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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医药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从魏则西事件和莆田系事件说起

2016-02-01王守俊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就诊者魏则西医药

王守俊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 100048



浅谈我国医药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从魏则西事件和莆田系事件说起

王守俊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 100048

魏则西事件暴露出我国刑法关于医药犯罪的立法缺陷,即对虚假医疗行为缺乏规制。虚假医疗行为实质上是医疗服务行业中的诈骗行为,它不仅侵害就医者的财产权,还严重危害就医患者的身体健康,比一般诈骗行为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立法上应该将虚假医疗行为专门予以犯罪化,并配置高于一般诈骗罪的法定刑以打击遏制。

医药犯罪;立法缺陷;完善

2016年上半年,魏则西事件着实在舆论中持续发酵了一段时间,引起了社会公众广泛的关注和热烈地讨论。

罹患滑膜肉瘤(一种癌症)的西安大学生魏则西的父母通过某搜索引擎和相关报道得知某医院能治疗儿子的病。实地考查并被该院医生明确告知他们有从美国斯坦福引进的生物免疫疗法,可以治疗并保10年20年没有问题后,父母筹钱把魏则西送到该医院治疗,但前后去治疗4次,花费20多万却没见疗效,医生却改口称治好是概率事件。魏则西随后通过朋友查询得知,生物免疫疗法因为有效率太低,早被国外医院淘汰了,现在美国根本就没有医院用这种技术。2016年4月12日魏则西因滑膜肉瘤病逝。

这就是魏则西事件。

魏则西事件及随后牵扯起的莆田系事件引起了舆论极大的关注,医院科室外包的疏于监管、百度的唯利是图审查不严,民间资本控制下的医院或医院科室逐利过程中的无底线,等等话题舆论讨论颇多。纵观相关讨论,大多是从道德和监管的角度论事,从法律角度思考的不多。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看,魏则西事件以及由其牵扯起来的莆田系事件也暴露出我国刑事立法在医药犯罪方面的规定存在很大缺陷与不足。

魏则西事件以及随后牵扯起来的莆田系事件,主要内容实质上涉及的是虚假医疗问题。何谓虚假医疗?学界和医药行业并无明确定义,综合现实生活中的表现来看,虚假医疗主要是指医疗服务行业中的以下虚假行为:

一是虚假检查,虚假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本身的虚假,更主要是指在检查后故意给就诊者出具虚假的、错误的或者夸大病情的检查结果,吓唬和诱骗就诊者花钱或者多花钱治病。以“尖锐湿疣”这种疾病为例,有些不正规医院除了将患者所患其他疾病诊断为尖锐湿疣外,还会告诉患者这种疾病易复发,要通过各种光照、高科技手段持续跟踪治疗。实际上,尖锐湿疣在规范治疗后,通常患者3至6个月不复发,即被视为痊愈,无需过度治疗。①

二是虚假治疗,虚假治疗是采用虚假的或者明知是无效、低效的治疗方法对病人的疾病进行治疗。魏则西事件中治疗就是典型的虚假治疗行为。

三是虚假医疗宣传,是指医疗单位或个人在各种媒体上对本单位或个人实际的名称身份、专业人员或医疗团队组成、医疗医术能力水平、治疗效果等进行虚假、夸大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如一些民营医院利用患者慕名专家的心理假冒专家之名做虚假宣传。中医泰斗、名医团频频出现在某些不知名医院的官网上。“重点妇科医院”“不孕不育科研基地”“计划生育定点医院”“官方指定医院”……,不少非法医疗机构和民营医院在其官方网站挂出这样的头衔,欺骗和吸引患者。而实际上卫生部门并没有指定的重点医院、重点妇科医院。②

虚假医疗者通过各种虚假医疗行为,诱骗就诊者花钱“治疗”,骗取就诊者的钱财,实质上是医疗服务行业中的诈骗行为。但虚假医疗行为的危害性又不同于一般的诈骗行为,一般诈骗行为只是让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虚假医疗过程中虚假医疗者不仅骗取了就诊者的钱财,而且很多情况下会贻误患者疾病的治疗时机,导致一些本来能治好的疾病因得不到及时救治,最终无法治好,致使患者死亡或落下残疾,严重危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虚假医疗行为的目的是骗取就诊者的钱财,但它不仅侵害了就诊者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危害就诊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危害性比一般的诈骗行为更为严重,不适于以普通诈骗罪对虚假医疗行为进行处罚。但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上并没有专门针对虚假医疗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条款。虚假医疗属于医药行业里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我国刑法规定的涉及医药的犯罪中并没有能适用于虚假医疗行为的罪名。这显示出我国刑法关于医药犯罪的规定在适用和打击范围上存在很大缺陷和漏洞。

医药犯罪是指医疗服务、药品以及医药相关附属器械、材料的生产、流通、使用领域里的犯罪。医药行业是救死扶伤的社会事业,也是国民经济的一个行业,因其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因而是一个特殊行业,所以对于医药行业里的假冒伪劣和其他危害行为,包括我国在内许多国家在刑事立法上都给予特殊关照,作出专门规定。

在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中,医药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生产、流通领域里的假冒伪劣型犯罪,包括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这三个罪名针对和打击的对象是药品和医用器材、医用卫生材料生产流通领域里的假冒伪劣行为;二是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规型犯罪,包括第二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二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假节育、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三个罪名针对和打击的是医疗服务过程的违章违规行为。除此之外,还有几种和医药关涉度不大的危害公共卫生犯罪,包括第三百三十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一条的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三百三十二条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三百三十三条的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第三百三十四条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三百三十七条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以及第四百零九条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医药犯罪的规定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或者适用于虚假医疗行为的条款,虚假医疗行为在我国不是犯罪行为。刑法对这种行为不予打击和规制。这和虚假医疗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很不相称的。

虚假医疗行为不仅侵犯了就诊者的财产权利,更严重危害就诊患者的人身健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早已达到了犯罪的严重程度,理应受到刑法的规制和打击,而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在打击和规制虚假医疗行为方面的规定却是空白。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漏洞和缺陷。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在适当时候启动刑事立法程序,增设刑法条款,将虚假检查、虚假治疗、虚假医疗宣传等虚假医疗行为规定为我国刑法中的独立犯罪,配置高于一般诈骗罪的法定刑,予以强力规制和打击,遏制虚假医疗行为,避免更多魏则西事件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 注 释 ]

①揭秘医院虚假医疗 体检必有病 而且病得很重[EB/OL].搜狐网,2016-5-26.

②揭秘医院虚假医疗 体检必有病 而且病得很重[EB/OL].搜狐网,2016-5-26.

[1]揭秘医院虚假医疗 体检必有病 而且病得很重[EB/OL].搜狐网,2016-5-26.

D924.3

A

2095-4379-(2016)33-0219-02

王守俊(1969-),男,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教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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