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劳动权利保障的价值分析*
2016-02-01卫学莉张润壮张力淼
卫学莉 张润壮 张力淼
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江 大庆 163319
精神障碍患者劳动权利保障的价值分析*
卫学莉 张润壮 张力淼
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江 大庆 163319
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但对于精障碍患者来说,他们的劳动权利因为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本身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果他们的就业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会对他们自身的心理健康以及社会的安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建立起精神障碍患者劳动权利保障体系十分有必要。
精神障碍患者;劳动权利保障;价值
根据调查,全世界有5亿左右的人患上了精神障碍疾病。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的就业问题也成为了当前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实际生活中他们的劳动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针对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劳动权利保障体系很重要。
一、精神障碍患者劳动权利相关概念解释
(一)精神障碍含义界定
精神障碍患者从古至今都有,只是在不同的阶段对其有不同的称呼。在古代时候人们称之为附体、癫、痴、狂、神经病、疯子等。上世纪五十年代之前,人们把精神障碍和精神疾病都称之为是精神病。但是精神病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精神病指的是虽然患者的精神活动失常,但是他们还具备了基本的社会适应能力,而狭义的精神病则是指患者的精神出现紊乱,一般的社会能力也丧失。后来随着医学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精神医学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从而把精神病一词进行更加详细的定义。精神病这个概念包含了情感性精神病、妄想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的精神障碍,而其他种类的精神障碍统统的被归入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范围内。
(二)劳动权利概念界定
劳动权指的就是拥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可以参加社会劳动,并且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获取一定的报酬和收入。劳动权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公民所享有的劳动权利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而是包含了公民的就业权、职业选择权利以及获得劳动报酬和待遇的权利。我国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利,已经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劳动权利更是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我们实际的生活中,精神障碍的劳动者在行使自己劳动权利的时候,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二、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劳动权利保障的意义
(一)精神障碍患者地位的特殊性
精神障碍患者我们将其归类为弱势群体,所谓的弱势群体并不是绝对的,它具有相对性和可比性。残疾人包含了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精神残疾等。精神残疾指的是精神障碍患者病情持续了一年以上的时间,患者在履行对社会和家庭应尽的职能时出现障碍。虽然精神障碍的患者并不一定是精神残疾,但是和其他种类疾病相比,精神障碍给人带来的危害会更大。在所有非健康的人群中,精神障碍患者很容易被别人所侵犯和歧视,甚至还可能会被其他人所虐待。很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权利根本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尊重,他们的意见和权力也没有被认真的考虑过。
(二)劳动权利保护是精神障碍患者保护的价值基础
劳动权作为人权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一个人尊严和价值的表现,也是衡量一个人幸福与否的标准。人权最主要和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它的平等性和普遍性。普遍性指的是不管是社会中的弱者还是强者都享有人权,另外人权的价值也需要得到普遍的认同。而人权的平等性则是指任何人都需要被平等的对待,而且人权也是衡量一个人尊严的标准,是判断人和人之间关系的标准。当然劳动权也具备了人权的平等性和普遍性特点,与此同时还有其特殊性。法律中所规定的人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它不再具备社会所赋予他的各种角色,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却不是这样的,人是一个十分具体的概念,而且每个人的特点也都是不同的。他们的性格、能力以及天赋等都会给他们造成不同的影响。也正是因为这些差别的存在,才使得法律没有办法为所有人提供同等的权利。如果法律只是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必然会造成结果是的不平等。我们生活中弱势群体是不能够被忽视的,所以我们必须要对他们进行有差别的保护,这样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三、实现精神障碍患者劳动权利保障价值的具体措施
(一)政府部门需要提高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关注力度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劳动权利的保护必须要政府作为引导者,政府可以加大投入的力度,改善当前对精神障碍患者卫生服务的发展现状,切实的满足精神障碍患者最基本的就医需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是为社会中最为困难的群体提供服务的,它具备着很强的社会公益性。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的时间比较长,疾病复发率比较高,患者和家庭因为疾病而出现贫困的现象,因为疾病返贫的现象也是很严重的。当前在对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大多数还都是只对疾病急性期进行相应的控制,对于患者出院之后的疗效巩固和进一步的康复治疗工作做的不到位。政府可以提高对精神病人的关注度,通过为其提供完善的保障体系来确保其劳动权利得到顺利的实施。
(二)完善和精神障碍患者劳动权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度
精神障碍患者因为疾病,各方面的权利都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他们在实行劳动权利的时候,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就业的过程中被其他人所歧视和排斥,这就使得劳动权利的公平性和普遍性受到了挑战。因此必须要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特殊性,进行更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比如说可以建立起专门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劳动权利的法律法规,对于已有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的完善,切实的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劳动权利的实现。精神卫生立法就是针对精神障碍患者,以法律的形式对其合法的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在促进精神患者劳动权利保障价值实现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让精神障碍患者的劳动权保障做到了有法可依。我国想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精神卫生立法可以借鉴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精神卫生立法原则,同时也需要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一些内容。在具体的立法中必须要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首先需要做到预防为主,我国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医疗措施都偏重于事后的处理和补救,忽略了要以防为主,这其实会给精神障碍患者劳动权利的保障造成更大的伤害,从而付出更大的代价,最终的效果并不好,所以必须要注重事先的防范。
其次需要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强化。对于精神障碍患者我国当前最主要的还是以家庭为主,而且现在也没有完善和严密的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制度,虽然在《民法通则》中有规定,但是比较宽泛,精神障碍患者如果自身得不到有效的监护,那么他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劳动权利的保障就更无从谈起了。
最后,建立起相关的救济和法律援助制度。司法可以说是权利保护的最重要的保护屏障了,在我国精神障碍患者很容易被别人所排斥和歧视,还有一些违背病人或者家属的“被精神病”现象也很普遍,所以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过程中必须要足够的重视。
四、总结
劳动权利作为公民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精神障碍患者本就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在实行自己劳动权利的时候会受到歧视和排斥,对他们的正常权利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实行可行的劳动权利保障措施,可以使精神障碍患者劳动权利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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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帆,卫学莉,卫学芝.精神卫生法视野下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权益保障研究[J].医学与社会,2016,29(03):99-100.
[3]张帆,卫学芝,蔡锋.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司法检视与完善路径[J].河北法学,2016,34(08):100-106.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2016年立项课题“东北地区精神障碍患者劳动权利保障研究”(编号:YF16-Y02);哈尔滨医科大学创新科学研究基金“精神障碍患者劳动保障问题与对策研究”(编号:2016RWZX01)。
D922.16;D923
A
2095-4379-(2016)33-0052-02
卫学莉(1980-),女,山东栖霞人,硕士,哈尔滨医科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医事法;张润壮(1981-),男,河北沧州人,硕士,哈尔滨医科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教育管理、卫生管理;张力淼(1976-),男,黑龙江鸡西人,硕士,哈尔滨医科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信息技术、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