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证据调查难点及建议
2016-02-01曾斌
曾 斌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99
毒品犯罪证据调查难点及建议
曾 斌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499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毒品犯罪日益猖獗,对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但是因为毒品犯罪的特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困难重重。本文尝试分析造成毒品犯罪案件取证困难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毒品犯罪;证据;调查难点;建议
一、毒品犯罪的特点
毒品犯罪危害重大,可是证据调查困难重重,这是与其犯罪特点分不开的。深度了解毒品犯罪的特点,对于更好的把握毒品犯罪的趋势及针对其特点开展侦查对策是极其重要的,通过综合分析,现总结毒品犯罪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一)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强、武装化程度高
随着这么多年来,毒品犯罪活动的侦破,可以清晰的看到,犯罪分子目前采用的贩毒手段十分隐秘,人体内藏毒、货物夹层内藏毒、汽车轮胎藏毒等等匪夷所思又极其隐秘的手段层出不穷。可以说,犯罪分子为了贩毒的隐秘性无所不用其极。例如,有时犯罪分子会用糖果纸包装块状毒品伪装成糖果,另外,因为快递对于所寄物品检查的不是特别严格,犯罪分子在经过对毒品精致包装的基础上会利用邮寄的方式交易毒品,如果把包裹包装的十分精致,很容易混淆视听,逃过侦查人员的法眼。
(二)毒品犯罪的涉案地域广阔
经济体系全球化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引起毒品犯罪的全球化,国内外信息互通、交易和资金的往来都为毒品犯罪的国际化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这种跨国、跨境犯罪,也为侦查工作带来困难。我们熟知的海洛因来源于罂粟,在毒品犯罪巨大利益的驱使下,罂粟这种适合各地种植的植物被大范围的种植,在毒品源头上呈现出全球化趋势。根据近年来我国破获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来看,境内的海洛因多来源于“金三角”地区。
(三)毒品犯罪的集团活跃、犯罪专业化趋势明显
从近些年收集到的毒品案件分析,大型的犯罪活动几乎都是犯罪集团所为,而且从犯罪组织到犯罪方法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趋势。这种集团化的犯罪主体,人员众多,分工明确,组织专业,犯罪规划详细。除了犯罪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化以外,就犯罪手段而言,为了做到隐秘性,大都事先设置好暗号或对接语,往往选择人迹罕至的偏远地区作为毒品交易的地点以及用其他的专业化手法从事犯罪活动。
二、毒品犯罪取证难点及建议
(一)毒品犯罪取证难点
毒品犯罪侦破难,很大原因是证据的收集不到位,难以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条,使得即使抓获或者明知犯罪嫌疑人,可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后法院不予支持的案例很常见。
1.因毒品犯罪特点导致的取证难
(1)证据存在相对单一性。毒品犯罪的证据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其证据形式十分单一,一般来说就是毒品物证本身及相关证人证言,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如果没有现场缴获毒品物证,一旦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会使公诉人陷入十分被动的境地。
(2)证据存在易损坏性。毒品犯罪的证据形式相对单一,主要是毒品物质本身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在与侦查人员的狡猾斗争中反侦查能力也在提高,使得毒品犯罪的证据很容易遭到破坏。如交易地点具有隐蔽性,所选场所往往远离闹市,地处人迹罕至偏远地区,并且交易时经常会有专门的犯罪分子在外放风,一旦发现异常,犯罪分子会迅速的隐藏或者销毁毒品,使证据难以获取。对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会选择偏远地区以免被人发现。如果犯罪嫌疑人会抓获,为防止其泄露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会自杀或者其他同伙会不惜一切代价将其灭口,使得证言很难获得。
(3)证据推定力存在偏弱性。一般的刑事犯罪而言,开展侦查往往是“由案到人”的顺序开展的,但是毒品犯罪的侦查逻辑与此恰恰相反,往往是先发现吸毒人员或场所,逐步侦破整个案件。案件中,要是只获取了毒品这一单一的直接犯罪证据,我们很难对毒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或者说犯罪内容进行定性,只能把他们纳入到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兜底条款中。
2.查人员主观方面导致的取证难
除了上述三点毒品犯罪证据的特点导致取证困难外,目前侦查人员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加剧了证据的薄弱性:
(1)犯罪现场勘查不够细致。是实地勘验不够细致。因为毒品犯罪不同于其他的刑事犯罪,其犯罪现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犯罪分子选择交易场所往往随机而定,这就为侦查人员勘查现场带来很大的困难。现场访问和现场勘查工作不做或者不够细致,往往会导致诸如证人证言、现场指纹、照片、犯罪分子的DNA等重要的证据无法提取,如果犯罪分子一旦拒不认罪,就无法证明毒品为谁持有、毒品交易环节等重要的犯罪活动内容,这些间接证据或者印证证据的收集不足,不仅会使得诉讼程序进行出现阻碍,而且对于案件的定性和犯罪量刑都可能失之偏颇。实际上,即使犯罪现场再隐秘,周围人员也有可能会知晓一些犯罪情况,如犯罪分子的出入、有毒废水废气的排放等等。
(2)毒品鉴定证明力不足。毒品鉴定在毒品案件的定性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鉴定工作的粗细与否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都起着决定作用。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此重要的问题却没受到足够的重视,如鉴定结论中往往是仅做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或者“含海洛因成分”,这种单纯的定性鉴定对于法院准确定罪量刑造成很大的困难。尤其是毒品成分的高低对于刑种、刑期长短起着决定作用,这种非定量的检测方法,会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3)由于相关证据收集不足,降格处理事件常发。照我国刑法规定,可以把毒品犯罪分成两种,即数额犯和行为犯。数额犯是指只有犯罪活动涉及的毒品数量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被刑事处罚,行为犯是指只要从事了某些犯罪行为,不管涉案数额是多少,都要进行刑事处罚。因为这种成罪机理和量刑的不同,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例如在一些毒品行为犯罪过程中,只要不是被侦查人员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总是会狡辩称自己持有毒品是为了满足自己吸食,并非用于其他犯罪。在此情形下,因没有足够的相关证据证明,往往会对犯罪分子降格处理。
三、毒品犯罪取证难的建议
(一)对物证、书证的收集,强化证据收集的全面性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推动,控辩双方在案件中的对抗将更加激烈,而要使公诉部门立于不败之地,在侦查环节来讲,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一定要树立诉讼观念,将证据意识贯穿案件始终。在法治观念日益坚固的今天,要使的犯罪嫌疑人俯首认罪,提高侦查人员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在努力破获案件的基础上,必须要有程序执法,证据为先的观念,证实的任何犯罪行为都要有证据的支持。犯罪现场作为犯罪活动重要组成部门,必然或多或少承载着“犯罪痕迹”,因此,侦查人员应加强犯罪现场的勘查,注意收集提取毒品、毒资、计量工具、毒品犯罪记录等证据,保存好物证、书证。
(二)检察机关加强引导,强化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
刑诉法修改后,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确立下来,随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在司法实践中,质疑证据的合法性似乎成为无罪辩护的主流。因毒品犯罪案件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被害人,存在着证据种类“先天不足”的弊端,根据往年司法实践,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最主要的关键证据就是缴获的毒品这一物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为避免因侦查人员“打击犯罪为首”的观念作祟,而出现“刑讯逼供”或者特情证据的不当使用,在一些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上,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加强对提出证据的引导,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避免类似“辛普森案”的发生。
[1]程小白,翟丰主编.新编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2]张鹏莉,陈士.刑事案件侦查[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5.
D924.3;D917
A
2095-4379-(2016)33-0146-02
曾斌,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