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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片面罪过共犯

朱 云

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泰州 225300



浅析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

朱 云

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泰州 225300

片面共犯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对于片面共犯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一直争议不断,有学者认为应当将片面共犯的性质归属为间接正犯,试图在已有的犯罪类型中为片面共犯寻找理论上的出路,而笔者认为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有着本质区别,具有独立的价值。

片面共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指犯罪分子利用不知情者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实施犯罪,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利用者是将他人作为犯罪的工具,本人不亲自实施犯罪,此时,不知情的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利用者的行为被视为是利用者的行为,视为是利用者的间接实行行为,故称利用者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相对应,直接正犯以亲自实行为必要,而间接正犯则是借他人之手完成犯罪。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有一定的相同之处,部分学者即将视为间接正犯。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片面共犯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实质性特征,同时,将片面共犯作为共犯处理,在实务中存在很多问题,其刑事责任的认定方面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因此,讲片面共犯视为间接正犯或许更加合适。”①何秉松教授提出“所谓的片面共犯,实质上是为了实行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将他人作为利用工具,这种情况应当将其认定为是间接正犯。”②赵秉志教授也认为:“片面共犯的实质,便是将他人作为利用工具加以利用,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从一这点来看,符合认定间接正犯的条件,可以直接以其所触犯的罪名来定罪量刑。”③

不可否认,片面共犯和间接正犯实质上都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在这一点上二者的确存在相似之处,但由此而将片面共犯归入间接正犯这无疑是以偏概全,忽视其本质差异,违背了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方法论原理。何况,按照间接正犯追究片面共犯人的刑事责任,也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总的来说,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在以下几方面存在着不同:

一、首先,成立前提不同

片面共犯必须以不知情的实行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而对间接正犯来讲,被利用者的行为不管是不是构成犯罪,都不会影响到间接正犯的成立。间接正犯往往都是依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来实施犯罪,也有因缺乏罪过而不具有可责性的人,还有些被利用者虽然有犯罪的故意但缺乏特定犯罪所要求的主体资格或目的。总而言之,间接正犯的场合中,被利用者一般不构成犯罪,或者缺乏可归责性而被免责,虽然后一种被利用者有可能构成犯罪,但也与利用者所成立的罪名不同。④然而,在片面共犯的场合,被利用者即不知情一方必须是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并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的人,对犯罪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其次,主观故意不同

片面共犯人主观上有单独的共同犯罪故意,而间接正犯人主观上是故意利用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希望利用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他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实施某种行为,并产生相应的不利后果,但是对这种不利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但二者并无共同犯罪的故意,即间接正犯并不想与被利用者共同实施犯罪,而是完全和单纯地利用他人的行为来达成自己的犯罪目的,其罪过可以摆脱其他任何人的罪过而存在,不依附于被利用者的犯罪意图,或者说,其根本没有其他任何人的任何罪过可以供其利用或者依附。

三、第三,实行方式不同

间接正犯只能以作为的方式构成。因为间接正犯通过一定的方法,操纵和支配被利用者,使之成为自己的工具,因此,只有通过积极的作为的方式,才可能构成间接正犯。所以说,间接正犯是不可能由于不作为的方式,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而片面共犯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比如说片面帮助犯,其本身是负有作为的义务的,并且在当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暗中对不知情一方的实行行为提供便利,促进犯罪的顺利进行,从而成立片面帮助。以不作为方式进行片面帮助的情形并不少见。

综上所述,间接正犯实际就是正犯,是与直接正犯相对的一个概念,而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的形态,因此,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之间存在着成立前提不同、主观故意不同、实行方式不同等本质的区别,片面共犯不能包括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也不能包括片面共犯,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应当在理论和实践中明确二者的界限,严格加以区分。

[ 注 释 ]

①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82.

②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373.

③赵秉志.“片面共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N].检察日报,2004-7-8.

④田鹏辉.片面共犯论[D].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4.

D924.1

A

2095-4379-(2016)33-0193-01

朱云(1989-),女,江苏泰州人,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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