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后时间推断在杀人案件中的应用分析
2016-02-01周明
周 明
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湖北 咸宁 437000
餐后时间推断在杀人案件中的应用分析
周 明
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湖北 咸宁 437000
目的:探讨餐后时间对死亡时间正确推断的辅证作用及影响因素。方法:通过二个已知进餐时间的案例与尸检胃内容物量及性状的变化相比较。结果:根据胃内容物推断餐后时间在有些个体与正常胃内容物消化排空时间有一定差异。结论:餐后时间作为死亡时间推断辅证作用时,要考虑多种影响因素,综合分析。
餐后时间;杀人案;推断
餐后时间的正确推断,对死亡时间的确定,可起补充辅助和相互验证的作用,但胃内容物的消化程度和胃肠的蠕动受多种多样因素影响,如食物种类性状、饮食习惯、死者职业、精神状态等。笔者在检案中遇到两例,现报告如下。
一、案例
案例1,某年某月15日上午8时,在某旅社一双人客房中发现一具男尸,尸体床边地面上有许多新鲜桔子皮及苹果皮。尸检胃内容物量约150克,为黄白色糊状物,根据尸斑,尸僵等尸体现象推断死亡时间为距尸检时间12小时,即某年某月14日24时,(尸检时间为发现尸体当天上午12时)餐后时间3小时。
案例2,某年某月18日下午8时在某市一公路边的黑色桑塔纳车驾驶室内发现一具男尸,尸检胃内容物可见少量成型的饭粒及蔬菜叶,量约300g,推断死亡时间为距尸检时间24小时,即某年某月17日下午8时,(尸检时间为某年某月18日下午8时),餐后2小时。
二、讨论
(一)死亡时间及餐后时间推断的重要性
死亡时间及餐后时间的法医学鉴定一直是一个极及重要又是一个难以解决的课题,在法医实际工作中,有的案件死亡时间,可以通过调查得知,不需要专门的推断,但是在杀人案件中准确地推断死亡时间,便往往能为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确定侦查范围提供科学依据。
尽管目前国内外对死亡时间的研究已从肉眼观察、分析逐步发展到组织学、组织化学、生物学、生物物理学等先进的技术检验,但是对于基层一线的法医工作者来说,由于受多种客观条件及设备的限制,推断死亡时间主要还是根据尸体现象结合餐后时间、相互验证综合推断。而餐后时间有时并非完全像教科书上说的那样具有规律性,其影响因素很多,可变性很大。
案例1,破案后犯罪嫌疑人交待:最后一次进餐为发现尸体前天晚上6时,犯罪嫌疑人与死者一起在旅社附近一小餐馆进食晚餐,吃的是粉条和水饺,吃完晚饭后两人一起回到旅社房间内看电视,晚上9时两人一边看电视一边吃了很多桔子和苹果,晚上10时上床睡觉,晚上12时犯罪嫌疑人偷偷起床趁死者熟睡之机将其手机和钱物盗走,被死者发现后,趁死者不备将死者用匕首刺死。根据尸体检验推断的死亡时间与犯罪嫌疑人交待的作案时间相吻合,但餐后时间与当晚6时进食的情况不相符合,如果以当晚6时进食时间推断为餐后3小时,那么作案时间为晚上9时,显然与推断的死亡时间及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时间不相符,怎样解释这个问题,根据现场勘查在死者的床边有大量的桔子皮和苹果皮,犯罪嫌疑人交待在当晚9时死者吃了很多的桔子和苹果,通过尸检发现胃内容物为黄白色糊状物,这一胃内容物主要为晚上9时吃的桔子和苹果,晚上6时进食的食物在胃内残留很少,所以餐后3小时的时间应该认为是晚上9时进食桔子和苹果的时间,从胃内容物的颜色判断也与桔子和苹果的颜色相符。通过这一案例告诉我们推断餐后死亡时间不能仅考虑进食正餐的时间,还应根据胃内容物的成份及消化程度考虑进食副食及零食的可能性,只有考虑这一因素才能使餐后时间与死亡时间相吻合,如果不全面综合考虑,按6点钟进食时间推断,就会导致死亡时间及作案时间推断错误。
案例2,破案后犯罪嫌疑人交待其于某年某月17日上午从某地租死者的车到武汉,于当天中午1点30分钟在武汉某餐馆进餐,进餐后因租车费用未达成一致,死者嫌租车费太低,一气之下又将犯罪嫌疑人拉回原地,于晚上8时许将犯罪嫌疑人拉到案发地,犯罪嫌疑人因不想付租车费,逐起杀人之心,趁死者不备将其杀死,逃离现场。这个案例,根据尸体现象等情况推断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24小时(尸检时间为某年某月18日下午8时),即作案时间为某年某月17日晚上8时,这个时间与嫌疑人交待的作案时间相吻合,根据胃内容物的量及消化程度推断餐后时间为2小时,那么按此推断最后一次进餐应当为案发当晚6时,但通过侦查调查死者从中午进餐后至死前没有在其它地方再进餐,且根据罪犯交待,从当天中午1时30分进餐后,一直与死者在一起,死者死前均未到任何地方再进餐,那么从中午1点30分进食到晚上8时死亡,已有6个半小时,按常规这么长时间胃内容应该完全排空[1],更不可能有那么多的量,且还看得出成型的饭粒和菜叶,怎样解释这一现象呢?笔者认为有下面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职业影响。因为死者为汽车司机,坐在驾驶室内,活动量少,这种体位胃肠蠕动慢,导致消化速度减慢。第二,精神状态影响。死者从中午1点30分进食后因租车费用与罪犯发生矛盾,盛怒之下,将犯罪嫌疑人又拖回原地,交感神经一直处于高度紧张状态,故胃肠的消化蠕动减慢。这二个方面原因结合到一起,使胃内容物消化和排空更加较正常状态减慢。
(二)死亡时间及餐后时间的法医学鉴定
死亡时间推断分为早期(24小时内)死亡时间推断和晚期(24小时后)死亡时间推断[2]。早期死亡时间推断,一般根据以下几个方面:(1)各种早期尸体现象综合推断;(2)根据尸温推断;(3)超生反应;(4)体液中离子浓度测定;(5)酶的含量测定;(6)DNA、RNA量的测定;(7)膀胱尿量;(8)胃肠内容物消化程度。晚期死亡时间推断一般根据以下几个方面:(1)各种晚期尸体现象综合分件;(2)尸体昆虫的数据;(3)尸体周围植物生长规律;(4)现场遗留物。对于基层一线法医工作者来说,由于受客观条件及设备时间等因素限制,主要依据尸体现象进行死亡时间推断,餐后时间推断作为对死亡时间推断的一种补充,且应相互应证,如发生矛盾,不相吻合,则应考虑各种特殊因素的影响,在推断餐后时间时既要考虑正常的一日三餐时间,又要考虑除三餐之外进食副食和零食的时间,餐后时间的推断,不仅受食物性状、种类等因素影响,而且应考虑职业、精神状态等因素的影响。
[1]朱大年.生理学(第8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202.
[2]赵子琴.法医病理学(第4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70.
D918.9
A
2095-4379-(2016)33-0163-02
周明(1962-),男,汉族,湖北咸宁人,本科,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和活体损伤的检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