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实证分析及建议
2016-02-01姚文忠程凤玲
姚文忠 程凤玲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实证分析及建议
姚文忠 程凤玲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本文以我市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为视角,总结取得的成效,客观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并提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初步建议。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遏制司法腐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一项极具生命力的制度,应该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①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逐步显现,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必将作为司法改革的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主要成效
2009年,我院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沟通协商,联合会签制定了《关于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就列席的内容、范围、程序、工作联系方式等进行了说明,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近两年来,两院密切配合,共同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促进了审判委员会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和准确适用法律
检察长通过列席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充分阐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明确指出审判机关裁判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检法两家在事实认定和量刑上的沟通并达成共识,更好地实现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如鄂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该案一审法院判处何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鄂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提请市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市院提出抗诉后,经法院审理,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分管检察长应邀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在会上充分阐明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改判。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对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有罪一案作出改判,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二)加强了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事项)的法律监督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可以提高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判决的透明度,防止审判权的滥用,有利于改变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程序缺陷和封闭格局,防止法官汇报案件时避重就轻现象的出现,促使办案法官严格客观公正地依法审理案件。如梁子湖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肖某某强奸案,梁子湖区法院一审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5年8个月,梁子湖区检察院认为肖某某多次奸淫时年未满6周岁的幼女,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审判决未体现对儿童的权益保护,对肖某某量刑偏轻。市院审查后决定依法支持抗诉,认为一审法院未认真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精神,对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未体现从重打击。市院分管检察长应邀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在会上充分阐明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支持抗诉的意见,最后市中级法院采纳了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肖某某有期徒刑7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发挥了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社会和谐稳定可以通过办案质量来体现,办案质量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既是对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又是对法官的一种监督和约束,能促进承办案件法官提高自身素质,防止法官的片面理解,造成轻罪重判的现象发生。如华容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法院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多次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华容区检察院第一次提出抗诉后,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华容区法院重审后仍维持原判。市、区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两级公诉部门坚定信心,加强监督,再次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后,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问题方面在二审阶段达成和解,最终化解了这一具体的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以我市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为例,2015年1月以来,本辖区内市、区两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共14次,涉及案件范围为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和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当前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程序的启动、监督的内容、列席的人员、工作方式等不合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在程序的启动方面,存在被动列席多,主动列席少的问题。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多为法院临时通知列席,检察院申请列席的情况较少。201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列席的14件案件中,大多为法院通知列席。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客观上影响了该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而不是“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一般来说,法院想邀请检察长列席就通知,不想邀请就不通知,存在随意性。
(二)在列席人员范围方面,存在副检察长列席多,检察长列席少的问题。由于检察长主持检察院全面工作,事务繁忙,而副检察长大多分管案件工作,熟悉情况,检察长一般委托相关副检察长列席,从而导致列席审判委员会大都由副检察长参加的现象。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也指出,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从以上法律和意见来看,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检察人员存在主体单一,其他检察人员无权列席,导致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在监督的内容方面,存在职务犯罪案件、刑事抗诉案件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少的问题。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相对于刑事抗诉案件来说,存在案源少、职能不同、监督案件类型等特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是提出抗诉或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以及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社会普遍关注的民事行政案件,而配套规定中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案件的范围,主要是针对无罪、死刑、抗诉等案件,范围过窄,尚不能达到通过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方式而全面监督审判工作的目的。
(四)在工作方式方面,存在业务部门联系多,专门办事机构之间联系少的问题。两高《实施意见》中强调,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具体事宜由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由于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机关大多没有设立专门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审判机关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其工作职责主要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日常事务由这些部门工作人员兼职,从而导致专项工作联系制度的缺失。
三、建议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在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方面意义重大。为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结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一)将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法定化
建议在相关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增设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规定。两高《实施意见》第2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检察机关的职权,这种职权授予不应以任意性形式、而应以法定性形式加以规定,因此,建议将《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列席的形式改为“应当列席”,明确规定检察长有权并应当列席同级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委员会活动程序和案件实体裁判进行监督。同时,规定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可以提出申请,审判机关一般应当邀请,从而确保这项制度得到较好的落实。
(二)明确列席讨论议题的范围
两高《实施意见》中第3条规定,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议题,包括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建议对这四类议题范围进行扩充,可以根据议题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由法检两院进行沟通后决定是否列席审委会。如明确规定,检法两院在定性、事实证据认定上有重大分歧、影响社会稳定等议题的列席范围。
(三)建立列席主体特定机制
为更好地使检察长履行列席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应当允许熟悉案情的承办检察官作为其助手一同列席。因此,建议将列席的主体规定为:“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根据所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指派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等随同列席。列席人员在征得审判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作必要的意见补充。随同列席人员不能随意发表观点或单独列席。”
(四)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例会制度
建议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实行例会制,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为及时应对辖区内的突发事件以及因司法政策的调整变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检法两院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但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三日前书面向人民检察院告知召开时间、地点、研究讨论的具体案件,并附议案副本一份。
(五)建立检察委员会和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联系机制
为了确保信息互通,建议在检察院、法院之间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负责对外联系、材料交接、内部流转、登记管理等程序性工作。结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可以考虑由法院审判委员会秘书或专职委员负责与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秘书或专职委员进行对等联系,促进日常联系工作的畅通。
(六)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情况反馈机制
对审判委员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应在审判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立即送达检察机关的列席人员,检察机关受委托的列席人员应及时将列席的情况向检察长报告。同时,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列席人员代表检察机关提出的法律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
[ 注 释 ]
① 张宏伟,吴明磊,吴瑞水,张静.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2,18(1).
D926.2
A
2095-4379-(2016)33-0138-02
姚文忠,男,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负责人;程凤玲,女,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