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

2016-02-01孙燕姿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呼格吉勒杀人

孙燕姿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新疆 石河子 832000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

孙燕姿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新疆 石河子 832000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历史上遭受到这种严酷的被剥夺生命的刑罚单位往往是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的人。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随着当今世界越来越朝着文明的方向发展,尤其是“保障人权”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目前有很多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还有一些国家虽然没有明文废除死刑,但在过去的10年内从未再执行过死刑,也可以视为事实上废除了死刑。直至2014年,没有废除该刑罚的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死刑的存废,成为近年来人们热议的话题。本文将从死刑的发展历史、我国的发展现状结合案例来论述死刑的存废问题。

死刑;发展;存废;国情;争议

一、死刑的历史渊源

从古代的原始社会经历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再到现代社会,世界各个地区进入每个阶段的时间相隔很久远。在一些东方地区尤其是被称为四大文明古国的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和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入奴隶制社会。但是,不幸的是,去埃及、古印度和古巴比伦在遭受到外族入侵时,古文明被破环甚至中断。惟独中华文明五千年来从未中断,这就留下了许多可以供后人考证的事实。

在奴隶制社会时期由于人类刚刚从野蛮的原始生活中脱离出来,仍旧保留着一些野蛮的生活习惯和习性。国家政权出现以后,掌握了政权的奴隶主更是扩大自己的野蛮欲望,并将其施加在人民身上。对于犯了罪的人民,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通常只有两种后果,要么被奴役终生,要么直接被杀死。到了封建社会时期,一些统治者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著名的昏君商汤在位时,荒淫无度,建立“酒池”、“肉林”,将杀人作为一种取乐的手段。由此也产生了一批以杀人为职业的人——“刽子手”。有很多烦人的家属会在行刑前贿赂他们,以此来时亲人在临死时少受到一些折磨。中世纪的欧洲,如同中国封建社会一样,执行死刑必定伴随着“示众,目的就是让围观的人群受到震动。因此,往往使刑场成了“死亡剧场”,大批的民众到刑场去看热闹,对于血腥的杀人场面竟也无动于衷。

之后的近代时期,西方的启蒙思想家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冲破了封建藩篱,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之后,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再加上之后的工业革命,不断解放社会生产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也在不同程度上提升,改造犯罪的人的理念逐步被大众所接受。法国是西欧最后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上世纪70年代进行的多次进行的民意调查表明多数法国人赞成保留死刑。而在20世纪80年代,法国议会却多数通过了废除死刑的法律。这说明,“民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是随着历史发展人类法制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

由此,死刑制度的发展演变可以大致得出一个过程:产生、膨胀、限制、消亡的演变。死刑制度的消亡是不可阻止也是不应该阻止的。

二、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死刑问题在中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尽管从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发展状况来看,死刑罪名在逐年减少,但是目前中国仍然时世界上拥有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死刑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而是全世界范围内的问题。尤其是美国经常以中国每年执行大量死刑为由,认为中国并没有真正做到保障人权。的确,与死刑相对应的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举个最近的例子吧,这刚刚过去一年来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呼格吉勒图案件。

事情发生在1996年,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一同向警方报案,随后警方在卷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两天后,负责该案的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就认定时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该女子实施猥亵行为,并用手掐死该女子。于是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上诉后内蒙古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这一系列的行为距离案发仅仅只有62天。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接下来的事情。

2005年,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接连发生数起系同一人所为的奸杀案件。在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其主动交代了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地点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准确指认了已经被拆除原先建筑物的案发地点。甚至说出了详细的诸如厕所方位、被害人身高、年龄、等其他作案细节。此事一出,舆论一片哗然。胡格吉勒图的母亲在此间从来没有停止过为自己的儿子伸冤的脚步。最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其母亲趴在被冤死的儿子的坟墓前痛哭的样子让我久久不能忘怀。

每次看一遍关于这个案件的相关信息,都会让人很揪心。想想一个20岁的小伙子,风华正茂的年纪,正处于对于生命的热爱和人生的美好憧憬之时,现实却给他开了一个大大的玩笑。原本救人的他,一夜之间变成了杀人犯。仅仅61天之后,他便带着对这个世界的不解而离开。真的不敢想,他在听到自己被判死刑的那一刻的想法,更不敢想象他在行刑前的想法。这个案子不得不让人联想:为什么呼格吉勒图被匆匆认定为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他会作出承认自己杀了人的口供?倘若我们国家在那个时候废除死刑的话,他被屈打成招为无期,那么,此时的结果是不是可以比赔偿金让他们一家人感到更宽慰一些呢?

三、结合案例以及学者观点

关于死刑的废除问题,有很多反对的人。我认为,越是希望保留死刑的人,在潜意识里是认为生命太重要了,怎能容许被他人侵犯?那么,换位思考一下,被认定为嫌疑人的人的生命就不是生命吗?况且,若嫌疑人不是真凶的话,这不是也是在随意践踏他人的生命吗?废除死刑一方面是跟进世界的步伐,但更重要的是结合我国司法制度还不是很健全、很难避免冤假错案的实情,给嫌疑人以及嫌疑人的家属和被害人的家属一个缓冲。毕竟,任何事还是要以生命存在为前提的。逝去的人是令人感到无限惋惜的,那么,就给还未逝去的人一个生存的机会这样不好吗?

首先,死刑并不是对犯罪可以起到震慑作用的有效手段。全国统计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杀人发生在熟人之间。如:兄弟,朋友,恋人等等。熟人之间杀人的原因往往是激情杀人。甚至不排除有些陌生人之间也是因为这个原因。罪犯在回忆自己犯罪经历的时候往往说,在杀人的那一片刻,他的大脑是一片空白的。所以说,他们在杀人的那一刻根本不会考虑到他此刻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的后果。那么也就恰巧说明了死刑刑罚的规定在导致事态变严重的关键时刻并不能起到遏制作用。要杀人的人还是会杀人,要犯罪的人依旧会犯罪。

其次,死刑的存在甚至会使犯罪的现象更趋于严重化。例如抢劫罪。处罚的基本依据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的加重情形。现在入室抢劫的大多伴随着杀人,而一般性的经济犯罪不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人们往往是把财物抢走就可以了。什么叫做“一不做二不休”?既然横竖都是这个结果,那么还不如杀几个人当垫背的。再者,如果你去看判决书的话,大部分罪犯犯的罪是不止一条的,基本是数罪并罚的情况,一条是这样的结果,两条也是这样的结果。这就又验证了前面的那句不中听却中用的话。

再次,并不存在一个国家剥夺公民生命的正当理由。即使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所以人们需要一个契约。在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一部分自由从而获取更大的自由。但对于最基本的生命权,人们是不可能放弃的。倘若人们没有放弃这种自由,政府剥夺罪犯的生命权的权利又从何而来呢?政府不准许人民杀人,可他却可以?

还有,死刑制度本身是对罪犯的尊严的伤害。突然想起了一个人,作家史铁生在其最痛苦难熬的日子里就会独自一人去地坛冥想。一个经历瘫痪、每周透析3次的人这样看待死亡这件事,他说“死是一件不必着急去做的事,是一件无论怎样耽搁也不会错过了的事,一个必然会降临的节日。”一直觉得这样的心态很泰然、很坦然。我觉得大部分人面对死亡这个空洞的话题还是会感到恐惧的。但过了人生的某个阶段,你或许就不这么想了,该实现的实现了,该做的也做了,面对死亡这个确定又不确定的事情时,也就坦然多了。但是,假如有人将死亡这件事情甚至是死亡的确切日期告诉你的话,想必心理素质再好的人也坐立不安了吧。死刑,让人在死亡面前尽数表现出自己的恐惧,以至于失去了尊严,这难道说不是一种糟糕的刑罚吗?

最后,金钱与生命的衡量。值得期待的是刚刚过去的那一年关于修改刑法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这就进一步体现出经济性死刑制度废除的可靠性。

在北京大学上贺卫方老师的比较私法制度课程时,大家也探讨过,死刑制度背后必须存在的一个职业。这就是自古代以来就有的“刽子手”。这个职业是死刑制度所必须要求的,他们的任务便是把自己同类的生命剥夺掉。退一步讲,这对这一部分人是不公平的,没有死刑制度的话,也就没有这个职业,他们大可以选择别的光鲜亮丽的职业,何必被迫残杀自己的同类!更重要的是,都听过“人无完人”,那么更何况是由人建立起来的制度呢?提到这里,就不得不说一个老话题了——刑讯逼供。这破案的手段真是从古至今屡试不爽,屈打成招的人也是不计其数。就前面所提到的呼格吉勒图案中,也不得不使人往这方面靠拢。否则,任谁也想不通,一个正值大好时光的20岁的小伙子会替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承认罪名。刑讯逼供是可耻的,但也可能是上级要求限期破案所致,对此,我们是不能完全杜绝的。所以,死刑制度的废除,可以调节这一环节的漏洞,毕竟生命诚可贵,为犯人预留一个空间。对于死刑犯,可以改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罪犯如果良心未泯的话,他会在忏悔中度过余生,不比死亡来的更痛苦吗?罪犯如果毫无悔过之心的话,那么杀了他又有什么意义呢?

四、结语

死刑制度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是极大的,会使得社会弥漫着野蛮的气息。当下倡导建设文明和谐的社会,那么,在刑法制度上的体现就是由暴力型走向教育型。所以,死刑制度的废除是非常必要的,尽管长路漫漫,但我们要坚定立场,向真正的文明靠拢,为内心的正义奋斗!

最后,我想以一句话做结表达对死刑制度的看法与态度:我们用高墙围住了罪犯,但我们每个人又何尝不被围在高墙之中呢?因为高墙不仅仅是向里的,同时也是向外的,我们也把自己监禁了起来。

[1]章璐璐.浅析肉刑存废之争——兼谈对死刑存废的借鉴意义[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6).

[2]何显兵,郭希西.当代中国死刑存废之争的焦点分析[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3).

[3]黄晓亮.论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J].河北法学,2008(02).

[4]童心.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之思辨[J].法治研究,2007(03).

D924.1

A

2095-4379-(2016)33-0077-02

孙燕姿(1993-),女,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2013级法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猜你喜欢

呼格吉勒杀人
绑架杀人潜逃24年终落网
公平正义该有的样子
用法律保护权利
可怕的杀人风
我国司法鉴定证据规则的缺失及完善建议——基于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
测谎仪协助平反“呼格冤案”
内蒙古高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