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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拒载的法律性质及相应对策研究

2016-02-01李晓卿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承运人民法出租车

李晓卿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出租车拒载的法律性质及相应对策研究

李晓卿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出租车行业是一个城市对外展现文明形象的窗口行业,但出租车拒载的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文明形象的建立,也损害了乘客的权利。出租车拒载可能构成违约也可能构成侵权,承运人可依利益最大化原则自主选择救济方式。拓宽乘客的维权途径是乘客权益的有效救济,对出租车空驶的法律认定可以有效减少拒载的发生。

拒载;违约;侵权;要约

一、研究背景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以及人类社会活动的多元化,对出租车的需要随之增加,“打车难”便成为了民众热议的话题,很多民众反映曾遭遇过几辆甚至十几辆出租车的连续拒载。以北京为例,在早晚高峰期路边经过的出租车不只是拒载,而是根本不停车,而“打车难”绝不是北京才有的问题,大多城市都存在打车难和拒载的问题,尤其是在上下班高峰期。《公共服务蓝皮书:中国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力评价(2011-2012)》中介绍,53.77%的人打车需要等10分钟以上,只有11.68%的人在5分钟以内能等到出租车,“打车难”确实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较为普遍的问题。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从事公共运输服务时,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合理的运输要求。只要乘客的要求是正当合理的,承运人有义务与乘客订立运输合同且不得随意拒载,如果承运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与乘客订立运输合同,即构成“拒载”,须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对出租车拒载的性质的认定,可以从民法的角度确定出租车承运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出租车空驶的性质认定可以减少拒载现象的发生。

二、出租车拒载的法律性质认定

生活中许多出租车司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在短途乘客与长途乘客同时招手时往往会选择长途乘客,有些司机怕招来麻烦,也常常会拒载重伤重病患者和孕妇。拒载的情形多种多样,因出租车拒载导致乘客耽误了最佳救助时间从而丧命的例子也不少见,这种行为对社会产生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为减少或防止此类悲剧的发生,需要对出租车拒载的法律性质加以认定,从而确定出租车承运人对拒载产生的损害结果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我国《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合理的运输要求。即承运人有强制缔约和不得拒载的法定义务,所谓强制缔约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负有与他人缔结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缔约合同。[2]出租车运输合同的订立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出租车开启空驶标志灯是在向路上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乘客招手登车是承诺的行为,合同便成立。出租车和乘客双方均受合同约束,空驶出租车一般不得拒载,并应按照乘客指定地点选择最佳行驶路线将乘客载至目的地。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载的情形外,出租车司机不得拒载,否则将会构成违约,乘客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出租车司机来承担。

其次,出租车司机拒载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一般来说拒载行为不会构成侵权,但是有些出租车司机担心伤病患者或孕妇弄脏自己的车而拒绝承载,最终导致延误患者最佳治疗时间的情形,会损害到消费者的人身利益,这时出租车司机将会对乘客构成侵权,应对自己的拒载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地方性法律条款如《西安市出租车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了出租车承运人可以拒载的情形,因此出租车司机在行使拒载权时要符合法律规定,向乘客做好解释工作。否则拒载行为既会构成违约又会构成侵权,形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乘客可依利益最大化原则自主选择救济方式。

三、减少出租车拒载的法律对策

(一)明确要约时间,减少拒载现象

乘坐出租车的过程实际上是乘客与司机订立运输合同的过程,出租车空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这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出租车空驶属于要约邀请[3],另一种观点认为空驶属于要约[4]。如果将出租车空驶定为要约邀请,那么乘客的招手行为则为要约,此时承诺权在出租车司机一方,那么司机可以任意拒载而不构成违约。鉴于此,笔者认为将出租车空驶认定为要约有利于减少出租车拒载的情形。出租车车身上的空驶标志,车窗上价格的标识以及空车灯的开启都表明司机有希望与不特定的乘车对象订立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中要约的构成要件,属于要约行为,乘客一旦接受该意思表示便是承诺,合同就此成立,出租车司机须履行合同义务,若无正当理由司机拒载便构成违约。因此,将出租车空驶认定为要约可有效减少出租车拒载现象的发生。

(二)拓宽乘客的救济途径

当出租车司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承载时,乘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首先,乘客可向该车所在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对于拒载行为,需要监管部门做出反应,在发生拒载纠纷后乘客要记清出租车的车牌号,可通过拨打投诉电话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须及时调查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并通过行业内部的相关规定对出租车司机的拒载行为尽快处理。加大对拒载行为的惩罚力度可以减少拒载行为,缓解打车难的现象。

其次,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出租车的拒载已构成违约,可能也会构成侵权,乘客可据此要求承运人进行赔礼道歉或必要的赔偿。出租车司机就自己拒载的缘由向乘客说明,力争得到乘客的理解。这种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途径,既能快速解决纠纷维护乘客的权利,又不会占用双方太多时间。由于协议是建立在双方互相体谅的基础上达成的,所以比较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和自觉执行。

[1]胡敏洁.特许行政法与规制工具[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24(5):2.

[2]郑玉波:民法总则论文选辑[M].台湾:五南图书馆出版公司,1984:137.

[3]王泽鉴.民法研究系列.民法总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崔建远.合同法(第4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D922.296;F572

A

2095-4379-(2016)33-0103-02

李晓卿(1986-),女,汉族,山东青州人,硕士,山东警察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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