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
2016-02-01陶冉
陶 冉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4
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
陶 冉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4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之下,人们的生活方式不断发生变化,同时,在信息资讯的获取以及与他人的交流方式等方面也随之改变。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习惯于利用网络进行信息的获取与传递,网络在带给人们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现行法律带来一定的挑战,尤其在网络著作权方面尤为突出。基于此,本文首先探讨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及特征,然后阐述了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最后重点探讨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相关立法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近些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事件不断发生,且侵权形式逐渐呈多样化趋势发展,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侵犯。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事件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重视,而网络著作权侵权方式的隐蔽性对侵权责任的有效认定造成一定的困难,必须进一步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完善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非法上传、转载与下载
非法上传,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其作品上传至网络。一般而言,非法上传分为两种:第一种,对著作权人的纸质作品经数字化处理后,擅自传播至网络上,这一侵权行为较常见,对著作权人的作品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侵犯。第二种,将著作权人数字化形式的作品未经许可上传至网络,这一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1]。
非法转载,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其已发表的作品复制到其他网站。这一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复制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非法下载,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其已发表的作品下载后进行打印、存储或发表等一系列行为。这一侵权行为较为常见,音乐文件的非法下载、论文的剽窃等行为均为著作权侵权行为[2]。
(二)非法抄袭
通过对《著作权法》中对作品所给出的定义推断,网页属于网络著作权的重要保护对象。网页的框架布局、各项元素的编排、颜色的独创性等各方面均是网站管理者的个人作品,因此,对网页设计的非法抄袭也被视作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3]。例如,某网站通过对知名网站网页设计的非法抄袭,来赚取自身网站的点击量,对网民的判断产生干扰,使其误认为此网站为知名网站,对知名网站的合法权益产生侵犯。
(三)未经许可的超链接行为
网上超链接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超文本语言将其作品链接至其他文件。这一行为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第一种,通过超链接将浏览自己网站的网民引至他人网站,充当桥梁角色,增加他人网页的点击量。这一超链接行为并不会导致他人的著作权受到侵犯,且非常受欢迎。第二种,通过超链接将他人网站的内容链接至自身网站,并换为自身网站界面。这一行为对被链接网站管理者的复制权产生侵犯[4]。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
第一,侵权主体具有集体性。传统概念上的财产侵权行为,如果是集体侵权,对其实施制裁相对容易。而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而言,侵权主体有可能是上千万的广大网民,法律制裁的实行存在很大困难。例如在盗版产品的使用上,对于法律意识不强的网民来讲,宁可使用免费的盗版产品,也不会花钱购买正版产品。
第二,侵权证据具有隐匿性。与实物证据相比,网络侵权证据具有很强的隐匿性,在计算机运行中很容易就可将侵权证据消除,不留痕迹。所以,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取证工作具有非常大的困难。在许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经常存在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追责的现象,对网络著作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形成有效保护。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目前阶段,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原则的界定,学界有不同观点,具体如下:
(一)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于网络环境中,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应首先确定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应适当放松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限制,不应仅仅以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为依据进行判定,以此进一步实现社会利益与著作权人权利双重目的的平衡[5]。
(二)过错推定原则
从本质上讲,此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范畴之内。过错推定原则支持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侵权人对于自己未发生侵权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到侵权人身上,不仅为侵权人争取到证明清白的机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负担。过错推定原则一方面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重要保障,另一方面维护了涉嫌侵权人的权益,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达到一定的平衡。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与有形财产相比,网络著作权是无形的,无法以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形式宣示权利,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非常强的被动性,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才可实施保护。受时间、空间等因素的限制,网络著作极易发生侵权事件,在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的当前阶段,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在侵权人身份的确定上具有非常大的困难,而要想进一步确定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更是难上加难。所以,法律应通过无过错责任原则,向网络著作权人倾斜,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四、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相关立法建议
(一)适当限制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之所以难以有效归责,主要原因在于网络系统的暂时性、自动复制性与传播性。网络环境下,只要ISP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服务,难以避免地就会发生著作权侵权事件,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对著作权人的权益带来严重损害。因此,必须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有效限制。对于提供各项服务的ISP,必须对其限制责任条件进行分别规定,尽可能减少对侵权责任的确定产生消极影响。
(二)依据侵权人的角色采用相应的归责原则
当前形势下,网络服务类型日益多样化,网络经营业务相互交叉,如果单凭某一规则原则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认定,难免有失公平。因此,基于网络著作权侵权人行为的多样性及其主体的复杂性,应根据其角色、身份及具体侵权方式的不同,对采用何种归责原则进行综合判断与分析,最终确立真正适用于具体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6]。
(三)确立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
近年来,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断增加,以往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理论已难以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具体需求,因此,应进一步总结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建立健全适用于我国网络环境的间接侵权制度。所谓间接侵权,即侵权人首先存在主观过错,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这一侵权行为。在对侵权人的间接侵权进行指控时,应对侵权人进行的引诱、教唆等主观过错进一步证明,在其过错行为得以证实后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是实施著作权保护的重要环节,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着最直接的影响。在网络技术不断发达的大环境下,以往传统的版权规则原则已难以适应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界定,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为著作权人与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保障。
[1]杨淑娴.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探析[J].商品与质量,2010:63.
[2]苗建涛.浅议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5:83-84.
[3]张津.浅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侵权归责原则[J].知识经济,2012,03:42-43.
[4]兰力波.论我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J].商品与质量,2012:243-244.
[5]章惠萍.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归责原则[J].经营与管理,2014,09:19-20.
[6]郑英龙.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编辑学报,2013,03:216-219.
D913
A
2095-4379-(2016)33-0234-02
陶冉(1994-),女,河南驻马店人,河南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