现有效的劳动维权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努力。只有全社会共同抵制企业、单位的不法行为,才能让劳动者在工作中获得公正待遇,才能让劳动者在国家法制体制下实现自身的劳动价值,提高生活质量。

[1]寇晓斌,王卉.劳动中的法律意识与维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5,31:223.

[2]董保华,李干.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定位[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2:67-76.

[3]卢召民.论新形势下工会维权机制的构建[J].山东工会论坛,2016,01:8-12.

D922.5

A

2095-4379-(2016)33-0258-01

秦玲(1977-),女,汉族,湖南桂阳人,本科,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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