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面临的法外困境及其克服
2016-02-01方月伦
●方月伦
审判中心主义面临的法外困境及其克服
●方月伦
近期,海口上坡下村放火案被告人陈满、湘潭大学研究生杀人案被告人曾爱云、莆田抢劫杀人案被告人蔡金森等4人,皆因证据不足,被依法宣告无罪。铁的事实表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到司法实践,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要确保该项改革落地生根、全面实施,除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外,还应重视法律之外的制约因素并努力加以克服。
一是保守畏难的思想观念。该项改革对多年形成的办案习惯进行矫正纠偏,难免在思想层面引发碰撞。有的同志担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句口号,一种理念性的东西,没有什么具体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即使推行,也会与改革前没有什么大的起色。另外,从试点情况来看,成都温江区法院审理一起贩毒案,通知警察到庭,以往可能只要1个小时庭审时间的案件,历时整整3个小时。①李倩:《成都试点“刑事审判庭审实质化”改革 民警出庭作证将成常态》,载《华西都市报》2015年3月31日。有的同志心里犯难“现在工作量这么大,一个案子审得这么细,还有时间精力审其他的案子吗?”流露出抵触情绪。关于警察出庭的问题,如果公安机关及警察不能转变观念,仍认为“公安是老大”“法官没资格审问警察”,那么直接言词原则将难以落实。
二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紧张关系。这是刑事诉讼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价值权衡的老问题。全面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面临的问题是一旦证据不足,无罪判决增多,难免有放纵之嫌,可能与特殊时期的社会治安要求产生紧张关系。在社会治安形势稳定的情况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会比较缓和,没有明显冲突;可是一旦社会犯罪率高发,打击犯罪的任务可能被着重强调,两者之间的矛盾难免会凸显出来。
三是涉诉信访的压力。涉诉信访仍然是司法机关面临的较大社会压力。一些冤假错案或多或少都与信访压力有直接关系。比如,佘祥林“杀妻案”,案件办理过程中湖北高院发现此案的疑点要求重审时,张在玉家亲属多次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声称“民愤”极大,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面对汹涌的民意,党委政府撑不住了,法院也是无力回天,只能跟着既定的“有罪”路子走下去。当“亡妻”张在玉归来之时,曾经理直气壮的“民意”顿时瓦解。从本地刑事审判实践来看,部分案件,尤其是命案中的被害人家属,往往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重刑甚至死刑,采取打横幅、捧遗像、静坐等方式给法院加压,有的甚至冲击法院机关、威胁法官人身安全。个别被告人家属,为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处刑结果,不择手段地给法院和承办法官施加压力,对案件审判进行干扰,给案件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四是不恰当的媒体舆论。伴随自媒体时代的持续发展和“媒体审判”的恣意无度,法院审判工作特别是刑事审判工作时刻面临强大的舆论压力。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的新闻报道,如果流露出明显的倾向性,难免在普通群众中产生预判,进而对法院的裁判造成隐性影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后,一些敏感复杂且又被判决无罪的案件很可能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一些不负责任的评论甚至谩骂可能纷至沓来,必将给法院法官造成更大的压力,乃至阻碍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健康推进。
五是不尽合理的内部考核。公、检、法各单位内部考核细则,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规章,但是却能直接影响办案人员的奖惩与晋升,进而影响到办案,影响到执行法律的效果,其作用不容小觑。这些内部考核制度初衷大都是好的,但近些年来,这些内部考核制度对办案质量的负面作用逐步显现出来。有专家认为,“呼格案”就是公安机关“命案必破”考核指标下的结果。②李林、周婉娇、杨梦晨:《“命案必破”这样的口号是不正常的》,载《中国青年报》2015年1月6日。公安机关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清理和废除了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但检察系统“对被法院判决无罪的公诉案件,将对直接承办检察人员追责”的内部规定,尚未改变。在工作座谈中,检察人员对此项制度感到压力很大。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为避免检察人员因无罪判决受到责任追究,检察院将这种压力传导到了法院。起诉的证据不充分的,法院原本可根据“疑罪从无”判决无罪,可是检察院往往会施加压力,要求判有罪。正如田文昌律师所言:“检察院对职务犯罪的自侦权违反侦控审分离原则。检察院一方面可以监督法庭审理,一方面又可以对法官的职务犯罪行使自侦权。在贯彻审判中心主义的前提下,这种做法完全消除了审判的权威,与诉讼规律相悖,阻碍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
为顺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统筹兼顾,综合施策,消除不利因素。
一是跟进细致的思想工作。面对改革中出现的不理解、不适应等情况,应细心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引导。对待思想问题,要用做思想工作的方式方法去解决,化不解为理解,变消极为积极。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心、理论研讨、引导学习等方式,消除干警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模糊认识,凝聚共识,坚定信心。
二是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兼顾、对实体正义有所侧重的司法理念。在理想状态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辅相成,但实践中有时会起冲突。有人提出“程序与实体并重”,有人提出“程序重于实体”,这些主张对于矫正我国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应当看到,“实事求是”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面旗帜,发现客观真实,实现实体公正,在目前及今后相当时期内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基本的价值追求。讲求正当程序,是完全必要的,但并非没有限度,应当二者兼顾,使正当程序保持适当限度,并明确总体上侧重实体真实的权衡原则。具体而言,对有瑕疵但不根本违法的取证行为所得的证据保持宽容,酌情采纳其证明效力。
三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涉及公、检、法等部门关系定位、职权配置等问题,需要用全局的战略眼光进行调整。地方法院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试点,离不开当地党委政法委的牵头协调。面对超出法院自身能力所能解决的深层次问题,法院应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理解支持。其一,对于涉诉信访问题,党委政府应坚决顶住压力,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案件,不可轻许承诺,也不宜召开协调会对案件定基调。对于上访者既要交流谈心,也要批评教育,对有过激行为的个别群众,应处以治安处罚,为法院审判营造安定的外部环境。法院应做好司法公开工作,对群众最关切的案件信息及时公开,让群众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消除误解和猜疑。其二,对于不当的媒体舆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媒体及从业人员加强职业道德约束,对虚假新闻,进行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也要适度发声,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舆论。其三,对于内部不合理的考核制度,应积极转变管理观念,在尊重司法工作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再设计。对于法院的无罪判决,只要是严格依据程序法和实体法做出的,就不应指责其放纵犯罪。在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而判决无罪的案件中,只要侦查、起诉人员没有贪污贿赂、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只是由于法律认识水平和办案能力等原因造成的,不可追责,免除其办案顾虑。
责任编校:姜燕
作者单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