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地区贩卖毒品案件实证调查研究
2016-02-01杨洋
杨 洋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地区贩卖毒品案件实证调查研究
杨 洋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广东省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在我国的毒品犯罪中处于特殊的地位。[1]受大环境影响下的广东四会市也是毒品案件多发的地区。本文以该地区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为调研视角进行实证考察,研究毒品案件中出现的法律缺陷,最后针对其缺陷提出完善毒品案件刑事法律适用的建议。
毒品犯罪案件;实证考察;缺陷;完善
一、引言
(一)研究目的
广东四会地区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毒品案件的重灾区,因地理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作用下,使该地的毒品案件具有了鲜明的地方特色。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为了遏制毒品犯罪愈演愈烈的态势,特意选取毒品犯罪活动较为活跃的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地区作为研究对象,针对调研数据进行严谨分析。
(二)研究内容
从调研的数据来看,该地区基层法院受理的贩卖毒品案件明显增多。此次调研以该地区2014年、2015年两年间审理的有关贩卖毒品案件为分析对象,注重收集毒品案件中各类要素、量刑情节及量刑后果,试图找出该区贩卖毒品案件的不同之处,并对毒品犯罪刑事法律适用中存在的法律缺陷和审判人员进行深入讨论和分析,最后提炼出司法实务中处理贩卖毒品案件刑事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
(三)研究方法
1.调查法,通过实地走访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充分了解该地方贩卖毒品案件的相关情况,调查中注意运用分析、观察法等方法,针对收集到的贩卖毒品案件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试图总结出有代表性的结论。
2.案例分析法,针对调研过程中收集到的四会法院审理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进行考察,以个案的形式对贩卖毒品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究。
3.文献研究法,通过大量的查阅法学相关文献,对比各种不同的观点,针对该地区处理贩卖毒品案件中的出现的特殊情况,试图提出毒品犯罪刑事法律适用完善建议。
二、对四会市法院两年审理毒品案件的实证考察
为了能全面了解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地区基层法院贩卖毒品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总共收集到了全市法院从2014年至2015年审结的全部毒品案件(148件),其中2014年至2015年审结80件,2015年至2016年审结68件。案件数量整体持平,经过细致的研究比较,总结出以下若干特色:
(一)贩卖毒品犯罪行为相关要点分析
1.毒品犯罪分子者基本情况分析
从性别上看,166名被告中,男性为150人,占总数的90.36%,女性仅为16人,占总数的9.64%。综合分析,该市在两年内毒品案件中被告人以男性为主。
2.毒品犯罪涉及毒品种类分析
在审结的案件中,涉及的毒品种类主要有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和可待因。其中,氯胺酮61件,占47.65%;甲基苯丙胺70件,占46.98%;海洛因5件,占3.36%;可待因3件,占2.01%。
3.毒品犯罪涉及毒品数量分析
涉及的毒品数量主要集中在0-2克和2-20克两个区间,分别占全部毒品案件的40.94%和40.27%,20克以上的占18.79%。由此可知,被告人涉案的毒品数量总体上看比较低。
4.毒品犯罪涉及罪名分析
毒品案件中,触犯贩卖毒品罪的107件,占64.46%;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43件,占25.9%;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8件,占4.82%;触犯两罪以上的8件,占4.82%。
(二)毒品犯罪的量刑情况研究
从判决情况看,被告人被判处拘役的有35人,占总数21.08%,其中处拘役六个月以下的35名,占21.08%。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的131人,占总数的78.92%。
三、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之缺陷
(一)相关概念界定不明确
实践中对于“新型毒品”的概念常出现争议,关于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已经具体明确作出规定为毒品的,地区法院对此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于日新月异的毒品犯罪,特别是对于新型毒品是否定性为毒品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公安部门也有查获将尚未列入法律规定的毒品进行销售的案例。但麻古、K粉、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因其本身的药物依赖性、成瘾性和毒性均低于传统毒品,禁毒部门暂时鲜少宣传,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还处于初步尝试阶段。[2]据了解,四会地区有不少涉及到新型毒品案件,但是相当一部分毒品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
此外,新型毒品还具有另外一个特点,成分多样,鉴定结果常显示含有多种毒品成分:如甲基苯丙胺类与氯胺酮。对于普通的毒品犯罪案件,公安机关通常只会提交给司法鉴定机构做成分鉴定。当地的司法鉴定机关作出成分鉴定后,通常只能鉴别出毒品的类型。而关系毒品的具体成分及纯度,因为当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要求,通常也不会再进行纯度的鉴定。当法官面对着该鉴定结论时,就会产生对量刑直接产生了影响。
(二)量刑标准不尽统一
量刑是在正确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和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3]毒品案件的定罪量刑主要考虑因素首先为涉嫌毒品犯罪的罪名,其实为涉及毒品的种类及数量,最后还要参考犯罪分子案发后的认罪态度,有无其他从轻或从重情节等。在刑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并不难发现,除了对罪名、种类、数量做出规定之外,相当一部分多发的量刑情节并没有列入法定的范围之内,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因为自由裁量而无法形成一定程度上的统一的量刑标准。实践中出现两名贩毒者因贩卖氯胺酮,其他量刑情节基本一致,但因为重量相差0.06克,一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另一位却被判拘役四个月。对于罚金刑也存在较大差异,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乏对罚金刑的具体的量刑规定,只是笼统规定并处罚金,导致判决中也出现了罚金处罚差异较大的情况。
四、完善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难题的建议
(一)出台司法解释消除概念歧义
针对在处理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相关的概念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来消除争议,以达到尽快打击此类犯罪的目的。比如新型毒品认定标准,“浴盐”等致幻剂是否应纳入毒品范围。司法解释可以参考学理解释:广义的“毒品”,是指非法使用的对人体和社会有害的成瘾性药物。狭义的“毒品”,是指法律禁止滥用的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4]列入毒品范围后处罚的基准数量及相应刑罚,关系着对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些都是实践中发现的漏洞,因此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填补该漏洞。此外,立法和司法解释应当明确毒品的鉴定方式,并且完善对应的量刑。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罪刑责相适应,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
以贩卖毒品罪为例,涉及毒品的数量以0-2克的最多。但是由于涉案毒品种类各式各样,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仍有一定难度,但是从规范量刑的角度出发,还是有必要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以实现量刑均衡的目的。无论立足于司法的公正性还是经济性,类似的毒品犯罪案件和情节,都应该得到类似的处理。[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应当先根据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然后再根据“其他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加重结果事实”。确定基准主要考虑犯罪分子贩卖毒品的数量,但也应当考虑贩卖毒品的对象。另外根据案发地点、危害后果、毒品有无流入社会等情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量刑的科学性。最终依法定罪量刑,以实现贩毒案件量刑的规范化与均衡化。
五、结语
2016年4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增设了“情节严重”的认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四会市人民法院严格依据该司法解释审理了一批涉及毒品犯罪的刑事案件,及时地维护了社会安定和社会治安。从调研的数据来看,可以预见的是,司法解释的修订对将会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仍然不能忽视法律在处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的缺陷,要及时地对缺陷进行完善,才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指引作用。
[1]祝卫莉.试论广东省毒品犯罪的特点及对策[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24.
[2]赵曦.毒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3]韩轶.论刑罚目的与量刑原则[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47.
[4]段秋关.毒品的定义及构成要素[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1):48.
[5]李世青.毒品犯罪刑罚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社,2011.
D917
A
2095-4379-(2016)33-0087-02
杨洋(1991-),男,汉族,广东肇庆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