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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的脉络梳理和路径探索
——基于“群体决策支持系统”理论的视角

2016-07-26张闰婷

●张闰婷



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的脉络梳理和路径探索
——基于“群体决策支持系统”理论的视角

●张闰婷

【内容提要】专业法官会议是在尊重司法规律基础上深化法院改革举措中催生的“新事物”。在法院(尤其是中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如何构建专业法官会议机制才能对规范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有所裨益,与审委会实现有效对接,并发挥法官员额制配套机制的效能,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展开论述。

【关键词】专业法官会议 梳理路径 群体决策

《四五改革纲要》将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引人期待。但如遇法律适用等难题,何以消解?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的设置,蕴含“群体决策支持系统”理论的支撑,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尤其是法官员额制的推行,专业法官会议机制沿袭“增加决策者——扩大信息源——避免片面性/独断专行”的发展脉络,在司法实践中与审委会有序衔接,发挥着其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引出: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的思索和样本考察

目前,专业法官会议在法院实践中较普遍存在,但成立时间不一,如重庆四中院于2014 年3月运行该制度,海南法院于2015年4月在法官首次考试入员额后首次运行该制度,专业法官会议机制作为法官员额制的配套制度,其运行情况颇具意义。

(一)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缘何来”和“向何处”

【看现象】:纵观司法实践,审判权配置不合理现象仍存。“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化问题还比较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请示、层层审批,违背司法规律和审判运行规律。”①罗沙、徐硙:《未来几年,法院将有哪些变化?——解读修订后的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载http://news.xinhuanet.com// legal/2015-02/26/c_1114445304.htm,于2015年6月7日访问。审和判,从动作上而言是平行的两条线,审者和判者,从主体上看亦是平行的两条线。

【看规律】:专业法官会议机制遵循司法规律应运而生。《一五改革纲要》中涉及院、庭长审判监督相关内容,置于“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项下,严格意义上讲,《二五改革纲要》和《三五改革纲要》均没有侧重审判监督职责,而是侧重审判、审判管理及队伍建设相关职责。《四五改革纲要》强化审判监督职责并具体化,“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则是其一。

【看问题】:如何助力院庭长审判监督职能和司法责任制。二位一体宗旨:监督院庭长和院庭长监督;围绕一条主线:审判权运行。一方面,监督院庭长对个案的把关,能够对院、庭长的职权范围进行有效监督与界定,杜绝“行政化”式的层层把关;另一方面,发挥院庭长的监督职能,“判决应当由主持庭审的法官来做,同时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监督”②前引①。。

(二)样本分析: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的实践考察

《审判权改革试点方案》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定情形下可提请召集专业法官会议,并指定9个试点法院,方案最后明确“有条件的地方法院可参照该方案制定本地方案”。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如何,详见下表:

1.组织形式方面:寻求分类设置多元化与统一性的结合点

从样本法院实践看,多数采分审判类别设置,如分别设置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类别专门法官会议,有的样本法院则存在多个类别设置一个专业法官会议,如江阴法院设置的立案行政专业法官会议,日照中院设置的民商事专业法官会议等。

2.职能定位方面:发挥过滤功能实现与审委会的有序衔接

从运行情况看,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基本定位是为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的内部咨询议事机构,其职能定位与审委会有重叠交叉。样本法院均涵盖了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还包括总结审判经验、研究类案的审理规范等。

3.讨论案件范围: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或难以“泾渭分明”

多数样本法院规定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有的法院只含糊规定“专门研讨疑难、复杂、重大、新类型等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对事实的认定直接影响法律适用。从制度设计看,《审判权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提请院、庭长召集讨论”,该规定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与“其他重大疑难复杂问题”作为并列关系进行列举,如何界定成为难点。

二、检验:对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的量化论证研究

(一)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召集次数量化分析⑥笔者以R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为研究样本,其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的是民商事案件。

1.数据描述(表Ⅱ)

2.数据分析

通过表Ⅱ可知:(1)ⅡA从整体上看趋于逐年下降的趋势⑦2015年属特殊情形,因为统计区间只有半年。,仅(A,c)比(A,b)同比增加;(2)ⅡB在2014年正式运行后,(B,d)即超过(A,d),且增加幅度较大,2015年1—6月,(B,e)与(A,e)持平;(3)ⅡB是ⅡA逐年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专业法官会议对审委会研究案件起到过滤作用。

(二)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研究(民商事)案件数量分析

1.数据描述(表Ⅲ)

2.数据分析

通过表Ⅲ可发知:(1)ⅢA1和ⅢA2基本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只有(A1,b)较(A1,a)增加,(A2,b)较(A2,a)增加7件次;(2)从降幅看,(A1,d)较(A1,c)减少幅度较大,就民商事案件而言,(A2,d)较(A2,c)减少;(3)ⅢB的同期数据均大于ⅢA1,大于ⅢA2。

(三)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案件结果采纳情况分析

1.数据描述(表Ⅳ)

2.数据分析

统计区间选定为2014年⑧2015年上半年讨论的案件有的尚未结案,所以选择2014年的数据。,期间共计讨论案件46件,具体而言:(1)从比率来看,(A,b)占讨论案件的69.57%,(A,c)占全部讨论案件的23.90%,而(A,d)仅占6.52%;(2)从呈现的数据规律而言,(A,b)、(A,c)和(A,d)呈现依次减少的趋势。

三、解惑:专业法官会议与“群体决策支持系统”的契合

(一)理念置入:群体决策支持系统的对号入座

1.群体决策支持系统的涵义

群体决策支持系统,指在系统环境中,多个决策参与者共同进行思想和信息交流,群策群力,寻找一个令人满意和可行的方案,但在决策过程中只有某个特定的人作出最终决策,并对决策结果负责。⑨群体决策支持系统从DSS发展而来,通过决策过程中参与者的增加,使得信息来源更为广泛,经过大家的交流和磋商,有效避免个体决策的片面性以及有可能出现的独断专行等弊端。来源:http://baike.baidu.com/link?url=bV_FobP0E4HZnHmaC3hIHgPNJCIM 8UXsQSZd22tCZ6,于2015年6月15日访问。

2.专业法官会议机制中的群体决策支持系统理念分析

专业法官会议机制与群体决策支持系统具有一定的耦合性和差异性,笔者在此引入群体决策支持系统的理念,并以最简化群决策模型为例说明。

(1)组成人员。参与决策的人员由一名协调者和若干名决策者组成。专业法官会议机制中的协调者应该是院长、庭长。若干名决策者,是专业法官会议的成员,如有的样本法院组成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庭长和资深法官,组成人员不超过9人。

(2)启动方式。群决策的发起者是协调者,协调者通知决策者,开启本次会议,并告知会议的目标、任务及有关情况,宣布会议开始。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的启动,大部分情形下,经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向庭长提出,由庭长向分管院长提请,分管院长作为协调者,负责通知决策者,开启专业法官会议。

(3)决策方式。各决策者独立进行决策,共享资源,决策完毕后将方案发送协调者。与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略有不同的是,必须要达成某种一致度,如达不成,则重新进入决策程序。决策者在听取案情汇报后,要独立进行决策。

(4)得出结果。专业法官会议经过讨论,大部分情形下会形成多数人意见,但此多数人意见不是必须被采纳的,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可以独立作出其他方式的裁判。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情形下,除调解或者撤诉结案外,采纳专业法官会议结论的比例较高。

(二)角色定位: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的分层解析

1.院、庭长⑩此处院、庭长为缩小解释,指与研究案件相关的特定分管院长和所在业务庭庭长。层面——协调者与决策者角色“合二为一”

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对院、庭长而言是一体两面的。一方面,是院、庭长有效行使监督制约职责的方式;另一方面,也是有效监督院、庭长在本职范围内行使职权的有效途径。

2.专业法官会议成员——若干名“决策者”

此处指的是院庭长之外的专业法官会议成员,亦有可能涵盖其他院、庭长角色的人员。“责”主要体现在:如规定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应在会前阅读材料并做好笔记,应当保守审判机密、不得泄漏等,但决策者与责任之间仍有空白。

3.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最终“决策者”和“责任者”

不管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是否采纳专业法官会议的意见,其都是最终的决策者和责任者。

(三)心理成因: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的动机剖析

1.习惯行为模式:遇“难案”则提交

【法官心理一】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疑难复杂,合议庭也无法得出多数意见,那就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吧。

习惯行为模式,完全依赖于行为者(法官/合议庭)的自愿和积极态度,是无任何要求状态下的习惯性操作,多数情况其并不符合规则的相关要求,这种行为模式只是个别行为者的行为模式,不具普遍性。

2.规则行为模式:循“规则”而提交

【法官心理二】该案确属疑难复杂,合议庭经过多次研究讨论,无法得出多数意见,根据我院相关规定,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且提交的数量没有超限。

规则行为模式,其同样依赖于行为者(法官/合议庭)的自愿和积极态度,同时还符合规则的相关要求,且这种要求是正确的、正当的,这种行为模式应视为群体整体遵循的一般准则。

3.被迫行为模式:属“无奈”而提交

【法官心理三】本来该案也能形成多数意见,为稳妥起见,分管院长(庭长)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一下,那就提交吧。

被迫行为模式,其存在一种外在的他人要求,与行为者(法官/合议庭)的自愿态度无关,只依赖于外在因素而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

四、追索: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的具体路径探索

(一)远观近瞻:构建专业法官会议为过渡缓冲地带

1.全局角度:专业法官会议机制与审委会“无茬对接”

(1)全面过滤式。如果有条件设置各类案件的专业法官会议,其与审委会之间的对接呈现全面过滤的态势,相应的最终进入审委会研究的事项会相应减少,有利于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得以解决。

(2)局部过滤式。如果设置部分类别的专业法官会议,则只对部分类别案件起到过滤作用,如刑事、民事、商事和行政类别的案件会局部过滤,而未设立专业法官会议的立案、执行等类别的案件则直接进入到审委会研究事项行列。

2.个案角度:“漏网之案”的顺向式与回旋式走向

(1)顺向式。笔者在此探讨的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仍无法结案的情形,案件经过专业法官会议仍无思路,则需提交审委会讨论。顺向式说明经过审委会研讨可得出结案思路。

(2)回旋式。此类案件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无法得出思路,提交审委会讨论后,审委会可以决定在此召集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但是极为鲜见。

(二)机制落实:专业法官会议的微观路径“四步走”

通过前述群体决策支持系统理论的描述,笔者发现可以分“四步走”划定专业法官会议的具体路径。

1.主体要素:准确界定决策群体和群体成员

(1)大框架绘制:群体厘定。即区分法官人数多寡设立分类别和大类别的专业法官会议。对于法官人数较多的法院,设置立案、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和执行等专业法官会议;对于法官人数有限的法院,设置民商事、立案行政等大类别专业法官会议。

(2)小圆圈绘制:成员身份。综合考量硬指标因素选定专业法官会议的成员。包含分管院长、庭长、审判条线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资深法官,资深法官遵循审判业务经验、理论水平、审判业绩等综合因素考量选定。另外,可考虑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研究者或者法学教育工作者中选任专业法官会议成员。

(3)连接线绘制:角色平等。因循角色平等方法摒除“行政化”因素。专业法官会议成员虽区分决策者和协调者,但一旦决策开始,作为协调者的院庭长就应该迅速转换为决策者,不得再以协调者的身份参与群体决策活动。其他决策者亦应将协调者作为平等身份的成员看待。

(4)绘制限制:数量限制。在区间内随机抽取成员进行群体决策。笔者认为,可划定一个范围,如共有成员xx(常为奇数)人,每次召集时,成员是不固定的,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目前专业法官会议采取最为传统的固定场所模式,无开通网络互联等决策模式,人数固定,增加确定性但如果成员临时不在现场则无法迅速开展群体决策,影响效率。

2.启动过程:厘清启动主体和明确研究范围

(1)依申请启动或主动提请。其一,可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发起,由分管院长、庭长最终决定;其二,赋予院庭长提请权。笔者认为,院、庭长在特定情形下,可直接召集专业法官会议,此处应有严格条件限制,防止院、庭长随意启动程序。

(2)“比例法”限定研究数量。避免专业法官会议成为办案责任制的“避风港”。必要时采用比例法限定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案件的数量,如每年针对独任制法官审理的案件限定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的案件比例不得高于其审结案件数的3%,针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限定比例上限为5%等。

(3)“排除法”限定研究范围。界定法律适用问题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尺度。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相互交叉融合不能彻底分清。根据司法的亲历性原则,如果要对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认定,至少应参加庭审,倾听当事人诉求及论辩。

3.决策过程:遵循共享信息和独立决策的整体思路

(1)信息共享。专业法官会议应实行信息共享原则。共享需讨论的问题及来源、争议焦点、倾向性意见及依据理由,并附有关法条、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判例,附配幻灯片演示等,便于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及时了解、通盘掌握案情。

(2)独立决策。专业法官会议成员进行独立决策,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干扰,在会议召开前,成员应就会前阅读材料做好相应的笔录,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于召开会议N天前将案件相应材料发送给会议成员。在会议召开时,成员根据个人审判经验和业务所长,并综合案情进行依法决策。

(3)决策留痕。专业法官成员进行决策的过程和结果都要留痕。成员发表的意见要准确记录,并在汇总后交成员签名。另外决策留痕的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

(4)既定顺序。笔者认为,不论院、庭长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其发言顺序均应靠后,先由非合议庭成员的其他成员按照资历依次发言,发言不得带有鼓动性。

4.结果要素:明确三类群体成员的“权责相宜”

(1)独自决定。强化法官的主体地位和审判的中心地位。专业法官会议的决策,不影响主审法官、合议庭的最终决定权,推行还审判权于法官的改革模式,不管采纳意见与否,都将独自担责,落实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

(2)监督有度。院、庭长身份特殊,召集专业法官会议,行使审判监督权,要做到全程留痕,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同时院、庭长回归审判席,将院庭长编入合议庭担任主审法官审理案件。院庭长违反规定责令或干扰采纳或者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结论的,则要上权利“负面清单”。

(3)权责一致。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知晓案情,同时要承担保守秘密的责任;有独立决策的权力,同时又有不受任何人干扰的责任等。虽不必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承担责任,但其决策也要符合其审判实践经验和业务能力水平,不得随意得出决策结论,更不得枉法决策、徇私决策。

责任编校:刘晓华

作者单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