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
2016-02-01邱承亮
邱承亮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000
浅析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
邱承亮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000
当今,贩卖毒品案件高发,但由于行为人多为单线联系,且场所隐蔽,取证比较困难,使得对这类犯罪的打击难度增加。因此,为更有力打击这类犯罪,有必要就办理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要求、常见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一个简要梳理。
贩卖毒品;特情引诱;瑕疵证据
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所占比例最高的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高额利润驱使;二是吸毒人员以贩养吸。贩毒案件中,贩毒、购毒者多为单线联系,且场所隐蔽,取证较为困难,使得对这类犯罪的打击难度较大。为更有力打击贩毒分子,笔者现就检察机关在办理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如何证据审查及常见问题、对策建议作以下分析:
一、证据审查要求
(一)重视嫌疑人的辩解
近年来,贩毒分子反侦查、反指控能力增强,往往具有诸多辩解,如“不知道所缴获的物品是毒品、与购买毒品的人不认识、为他人代购毒品等”,对于贩毒者这些辩解,往往给我们审查判断证据带来更大困难,但有时也是案件的一个突破口。如何通过案件其他证据来判断其辩解的可信度是我们在审查时需高度重视的。
(二)重点审查客观证据
贩毒案件中,嫌疑人归案后往往什么都不供述,或供述不稳定,为此,我们一定要重点审查案件的客观证据,如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反映缴获毒品的数量及地点、涉案毒品上所提取的DNA鉴定材料等。客观证据具有稳定性高、排他性强的特点,以此为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分析判断嫌疑人供述辩解是否可信提供有力的依据。
(三)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对于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所取得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确保案件程序合法,经得起检验。如在李某贩毒案件中,审查发现对李某随身物品的搜查是由保安员进行的,执法主体不适格,因此,对于该次搜查缴获的毒品我们应当不予认定。当然对于刑讯逼供获取的嫌疑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我们更应坚决予以排除。
二、常见问题
(一)“代购毒品”问题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条第5款规定:“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对于嫌疑人代购毒品行为能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不小的争议,如王某贩毒案中,其在归案后辩称自己是帮购毒者代购毒品,没有从中牟利。对于其辩解是否成立,应结合购毒者证言、“代购者”与购毒者之间的日常关系、毒品价格、交易方式等之间进行分析。上述案件中,购毒者明确供述是向王某购买毒品,证据显示王某与购毒者平时联系少,关系并不密切,且毒品交易过程属较为隐蔽型,故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于嫌疑人的辩解不采信,认定其贩毒行为成立。
(二)“特情引诱”问题
特情引诱是指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授权的特情人员,设计某种情景、条件和环境,主动接近正在着手实施或者可能参与这类犯罪的人,为其提供犯罪机会或者某种程度的引诱,侦查机关则在其实施犯罪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方式。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公安机关的这种侦查方式是常见的,“特情引诱”作为侦查机关侦破线索来源大致可分为犯意引诱型、机会提供型、数量引诱、间接引诱等情形。我们在审查这类案件侦破线索来源时,应重点审查这种“特情引诱”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由侦查人员主导下进行,是否属机会提供型诱惑等,对于制造犯意型的诱惑侦查,我们应尽量作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认定。而对于机会提供型“特情引诱”所取得的证据,我们可以采信。
(三)“瑕疵证据”问题
瑕疵证据是指证据的形式或获取手段具有一定瑕疵的证据,对于这类证据我们应区分于非法证据,不应一律排除,在侦查机关作出补正,进行合理解释后,我们可以采信。在排除合理怀疑时,我们应借助于经验与常识进行全面、有效地判断。
三、对策建议
(一)引导侦查,提高贩毒案件质量
一是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固定有关证据。二是有针对性引导,重点引导侦查机关注重现场勘查工作,注重对涉案物证的提取及鉴定。三是引导侦查机关对贩毒分子转移毒品、毁灭罪证等再生证据的搜集。
(二)运用间接证据,完善贩毒案件证明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了如何运用间接证据来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在贩卖毒品案件中间接证据往往是证明案件的关键,如果间接证据具有足够数量,且能协调一致指向待证事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其所得出的证明结论也是可以采信的。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贩毒案件办理水平
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检察干警审查证据材料、排除非法证据、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等方面的能力,从而提升贩毒案件的办理水平。
[1]万春.检察调研与指导(2015年第6辑)[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5.
D925.2
A
2095-4379-(2016)33-0181-01
邱承亮(1980-),男,汉族,福建龙岩人,法学本科,任职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