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民商事诉讼中的角色
2016-02-01胡彦昌梁国武
胡彦昌 梁国武 肖 军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南阳 474250
检察院在民商事诉讼中的角色
胡彦昌 梁国武 肖 军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南阳 474250
一般而言,检察院在民商事诉讼中的干预程度与检察院希望诉讼能够实现的目标是分不开的。本文主要讨论检察院在民商事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是从民事社会制度和公共秩序、弱势地位者以及法律和利益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检察院;民事诉讼;扮演角色
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者,其主要的任务就是通过公诉权的行使,对案件提出诉讼,从而保证法院对于刑事的判决的公正性以及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案件诉讼之外,某些民商事诉讼中,检察院承担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在民商事诉讼当中,检察院的角色不再是控告人,而是辩护人。通过对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研究,以及检察院参加这种民事商诉讼中所需要具备的标准就会发现检察院在民事商诉讼中或多或少都参与了诉讼。检察院参与民事商诉讼的程度是与该诉讼所追求的目标是息息相关的。以下主要从检察院是民事社会制度和公共秩序的守护人、检察院是弱势地位者的保护人、检察院是法律和利益的律师这三个方面详细分析检察院在民商事诉讼中的角色。
一、检察院是民事社会制度和公共秩序的守护人
(一)检察院为维护社会制度而作为当事人提出诉讼
由于文章篇幅的限制,因而本文主要是对于比较有代表性的民商事诉讼案件进行相关的分析,总而言之,在此类案件的诉讼当中,检察院主要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制的要求,具有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诉讼的职能以达到主张社会权利的目的。
比如在涉及到与人的身份、国籍相关的诉讼中,检察院就具有比较强硬的权利来干预这类案件的诉讼。关于这类案件的诉讼,不仅关系到个人,而与整个社会规范都是息息相关的,如何才能够取得或者失去中国国籍等等。在是否应该给予中国国籍的争论之中,检察院都是需要参与到诉讼中来的,甚至在某些情况之下检察院还必须作为被告参与到诉讼当中来。同理,在婚姻制度中,会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有些人会为了各种利益而采取假结婚这种做法,而这种规避婚姻制度的行为,已经严重的影响了社会婚姻制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因而,如何与这种行为进行抗争,是检察院的职责之一。
(二)检察院为保护公共秩序而提出诉讼
我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凡是对于公共秩序造成影响或威胁的案件,检察院都有职权参与诉讼。并且有时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公共秩序和法律共同要求检察院参与诉讼,而且是作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角色。
比如当检察院参与某企业的破产案件时,由于法律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缺点,那么只有充分考虑到相关各个方面的利益时,才有权限对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参与者进行法律监督。在这一方面,检察院主要关心的是根据司法行为的规定与规范,对于经营困难的企业采取程序法设计不仅不会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反而是在保障企业的利益。为了能够观察到不适用与普通经济法律的案件,检察院主要扮演着一个监视员的角色。在商事诉讼案件中,对于个人采取强制经济赔偿或者禁止其经营企业活动,检察院就可以作为这种制裁的原告以达到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
二、检察院是弱势地位者的保护人
检察院除了是民事社会制度和公共秩序的守护人,还是弱势地位者的保护人。检察院作为整个社会和法律的律师,负担着这样的一项职责,即对于那些由于地位弱势而无法参与司法诉讼的人的利益保护具有一定的保护职责。
(一)保护失踪者的利益
失踪是指一个人呈现一种持续消失的状态,但是又缺乏相关的证据证明他的死亡。因此对于失踪者,检察院应该保证他们的财产得到有效的管理以及保护失踪人财产继承权的利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失踪者利益的保障必须在公正第三人的监督之下进行,因此,在司法机构推断一个人的失踪和判定失踪时,检察院就具有随时可以采取防止失踪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措施。并且,检察院也有职责保护失踪者家人的相关利益。比如,确定失踪者是否死亡,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失踪者已处于死亡的状态,但是根据失踪的具体条件可以看出失踪者显然已经处于死亡状态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就可以上诉要求司法机关判决失踪者已死亡的状态。通过这种诉讼,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失踪者的家人的利益,使其免受于漫长的等待并且还可以提前的享受到相关的福利和权益。如在我国的马航MH370事件中,由于无法找到失踪者的尸体,因此检察院就向司法机关提出宣告死亡的要求,使其家人避免了长期无法忍受的状态。
(二)保护无法律能力人的利益
检察院也是无法律能力人的利益保护者。比如当成年人由于身体或者精神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此时需要对于这种类型的成年人通过相关资料的确认,以保证财产实行管理代理人实质上是不符合无法律能力人的利益的,则检察院有权力解除财产管理代理人的职责。同样在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时,在情况危急的情况之下,检察院可以通过采取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向司法机关提出相关的要求,即对于未成年人实行教育并且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甚至当未成年人的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或者受到损害之后,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权。
三、检察院是法律和利益的律师
从广义的角度看来,检察院是可以作为当事人参与到诉讼当中的,但是此时检察院并不是作为某一方的当事人,而是作为法律和利益的律师或者说是发言人。
(一)检察院是法律的律师
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者,是有权参与一些重大、复杂案件诉讼当中的。比如当涉及到招聘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时,检察院就可以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意见。同时,如果检察院认为司法机关对不合法的外籍人员采取拘留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检察院可以直接对司法机关的判决进行上诉,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检察院是整体利益的律师
另外,检察院也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发言人,即律师。比如当某个案件的判决不仅会对于该类型案件的后续判决造成影响,而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时,在这种情况之下,检察院就有权力参与到案件的诉讼当中来,主要目的就是使司法机关不仅需要考虑到这个案件的相关事宜,更加需要考虑到对该案件的判决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
检察院在民商事诉讼中的参与程度是检察院本身决定的,但是也有相关的限制,即检察院权限的局限性,比如若想在案件诉讼中取得一定的效果,那么检察院就必须在参与诉讼之前就全面的了解案件,但检察院受人力、物力资源的限制,使其在参与诉讼时有时也会力不从心。另外就是检察院应该具有一种适时、适当的参与的思想。
四、总结
总而言之,本文主要从民事社会制度和公共秩序、弱势地位者以及法律和利益这三个方面对于检察院在民商事诉讼中的角色进行了分析。可以看出检察院作为民事社会制度和公共秩序的守护人、弱势地位者保护者以及法律和利益的律师,在民商事诉讼中的角色是十分重要且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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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D925.1
A
2095-4379-(2016)33-0152-02
胡彦昌(1969-),男,河南镇平人,本科,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研究方向:检察实务;梁国武(1967-),男,河南镇平人,本科,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研究方向:检察实务;肖军(1977-),男,河南镇平人,本科,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计财科,副科长,研究方向:检察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